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 百分网手机站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时间:2018-04-24 20:11:36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2000年10月在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原青岛市职工大学成立于1977年,原青岛教育学院成立于1951年。

  学院立足半岛、面向山东、辐射全国,秉持“修能、致用”院训,实施“品牌办学”战略,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国内一流、国际知名”为目标,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努力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青岛职院;英文名称为Qingdao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QT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青岛市市北区郭口路2号。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青岛市共管,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院依法开展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兼顾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招生渠道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代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院确立“技高品端”人才培养目标,在“实境耦合”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探索“学教做合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一条 学院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完善青岛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抓教学、抓管理、抓实训、促进科研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为主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分布形态相一致的专业布局。

  第十四条 学院与行业、企业对接,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校政企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公平获得赴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和发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关注教职员工的发展,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顾问、兼职教授、外聘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总体架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实施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日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院长在学院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副职领导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院长行政领导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院长的工作。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