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4 11:56:41 退休 我要投稿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1.0 目的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实施有效的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系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编制内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 管理职责

3.1 总经理室负责对公司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进行审批。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或办理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事宜。

4.0 工作程序

4.1 本公司员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4.1.1 名词解释: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1.2 管理人员(二级室及以上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1.3 非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4.2 退休手续的办理

4.2.1 北京籍员工:档案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到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申办退休手续;档案未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本人到其档案存档地申领《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退休手续。

4.2.2 非京籍员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

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非京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手续可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也可回原籍办理。

4.3 退休返聘管理

4.3.1 返聘目的: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可聘请有经验的已在其他企业办理内退或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作为公司的顾问人员,为企业培养年轻的骨干力量,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4.3.2 返聘岗位:技术类、艺术类岗位。

4.3.3 退休返聘期限:最长期限三年。如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审批。

4.3.4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

4.3.4.1 退休返聘人员不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务,不能在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利。如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审批。

4.3.4.2 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和“保密协议”。

4.3.4.3 在其返聘期内公司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3.4.4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5.0 相关文件

5.1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5.2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6.0 相关记录

6.1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6.2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7.0 检查与考核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2]

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我国法定退休年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员工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为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显然,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退休人员建立用工关系没有法律风险,若企业疏于管理和预案设计的话,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潜在问题。比如,商业秘密保护事项、工伤事项等。

二、企业合理管理退休人员,防范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管理退休人员是一件相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甄别、建立聘用关系、退休人员的管理、薪酬待遇设计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等事项,企业尤其应当予以重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退休人员的聘用。企业在有意聘用退休人员时,在招聘环节应注意审查相关证明,如退休证明、身份证信息等。防止非退休人员被错误认定为劳务关系主体,导致此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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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的协议。由于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双方的关系受民事合同的约束。双方可以通过聘用合同灵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薪资待遇、解除和终止合同情形、商业秘密的要求与保密协议的订立、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对意外情形事先做好预防方案和应对策略。如工伤、商业秘密保护事项等,企业和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预防性处理。一旦此种问题发生,首先可以优先适用双方合同约定。

(四)购买商业保险做补充。对于返聘退休人员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不仅可以拉近企业与返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2楼回目录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 2017-09-06 11:49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教学训练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三、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

3.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

4.学院审批。由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下发返聘通知;

5.签订返聘协议。学院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四、返聘人员的待遇

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学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务(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待遇标准(双肩挑人员的返聘待遇就高执行):

3.返聘教师在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按照现行课时费标准执行;

4.飞行人员的返聘待遇由学院与其协商确定。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2.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单位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4.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院有权解聘;

5.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六、附则

1.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学院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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