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

农村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时间:2021-06-20 19:14:20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农村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农村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

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

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三)推行“组合竞选制”,真正实观“村官民选”。好的选举制度必须保证自由意志表达、低干预、高参与以及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目前全国农村在若干年的实践中,创造了“海选”制、和我省的“组合竞选”制筹方法,“组合竞选”先由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主任及委员候选人,主任候选人从委员候选人中自主组合村委会竞选班子,报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然后再经全村选民两轮差额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及委员。抽样调查数据间接证明,“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员会是相对优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参与率也会相对提高。所以我认为,“组合竞选”是一种较好的村民选举制度。这种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扰,能使村民充分表达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实质问题的落实,使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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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篇2]

实行村民自治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村居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总体素质的高低和自治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实施以后,特别是实行“海选”以来,我县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空前高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能力不断提高的崭新局面。

一村民自治能力建设状况分析

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一批高素质的具有现代民主意识的村民。综合分析我县农村现状,由于受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其存在的问题,我们依然不能忽视。

(一)青壮年大量外出,降低村民自治主体的素质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我县外出人口越来越多,而且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由于他们长期在外,和村里的联系越来越少,对本村公共事务也很少过问,选举等村民自治活动对他们的影响越来越小。农村的精英人才大多数集中在青壮年团体,他们的缺席,对村民自治是一种不可忽略的损失,使得村委会吸收不到优秀的人才,造成参加村务管理的村民整体素质下降。这种状况严重的影响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发挥,而这反过来又影响了村委会在村民心中的地位和村民的参与热情。

(二)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影响参与自治活动的成效

目前,我县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还是较低,18岁以上村民还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让主体。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低,影响了农民对政治参与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就更多地停留在朴素的宗族和乡土观念水平上,与村民自治所要求的现代民主和参与意识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参与村务自治管理过程中: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不深入,理解村民自治政策不全面,制订执行村规民约不到位,开展民主监督不主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不科学等。这些都和村民的整体素质是密切相关的。

(三)缺乏现代民主意识,难以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

虽然我国村民自治村民选举等民主制度已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定,但现代民主理念在农村的灌输落实还需一个过程。受传统宗族观念影响,村民在选举时倾向于支持自己的家人亲戚或同姓同族当选,容易操纵选举结果。与家族意识相伴随的是一种乡土观念。很多选民觉得大家都是亲友,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如卖个人情,投自己的亲友,至于这个人是否适合当选没有过多考虑。这种意识和观念使村民在村干部的人选问题上扭曲了标准,形式上体现出了一定的现代民主,本质上还是家族制。

(四)组织化程度较低,制约村民群体力量的发挥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家族之间相对独立,经常性的经济联系很少,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共同承担的风险不多。在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中,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统一的力量和共同的行动,造成各行其是的局面,导致村民政治活动目标难以实现,从而挫伤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如参加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最重要内容,村民选举的魅力就在于竞争,竞争应该是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但是在村民还没有被组织起来时,这个竞争往往是某一方占明显的优势,其结果达不到理想的均衡。这种情况下的选举难以反映村民的普遍意志。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出现村民选举权被收买的现象

在当前的村委选举中,由于从上至下的纵向监督体系不健全,公众的监督权和舆-论监督权未真正发挥。一些意欲当选的村民就在“一票一权”上下功夫,公开请吃喝,或者送财物,或者许诺选任后给予某种利益等等,千方百计贿赂村民,拉选票,某些民主意识薄弱的选民往往接受贿赂,被人收买手中的选票。从而造成选举权利物化,逐渐丧失自身在村民自治中的话语权,参与自治权利被弱化。

二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针对目前我县农村居民自治能力较弱的现象,我们要围绕县委提出的“五个发展”战略,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民主法制等多方面着手解决:

(一)增强县域经济内生力,确保村民有条件参与村民自治

村民大量外出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关键是怎样做到既能让农民外出发展又能与农村自治事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做到这一点,唯有通过增强县域经济内生力,让大部分的村民留在县城和附近的中心村镇谋生创业,以最大程度实现离村不离事。所以要加大中心镇培育力度,构建等级规模优化空间分布有序特色优势互补的城镇体系,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以沙湾东坑两大中心镇为次中心,以等乡镇为发展走廊的城镇体系空间结构,把人口和产业集聚在县城和中心镇,才能使村民有条件的实现参与农村自治。做到这一点,当前重点要加快城北110工业区块区块及外舍王金洋复合产业区的建设,全力打造新型工业化发展平台。同时,其它中心村镇也要结合本地优势大力发展能引人聚人留人育人的主导产业,为人口集聚和城镇化发展增强产业支撑力,把农村青壮年集聚在县域内,使大部分村民有条件有机会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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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参与自治意愿

只有集体经济较强的村子,村民自治组织才享有较高威信,村民参与自治的主动性才更强。由此可见,搞好村民自治,关键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所以我们要整合资金等要素资源,加快培育富有畲乡特色的“山区经济”。立足“三县并举”战略,以“美丽乡村魅力畲寨”工程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为载体,重点扶持几个农业主导产业,优先抓好东坑澄照等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大东景等现代农业综合区建设;稳妥推进小型村撤并和自然村缩减工作,优先发展景区等乡村,让这些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先壮大起来。然后再逐步带动其它一些较为边远的山村发展,以充分调动和发挥村民自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议我县抓住大均电站建设机遇,从欠发达地区奔小康工作中拿出部分资金入股电站,为全县各行政村分配适当的股份,通过股份分红为各村壮大集体经济。同时争取允许村民个人投资入股,真正发挥的资源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造血功能。

(三)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加快培养民主法治意识

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是保证村民自治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主要条件和必要前提。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力度,如加大在村干部中选拔行政事业干部力度,形成村民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氛围。通过出台政策和措施吸引有知识有文化的农村青年回乡创业,继续实行大学生到农村去任职制度,以提高村民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要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培养他们良好健全的民主法制观念参与意识,使他们努力提高自身有序政治参与的意识和基本素养,努力消除政治冷淡和各种非制度化参与现象。

(四)多渠道发展农村经纪人组织,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

分散性是制约农民参与自治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置于集体的力量之中,农民的作用才能真正显露出来,农民的参与热情才能提高起来。在今后随着农村产业化的推进,利益相同的经济实体将会不断增多,我们争取出台优惠鼓励政策,发展壮大经纪人队伍,引导他们成立自己的组织,让社会的力量真正强大起来。这就需要我们加大经纪人队伍培训,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而自愿结合的自治组织。这在某种程度上可提高村民的话语权和正确的选择权,减少宗族势力在村民选举和农村事务中的影响力。

农村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篇3]

关于村民自治情况的调研报告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镇各村近几年来实施村民自治的`情况,镇人大在四月份对全镇25个行政村实施村民自治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并检查了有关资料和制度落实情况。

一、村民自治的现状

调研显示,我镇各村民委员会大都能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努力发展村级经济,认真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村务公开等各项工作,确保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较好地发挥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具体来说:

一是自我管理进一步加强。许多村委会在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诸方面,都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健全落实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并坚持做到村务公开,在群众关心的财务以及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都能坚持公示和由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变了过去几个村干部说了算的状况,加强了民主、法制意识,充分发挥了村民代表的作用,村民自我管理得到了加强。例如,一些村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确定、农民安装自来水、清洁家河、计划生育照顾二胎、农村住院医疗保险费收缴等方面,一改过去支部作决定,村委管执行的片面做法。

二是自我教育进一步加强。各村在村民自治活动过程中,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加强了教育引导,使广大村民在普及科技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提高民主法制观念方面得到了提高。不少村在解决纠纷和矛盾过程中,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较好地改变了过去细细小事找书记、找主任,稍大事情找政府、找领导甚至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如农村住院医疗保险、为群众安装自来水、有线电视等社会福利方面产生问题和矛盾时,村委会大都能发挥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作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从而较好地维护了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了一方的稳定,促进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和镇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是自我服务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共卫生、路灯等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时,坚持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自我决策,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完善。二是在农业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中,村民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结对互助,推广新技术,加强了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

从总的情况看,我镇的村民自治工作基本上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在村民自治建设过程中,村党支部具有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党支部往往替代了村委会,甚至替代了村民代表会议,使村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村委会成了支部的办事机构。个别支部书记由于比较主观,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群众,往往与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矛盾,甚至形成对立,使本村工作难以正常

开展。支部书记的主观意志以及凡事包办包揽的做法,往往会影响村委会作用的发挥,影响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2、村委会的村民自治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调研中反映,个别村委班子自治能力较差,工作无目标,办事无程序,解决问题不主动,工作方法不科学,遇到问题不实行民主决策,既不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又不能调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骨干作用,而是把问题推给支部、推给书记、推给政府和有关部门。有的村委干部工作能力和责任心较差,缺乏协调配合。有的村委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意识较差,有的甚至把户代表会议当作村民代表会议。

3、村民小组长的结构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大部分村民小组长年龄偏大,对政策法律理解不透,缺乏应有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中,少数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到企业强要恶讨,个人中饱私囊。个别小组长将筹来的资金个人保管,概不入帐,随意处置,有的甚至贪污犯罪。另外在征用土地后的群众利益分配中,自作主张,不按政策办事,但遇到矛盾又推诿给村委、政府,个人避而不做工作,造成社会矛盾。

4、村干部待遇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绝大多数村干部反映报酬偏低,有些村拖欠村干部养老保险、工资的现象迟迟得不到解决。党委、政府对村主任外出学习考察以及走访慰问退休老主任等考虑太少。

二、加强村民自治建设的建议

加强村民自治建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广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民主权利,推进依法治镇、以法治村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要以加强村民自治建设为契机,以法制道德教育为切入点,以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以村民自治章程为基础的民主管理机制,强化以村务、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民主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村级工作六大转变,从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规范村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实现治村由人到法。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点。要按照“规范、完善、创新、提高”要求,推行村级规范建设。为使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各村要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农村“有章理事”的要求,以民主、公开、法治为核心,以村级制度建设为重点,抓好村规民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干部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情恳谈制度、公章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规则、档案管理、村民教育制度等村民自治约束制度,并将《村民自治章程》印发到户,对村委会组织的性质、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务管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有效地规范干部群众的行为,保证政策、法规和各项工作的落实,使村级工作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三)严格两公开制度,实现监督由后到前。

要进一步落实村务、财务公开。镇党委、政府要统一规定公开内容、公开场地、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并把它作为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要在各村集中交通路口设置涉农收费公示牌,对涉农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村务、财务公开的重要性,增强村干部做好村务、财务公开的自觉性,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使村务、财务工作由过去的“暗箱操作”转为“透明操作”,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通过村务、财务公开,畅通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变误解为理解,变怀疑为信任,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四)重视村干部的选拔教育,实现素质由低到高。

民主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首要环节,民主选举中“民主”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能否顺利运行。为此,要严格规范民主选举程序,从而把群众普遍认可的熟悉市场经济知识,有带领群众调整经济结构、共同致富的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领导和办事能力,热心为全村群众服务,热心村公益事业,年富力强的同志选拔到村级领导班子中来。要进一步抓好村干部的教育,使村干部进一步提高能力,改进作风,做好群众致富的带头人。同时要适时调整和优化村民小组长结构,把热心群众工作、有较好素质的年轻同志充实到村民小组长行列中来。

(五)强化民主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由少到多。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进行民主决策的有效载体。通过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村务管理的主体是全体村民,重要议题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重大村务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不能某个村领导个人说了算,从而使参与决策人数由少变多,进一步扩大群众基础,便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推动工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规范民主理财制度,实现财务由暗到明。

为真正落实广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选举产生财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各村经济收支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规范民主理财工作,加强村民的监督权,形成从形式监督到实质监督的转变。财务的审批、支出和使用由原来的“暗箱操作”转变为“一律公开”,民主理财小组全程监督,达到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的目的,从而避免财务管理混乱,违规违纪现象的出现。□

三、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管下,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

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二把手亲自抓、带头抓。要确定目标,部署措施,落实奖惩手段,组织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具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全过程,保持村民自治工作的正确方向。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发挥好自身职能,一方面搞好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建设,另一方面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活动。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指导力度。司法、公安部门也要积极关注村民自治工作,搞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惩治那些干扰破坏村民自治工作的不良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宣扬各种先进典型,曝光各种违法现象,引导农民群众在自治活动中把握正确的方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监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民主选举制度

现有的相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虽经多次修订,但有的仍然不能完全适合当前农村新形势新情况。因此,有必要依据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订法律法规,是对以往村民自治制度的再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用发展、辨证的态度去修正不适应农村实际的有关制度,以充分体现法律和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从现在情况看,修订的内容首先要着重考虑民主选举的办法和程序。比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量大,部分村民长期外出,他们有的想回村参加选举,但无法脱身,有的则干脆不回村参加选举,这无形中给村委会选举带来不小的困难。比如在选举中,要想达到“两个过半”(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已不太容易,这样的规定原来是必要的,因为这样有利于扩大民主,培育民主,可以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方面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增大,

一定要坚持“两个过半”会增加选举的难度,加大选举的成本。另一方面,弃权也是一种权利,或表示不在乎选举的结果,或表示认同所有的结果,即使在美国,近几届选总统,选民也均未过半。因此,参选应坚持自愿原则,以获得参选人的多数票的当选,这样既体现了民主,又降低了选举成本。再就是明确对违法行为具体的惩治办法,要把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民主权利切实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建立明确的可有效操作的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比如,对干扰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不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治,由谁来执行惩治行为等,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延长村委会任期时间。农村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当前选举活动过于频繁,他们希望对选举活动予以整合,简化选举过程,改村委会一届任期三年为五年。

(三)正确处理乡与村及村“两委”关系

正确处理“乡村关系”。要正确理解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在制定农村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科学划分农民与政府的利益格局,理顺管理体制,既要防止乡镇政府的“越权”,又要防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失控”。乡镇政府必须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协调、效能、服务、法治”的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功能。村委会要把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协助和配合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决不能以自治组织要服从民意为借口,不愿接受乡镇政府对村务工作的指导,甚至唱对台戏或抵制乡镇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村委会必须纠正实践中村委会包办乡镇政府对农村和村民相关事务的做法。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政关系的自然延伸,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对村民自治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尤为重要。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统一的总体要求出发,努力探索规范、协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一是要科学划分职权与职责,处理好政治领导与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主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的建设。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的村务。村党支部应督促村委会依法实行自治,积极提出村的发展规划,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监督村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村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村委会要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依靠村党支部的领导。二是要增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作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要加大建设力度,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以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作为村民自治主体之一的村委会不仅要树立依法自治的意识,提高民主自治的能力,而且要牢固树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思想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政治觉悟。

(五)进一步扩大宣传,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观

农村干部群众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主体。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广泛深入的向农村干部群众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村干部群众增长村民自治的知识。使他们懂得如何尊重群众的意愿,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基本制度的建设,如何依法有效实施各项自治活动;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遇到违法行为时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提高民主实践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起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的观念,明白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发扬民主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要纠正那些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可以不受约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错误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要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批露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尊重、支持农村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

农村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篇4]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三)推行“组合竞选制”,真正实观“村官民选”。好的选举制度必须保证自由意志表达、低干预、高参与以及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目前全国农村在若干年的实践中,创造了“海选”制、和我省的“组合竞选”制筹方法,“组合竞选”先由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主

任及委员候选人,主任候选人从委员候选人中自主组合村委会竞选班子,报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然后再经全村选民两轮差额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及委员。抽样调查数据间接证明,“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员会是相对优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参与率也会相对提高。所以我认为,“组合竞选”是一种较好的村民选举制度。这种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扰,能使村民充分表达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实质问题的落实,使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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