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
建立健全砂石矿开采运输管理制度,督促砂石生产、经营
单位依法依规发包砂石运输业务。
(十)市人防部门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及废土管理制度,督促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落实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十一)市铁路建设部门
建立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及废土管理制度,督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落实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十二)市监察部门
检查监督市直各相关部门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追究相关部门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等行为。
第三章 废土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市住建局提出建筑废土处置申请,申报建筑废土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名称和运输资质、建筑废土消纳处置场地等资料,取得《处置证》后方可进行处置。
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或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规划许可、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
市住建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及时抄送市公安、交巡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处置证》不得出借、倒卖、涂改、出租。
第九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或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废土,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建筑废土的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建筑废土处置申请。
无主建筑废土由所在地(镇)街道办提出建筑废土处置申请。
零星建筑废土逐步推行袋装转运。
第十条 建设工地和规划开发等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废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渣土办提出申请,申报所需建筑废土数量、种类,由市渣土办统一安排调度。
第四章 废土运输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废土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件。
运输车辆应经过公安机关登记并报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废土分类运输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15公分、间隙20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前方有《建筑废土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纳入市渣土办、市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土运输。市住建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废土运输资质核准文件。对已取得建筑废土运输资质的单位,市住建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废土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废土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废土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需运输建筑
废土的,应与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或个人持《处置证》、运输合同(协议)向市渣土办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废土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
建筑废土运输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废土处置证号码;
(二)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建筑废土的指定地点。
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市交巡警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后发给《临时通行证》。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时,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随车携带建筑废土运输卡和《临时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滴、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运输的,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三)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废土运输发包给未取得建筑废土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工地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滴、撒、漏。
第十七条 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处置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废土,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废土处置费。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应取得运输资质,建筑材料运输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废土消纳场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建筑废土消纳场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行政许可。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废土消纳场,支持和鼓励废土回填还耕和再开发利用,市住建局负责对废土消纳场进行监管。
临时废土消纳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持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意见,向市渣土办报备废土临时消纳点。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建筑废土消纳核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建筑废土消纳场应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土,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废土。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渣土办、交巡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材料、废土。将建筑材料、废土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的,应当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设、施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超重、超高装载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市交巡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市交巡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交巡警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运行时段、行驶情况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按规定喷印车身颜色标识、企业名称、核载量及安装GPS监控系统等的;
(二)车辆擅自改型、改装的;
(三)不按规定运行路线、时段行驶的;
(四)超速、超高、超载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www.zp.gov.cn/cms/html/szfwz/2017-04-07/1774336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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