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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法人

时间:2017-06-20 18:36:06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自然人是单个主体,而法人都是集合的主体,它是人的集合与财产的集合的统一。比如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都表现为一种社会组织,他们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不同于成员的组织意志,保证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

  2.法人是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法人,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得到了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要具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还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保证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并使经营正常进行。另外,法人的成立也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这方面各国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批准,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法人经过登记即可宣告成立。

  3.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成员的民事能力,表现出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能力也有自己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都是从法人成立时即具有的。而自然人出生时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达到一定年龄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同一。

  4.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因此它的成员仅以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反面解释,就是法人成员对法人只负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依据私法规范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和不同的诉讼管辖。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及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谋取公益,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区分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法律上有专门的认许制度以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为我国学者的创造。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如企业法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这是对非企业法人进行的再分类。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只有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时,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公民私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比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等。这类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文艺、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国医学会、中国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享有,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所以当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时候,也就具备了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的条件,法人自然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当法人被撤销、解散或破产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失,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方面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范围不同。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很多的限制。①自然性质的限制,就是说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如自然人基于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法人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可以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但没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②法律的限制。有些特别法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某一方面会予以限制,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③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其章程规定的目的构成对其活动的限制,法人只能在其登记的目的范围内活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于严格地以法人目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会损害其适应市场环境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国现在一般都趋向于对法人的目的作宽泛解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登记的不是目的,而是其经营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所以在我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因其性质和设立目的的限制而有所差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产生,人格上平等,因而一般都是相同的。法人则因为设立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因而也就在权利能力上有差别。各个法人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约束,其权利能力的内容也不相同,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也被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 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由不同于目然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使。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是由自己实现的,法人则不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自身不能行为,必须经自然人代其为之。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的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