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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2)

时间:2017-05-06 20:23:09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以主人翁意识,不断提高对学校价值理念的认同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力的提升,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四十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包括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以及留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帮困助学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调查、兴趣小组、工作坊、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切实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校友工作,广泛营造校友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学生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及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独立或联合社会力量设立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资助等活动,集聚社会资源,推进学校金融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见附件 1)。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是《向着明天飞翔》(见附件 2)。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 11 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zfc.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zfc.edu.cn/about.aspx?c_kind=11&c_kind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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