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实施

时间:2022-08-03 05:32:31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合理化建议实施

合理化建议实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着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八条 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国产化有改进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实施涉外技术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奖金评定标准

第十条 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表略)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三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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