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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地役权

时间:2017-05-11 12:10:59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项古老的担保物权制度,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把地役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来加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专章作出了规定。下面一起和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作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较相邻关系而言,地役权才具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的设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此种效益及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经营上获得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二、地役权的设立

  《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②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只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时一并转让或者抵押,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和需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但是同时也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且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还甚至必须容忍对供役地造成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此时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需役地权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同时应当承担如下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例如,双方约定的是步行通过供役地,就不能随意用机动车穿行。

  2.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在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不要过分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

  3.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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