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1-25 05:48:51 薪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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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建立符合岗位管理特点,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方向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的统一,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的收入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重政策延续,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注重科学合理,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三)注重履职激励,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绩效;

  (四)注重按劳分配,坚持同工同酬、略有差异。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任职期间享受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收入待遇。

  (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工资外收入水平按人均420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同时,根据各居民区的基层党建、维稳、服务群众等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按人均20000元/年的水平核定经费总量,由各社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后发放。

  (二)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就业年龄段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可由社区(街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全民事业编制相应等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同等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采用原收入加补差的形式享受。

  (三)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执行。

  第四条、居委会成员、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工资外收入水平按工作人员各等级和档次绩效工资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二)非事业编制的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实行职业化薪酬管理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五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工作人员设置四十二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一级岗位十七级,二级岗位十二级,三级岗位八级,四级岗位四级,五级岗位一级。

  工作人员根据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见附表3)。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或为不合格等次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2年1月1日。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和所承担工作职责的大小。绩效工资分配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在坚持总量调控的原则下,统一绩效工资基数,不同等级和档次的工作人员核定不同的绩效工资系数(见附表4),采用“基数*系数”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用人单位应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情况及工作实绩,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报区人保局备案后执行。

  2、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一月起执行。

  (2)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3、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试用期间每月的薪酬标准确定为2400元。

  (2)试用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一级薪级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四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七级薪级工资标准。

  (3)其他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已明确等级和档次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等级和档次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非事业编制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居委会成员实行结构津贴制度。结构津贴由基本津贴、奖励津贴和职务津贴构成,其中基本津贴参照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津贴参照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四)退休人员担任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居委会主任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900元/月、副主任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800元/月、委员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600元/月,经评议后发放。退休人员担任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按人均6400元/年的标准,经评议后发放奖励津贴。

  退休人员被聘用为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人员的,补贴标准为2600元/月,经考核后发放;奖励按人均64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五)担任非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居委会主任按4000元/年、副主任按3800元/年、委员按3500元/年的津贴标准,经评议后发放。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区人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部署,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社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居委会成员中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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