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百分网手机站

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补偿完善路径

时间:2018-04-27 15:33:51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补偿完善路径

  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通过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直接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私有财产时应予补偿,这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法制提供了更明晰、更全面的制定法依据。那么,应当如何认识我国行政补偿法制的未来发展路向?我们认为,只有经过认真负责和系统深入的讨论,才能形成更多共识,更有利于我国行政补偿法制健康快速发展。

  (一)制定行政补偿法典

  我国行政补偿法制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规范少而散,应当借修宪契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当然,在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增加若干章节来专门规范行政补偿也不失为权宜之计;但最彻底、最高效、最稳妥的选择,还是专门制定出一部行政补偿法(或国家补偿法)。如有这样一个龙头性的法律作为基干,有利于纲举目张地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各个层次来逐步完善我国行政补偿法律规范体系,从根本上实现有法可依。我国宪法此前没有明确的国家(行政)补偿条款。于是在应否与如何完善行政补偿法制的`争论过程中(例如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是否可以视为一类法律补救行为?国家应否承担合法行为致损的补偿责任?需否在国家赔偿法典中设臵行政补偿章节?需否单独制定行政补偿法典?等等),肯定论者就只好找到宪法第41条第3款,将其作为应当完善国家补偿法制的宪法依据。该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因为该款并未明确限定是违法行为致损才予以赔偿。但否定论者坚决表示反对,认为公法规则的论域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此款规定就是指的违法行为侵权致损后的国家责任承担,与国家补偿法制无涉。于是此类争论只能莫衷一是,而且也在实际上影响了补偿法制的发展。直到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将补偿条款入宪,才将此争论划上句号。

  (二)明晰行政补偿原则

  尽管宪法第四次修改规定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土地、私产应当予以补偿,但并未明确和具体地规定补偿原则,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从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和理论研究观点来看,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具体补偿原则各不相同,例如有规定适当补偿的,有规定相应补偿的,也有规定完全补偿的,还有规定公平补偿的。我们认为,还是规定公平补偿原则比较好。因为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是尽可能运用市场机制、贴近市场价格、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行政补偿行为本身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实践证明,运用“双手操作”比较稳当,能够减少行政两造互动的后遗症。此外,还应明确规定事先补偿的原则和制度安排。

  (三)扩展行政补偿范围

  在行政管理实务中,出于公益考虑和公权力运用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特别牺牲,并不限于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和其他基本权利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的补偿。因此,行政补偿的范围也不应局限于财产损害补偿,只要是出于公益考虑和公权力运用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特别牺牲都应给予补偿,包括一些合法期待利益、必然发生的利益损害、直接反射性和巨大辐射性的利益损害等也应纳入补偿范围。

  (四)提高行政补偿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施行10年来的实践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赔偿标准太低是一个突出问题,大大制约了赔偿立法目标的实现。鉴于此,考虑到我国的公共财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补偿能力已不存在问题,所以国家补偿标准再不能确定得太低。而且标准太低,既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和行政怨情,也不利于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不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五)简化行政补偿程序

  程序繁琐,求偿路遥,必然望而生畏。成本大于补救的公正很难说是公正;迟来的公正更不是公正。对于权利人寻求补偿救济而言,补偿程序应尽可能简便易行,降低求偿成本(包括财物成本和时间成本)。但简化也是辩证的,基本的补偿程序不能免除。因为行政补偿涉及到财政资金(也即纳税人的钱)的大量单方支付,如果程序不健全,易生弊端,故须对行政两造的补偿活动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防止出现行政两造甚至司法机关参与做假案、坑国家的现象。

  (六)设立行政补偿基金

  履行行政补偿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是支付补偿金。犹如设立行政赔偿基金以解决行政赔偿执行难的问题一样,我们认为要实现行政补偿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在各级财政设立行政补偿基金。无论非诉讼补偿请求抑或诉讼补偿请求,都能够在生效决定作出后,由决定机关同时签发执行支票,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金,保证行政补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

【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补偿完善路径】相关文章:

1.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赔偿

2.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3.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期限

4.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物权法

5.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行政赔偿的特点和范围

6.2017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行政立法

7.2017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行政许可

8.2017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行政法的地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