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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

时间:2017-05-29 19:53:10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员的分配名额。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有学院分配名额和学校竞争名额两种。学院分配名额是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审条件可以择优自主分配的名额,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员将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获奖人员直接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等额审查;学校竞争名额是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审条件,将本单位未获得学院分配名额的候选人择优推荐到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差额评选的名额。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及名额分配情况。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本单位研究生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文件和通知要求。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实践成果原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手册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和名额分配情况,在提出申请的研究生中依次择优确定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选和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时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时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须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科研实践成果等,依次择优确定本单位的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选和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选,现场公布结果,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五)学校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会议,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员进行审议,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获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学生对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要严格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和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在全校通报。对于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人员,若发现其有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收回其奖励证书、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鲁理工大政发〔2012〕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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