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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时间:2017-05-06 20:23:09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始创于 1975 年,前身为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浙江银行学校,2000 年划转浙江省管理。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确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inanci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 ZFC)。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 118 号。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其他教育形式是财经类高级应用型人才继续教育及在职干部培训。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不断提升办学品质。

  第五条 学校的价值理念是“做学生欢迎之师、创社会满意之校、育时代有用之才”,校训是“披沙拣金、融会贯通”。

  第六条 学校坚持“就业立校、服务强校、合作兴校”办学方针,积极构建“行业、校友、集团共生态”办学模式。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产学研合作办学,主要面向浙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基层财经金融类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科和专业,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为浙江省直属高等职业学院,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是政府全额拨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重大措施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办学方向,坚定师生共同理想,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工作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讨论决定突发事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师资培养、科研、就业、质量保障、基本建设、社会服务及产学研合作等各项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协调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由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重点专业负责人、合作企业专家和国内知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更新或改变学校咨询机构的设置与架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校内各专业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二)对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四)评定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图书馆、后勤等教辅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学院(系、部)。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产学合作需要,设立职能处室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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