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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时间:2021-06-23 18:58:33 宅基地 我要投稿

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申请宅基地农户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后,对符合申报、审批条件的由村两委出具一份“宅基地申请、审批报告“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并明确所报宅基地的户数,由村两委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管区主任签字后,与全程代理办公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申报、对接,在确认村庄所申请的宅基地符合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再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分管领导和乡(镇)政府批准。

需要做规划的村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民房的同志协调村庄到市建委规划处做规划。

村庄将书面申请 、镇政府批复、建设规划图、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户口簿、身份证报全程代理办公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由负责民房的同志到市城建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到村庄贴宅基地规划批报通告,七日内无异议经批准后,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到村庄;村庄根据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排村宅基地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勘丈面积,调查四邻有无纠纷及侵权,对照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户口簿填写《农村宅地审批证书》;支部书记、村主任在审批证书上签字(或盖章)后,

加盖村委会公章,由两名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督员签字(或盖章),上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审核申请内容,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到村庄张贴宅基地批报通告,七日内无异议,上报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到村庄张贴批准通告。

宅基地批准后,由全程代理办公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现场定点、放线,放线后建房户方可开工进行建设。

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无住房家庭。

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阿图什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须知:1、申请人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中有关内容

2、宅基地批准后,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随意改变用途、规划指标的,经区人

民政府批准,村委会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篇2]

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

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

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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