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时间:2023-08-02 09:40:25 欧敏 退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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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福利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退休人员福利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通用10篇)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1

  一、离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各种假期待遇

  1、探亲假:

  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2、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婚丧假者可以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3、产假: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领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一年,发原工资的75%。

  四、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补助

  1、抚恤金:

  ①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在职人员死亡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②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含1993年工改前离休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③九三年工资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计发基数按人薪发(1994)5号、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规定执行。革命烈士、因工死亡、因病死亡,以上述规定计发的基数分别发给40个月、20个月、10个月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2、丧葬费:根据吉劳人老字(1988)1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包干使用。

  3、遗属补助:根据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家庭收入(包括配偶、同居子女和同居父母的收入)人均生活费达不到当地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当地困难补助标准计发或补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长春市240元),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每人每月增加5元。

  科学院的规定:根据人字(1998)253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①、已故职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③、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增加30元。

  ④、配偶以外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

  ⑤、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

  京外各单位原则上执行地方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残补助费标准:一级每月20元、二级每月18元、三级每月16元、四级每月14元、五级每月13元、六级每月12元、七级每月10元、八级每月8元、九级每月6元、十级每月5元。

  因工致残护理费标准:一级每月284元、二级每月227元、三级每月170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后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2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根据学校的经费计划,合理安排离退休人员的全年福利。

  二、 组织进行离退休人员的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的福利工作。

  三、 做好离休干部的元旦、春节的慰问工作。

  四、 做好离退休厅局级(含享受)干部的元旦、春节的.慰问工作。

  五、 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及离休干部、离退休厅局级(含享受)干部的元旦、春节慰问均按年度进行;当年退休人员按经费划拨时间进行发放。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4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近日表示,将会以“小步慢跑”的方式让延迟退休政策落地。每年延迟几个月,最后到位。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是指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同时提前向社会预告,给公众以心理预期。

  但实际上,“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也是全国统一的延迟退休年龄,并不允许在职人员对退休年龄的自主选择。这种“一刀切”的延迟退休并不合理,原因是,不同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千差万别,有的人60岁就身心疲惫、百病缠身,有的人65岁仍然精神矍铄、老当益壮。

  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实行弹性退休制,让不同的人根据自身状况,在一定的退休年龄段区间内(例如 55~65岁或58~68岁)自主选择退休年龄。

  实际上,当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实行弹性退休制,法国和美国就是两个典型例子:

  法国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也就是说,法国人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但不能领取全额;退休者要想获得100%的退休金,还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其一,缴费满40年;

  其二,年满65岁退休。

  美国的'退休制度分三个层次:

  一是提前退休:年满62岁就可以开始领退休金,但只能领到全额养老金的70%,每推迟一个月领取,就可能领到多一些的退休金。

  二是正常退休,在正常退休年龄内退休的人,可以领取全额退休金。

  三是延迟退休:选择延迟退休的人在原有的退休金基础上还能获得奖励性的收益。如果你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6岁,你选择在67岁退休,那么你每个月能拿到108%的退休金。

  “一刀切”的退休制度并不合理。

  如果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都是统一的,就会导致接受教育的时间越长,工作年限就越短,与高中毕业参加工作相比,多数博士毕业生工龄则少了XX年。而低学历劳动者一般从事体力劳动,体力劳动者身体上更容易遭受到伤害,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一般不是很好,但工作年限却更长。

  “一刀切”的退休制度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为不同人的寿命可能相差很大,实际领到的退休金总额也会相差很大。

  例如,假设退休年龄统一为65岁,有些人66岁就去世了,只领到1年退休金;有些人90岁才去世,领了25年退休金。

  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让身体差的人选择早几年退休,可以多领几年退休金;让身体好的人选择迟几年退休,届时可以领到更高的退休金,过上更优裕的生活,可谓“皆大欢喜”。其实,延迟退休年龄的一个变招就是,同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规定一个退休年龄段区间,在职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这个年龄段区间内选择合适的时间点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越长,缴纳的资金越多,退休的时候领取的退休金就越高。只要上缴最低年限的社保金,就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退休。退休金按缴纳比例分配,也符合“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5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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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使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老干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服务和管理办法:

  (一)政治上尊重离退休干部。加强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完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组织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及时组织老干部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有关会议。根据离退休党员的政治需要,党总支书记随时与党支部取得联系,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共同研究活动安排,制定活动计划,积极协助老干部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学习时事、政治,了解他们的思想政治状态。

  (二)建立与老干部联系制度,经常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主动征求老干部的意见,充分发挥老干部的参谋、监督作用。

  (三)思想上关心离退休干部。发挥离退休党支部的作用,调动离退休党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支持帮助党支部根据老同志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如:开展观看革命题材的电影、参观科技展览、交流学习体会、组织卫生保健知识问答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老同志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四)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建立阅览室和活动室。征订报刊杂志及有关学习文件材料,为老干部提供学习、阅读文件和报刊杂志的平台,使老同志们更好地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提供开展休闲健身、娱乐开心的活动场所,安排一名同志负责主管这项工作,具体负责开展老干部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做好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室正常有序。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工作),根据xxx、xxx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离退休干部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受到全院同志的关心、尊敬。

  第三条: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退休干部原则上应与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离休干部工作要贯彻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离退休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院老干部工作委员会研究、部署、协调、检查全院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建立和实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委、人事、后勤、离退休等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责任,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要认真贯彻、及时传达xxx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属地和我院的有关规定,保障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单位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本单位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条: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和意见,凡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事项,应由领导事先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出台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单位每年要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逐项检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项待遇”)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关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难要及时解决。有关部门对离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要按照中编委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做到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人员与工作量相适应。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院离退休干部局,归口管理全院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我院实际的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对院属各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承担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分院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代院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党和政府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集中的地区,院或分院要研究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不断增加社会化管理内容。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促进退休干部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第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人员,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主动周到,敬业爱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离退休干部的要求,积极宣传党的政策,热心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主动争取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四章:政治待遇

  第十七条: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落实政治待遇的具体工作,由单位党政有关部门和管理离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承办。

  第十八条:坚持理论学习制度、传达文件通报情况制度、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参观学习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和在职干部联系制度。确保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健全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认真安排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流于形式,要加强指导,保证质量。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必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性、党风建设,让老同志珍惜光荣历史,保持晚节。

  第二十条:对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可由专人把重要文件、报告录音等送到家中以便阅读、收听。对行动不便的党员同志,可通过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保持与组织的联系,及时接受党的教育。长期在外的党员,按流动党员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协助人事部门处理。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电话费、降温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和退休干部经费(包括退休费、生活补贴费等),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目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离休干部除在合同医院就诊外,可按规定就近选择一个医院就诊。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局(所)级以上党政干部和相当级别的.技术干部,可享受保健(特诊,高干)医疗。单位医务部门要有医生负责或兼管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有条件的要建立离休干部病史档案。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离休干部体检。

  第二十四条:退休干部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在国家医药费制度改革未实行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前,单位在进行医疗改革时,要充分考虑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干部应享受不低于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定期体检,除在合同医院就诊外,可按规定就近选定一个医院就诊。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是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领导必须切实解决拖欠问题,必须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六条: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由各单位根据xxx统一规定或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离休干部人数做出预算,合理使用。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参观、学习、文体活动等项开支;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购置病残工具补助和为离休干部服务所需要的少量开支。当年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干部的“福利费”和“集体福利基金”按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困难补助和非生产(工作)性福利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参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费。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原配有服务员(或发自雇费)的,离休后可继续保留,但不再发给护理费。没有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九条: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第三十条: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用车制度改革前,离休干部用车仍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副部长级以上离休干部要保证用车;司局级离休干部要保证看病用车;处级及处以下离休干部患急病应保证用车。在单位车辆不能保证用车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各单位在用车制度改革中,应充分照顾老同志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干部离退休后,原是工会会员的,应按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免交会费,享受会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以下简称活动经费)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参照单位所在地方有关政策,确定活动经费的标准。

  活动经费从退休干部办完退休手续的当年提取。

  活动经费要予以保证。按规定编报预算,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掌握使用。活动经费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参观、学习、开展文体活动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

  为增加活动经费,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制定特殊政策。

  第三十四条: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其标准与同职级在职干部相同。符合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住房由所在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洽商解决,标准可参照接收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在进行住房改革时,各单位要参照执行本地区政府对离休干部实行减、免、补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离退休干部住宅电话使用和电话费报销,参照院有关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退休干部生活困难,同在职干部一样,可向原所在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十七条:单位在提高在职职工非生产性福利待遇的同时,应适当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成果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遵照中央规定丧事从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助亲属办理。要做好善后工作和遗属工作。

  第六章: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单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动场所。人少而又住地集中的单位,可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四十条:要管好用好活动场所,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的活动。活动室(站)要订阅必要的书报杂志,购置一定的文体用品,专人管理,建立制度,经常开放。活动内容和方式要结合老同志的实际状况,力求丰富多彩。切实把活动场所办成老同志学习和进行文体活动的中心。

  第四十一条:认真开展老有所学工作,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要利用活动场所办好京区老年大学京外单位有条件的也要办老年大学或组织老同志自愿参加地方老年大学学习,并根据老同志的兴趣,举办各种专题讲座。第七章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从实际出发,支持和鼓励有精力有能力的离退休干部,本着自愿结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发挥作用。对有专长的同志,要引导他们在科普教育、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学术活动和社区服务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对在发挥作用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原工作单位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8

  一、员工正常退休年龄及待遇

  (一)公司员工退休年龄将按照国家现行退休年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法定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退休人员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办理完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工资将由当地社保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核算和统一支付。

  二、公司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公司为保证人员结构(年龄、学历、技术职称)配置的合理性、提高整体人力资源配备的水平,且依据经营管理需要,需聘用高级职称技术专家或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已退休人员在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聘用条件

  1.退休返聘人员最高工作年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超过75岁,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不超过65岁,公司特别需要的超过上述年龄的.技术或管理人才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并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后可一年一聘。

  2.退休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满足工作岗位对身体条件的基本要求,拟返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后方可签订退休返聘合同。

  3.公司将每年定期组织退休返聘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如出现癌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和老年性智力障碍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公司可终止与返聘人员的返聘协议。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1、返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分为固定薪酬和基本薪酬加绩效奖金两类,具体待遇依返聘人员意愿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2、返聘人员依法不再缴纳社保、医保等法定保险费用。

  3、返聘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四)聘用程序:

  1.公司高管岗位如需聘用退休人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公司关键技术或管理岗位如需聘用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交公司高管会审议决定;

  3.各生产所(含控股公司、分支机构)需聘用退休管理人员,需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年龄和健康条件执行聘用,并及时将聘用情况提交综合行政部备案。

  4.公司将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返聘流程:

  (1)自愿返聘:如意欲在公司继续工作,需提前90天或以上向综合行政部提出返聘申请交综合行政部进入返聘审批流程。

  (2)公司聘用:公司欲主动留用的将退休人员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后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或相应分管高管与其协商留用,将退休人员同意后由综合行政部完善返聘协议等手续。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9

  1、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由医院老龄工作委员会及人事科负责。

  2、为了更好地依靠离退休职工本身力量把自身管理工作做好、做活,在离退休职工中推选群众威信较高、办事公正、热情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同志参加医院老龄工作委员会,配合工会、人事部门开展工作。

  3、职工离退休时,医院召开欢送会,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成绩,勉励他们离退休后发挥余热,继续为医院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4、将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列入医院议事日程。领导带头,敬老尊贤,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征求意见,尽可能解决他们存在的一些问题。

  5、职工离退休后,医院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及茶话会等形式与他们沟通感情,密切联系,把党的关怀送到每位离退休职工心中,对居住外地的离退休职工可经常通讯问候,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

  6、离退休职工因病去世,有关丧事按国家和医院职工死亡善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7、离退休职工活动、服务工作所需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福利制度 10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并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政治学习

  1、离休干部阅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老干部以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活动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3、集团公司举办的重大活动,邀请离退休干部参加。

  4、根据老干部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实际,限额为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

  5、每年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两个文明建设新成果。

  6、集团公司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定期由集团公司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一次E主要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二、生活服务

  1、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文件和规定出台,及时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

  2、协助E医院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定期巡诊、体检工作。

  3、对离退休干部住院,协助其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报告。

  4、每逢重大节日,对离退休老同志分别进行走访慰问。

  5、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春节前看望老干部遗属。

  6、不定期地向离退休干部征求意见,了解并掌握有关情况。

  三、车辆使用

  1、集团公司为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为老干部提供专门服务

  2、离退休干部看病和遇重大活动,安排车辆接送。急诊就医,随时安排车辆接送。

  3、离退休老同志因私事用车,收取一定的汽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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