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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7-06-03 17:56:05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让大家了解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如下:

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中最高荣誉奖项。

  第二章 参评对象、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籍非在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具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参加该奖项的评选:

  1.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2.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延迟毕业的研究生;

  4.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其它处分且暂时没撤销处分的.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以实际名额或推荐名额的形式下达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10-12月份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理想高远,情操高尚,情趣高雅;

  4.综合素质高,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可优先考虑;

  5.学习成绩优异,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专业型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不低于60分,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过英语六级,英语专业研究生过英语专业八级,中期考核合格;

  6.科研能力突出。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有证书),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有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EI(期刊)、CSSCI(核心)三大检索收录,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60%),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7.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在全国、全省或在某学科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者(限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8.符合培养学院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在校期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时,以前申请所依据的条件不再发生效力。

  第八条 在奖学金评审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学业及学术道德的规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学院、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监督整个评审工作,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投票表决确定获奖人选,裁决学生对评审情况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

  第十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组织初评、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核定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和参评的支撑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学生组织专题答辩。申请人主要围绕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陈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投票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将相关资料汇总并上报研究生院。

  3.学校审核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全体小组成员集体投票表决后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入选名单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如果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被公示人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投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并予以妥善处理。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期满后,学校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研究生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必须于当年评审正式启动前提前10个月正式公告,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yjsc.yangtzeu.edu.cn/gzzdshow.asp?id=147&nclas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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