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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13 14:33:18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在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对在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在山地、林地、菜地、公园、绿地、海洋、海域等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条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单位。

  第九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依法分类收集排放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时消除建筑废弃物污染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十条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由市建设部门统一格式制作。联单由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填埋、中转、回填、综合利用等受纳场所(以下统称受纳场所)分别签署,并交回城管、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派监管员签署联单,运输单位应当指派执行当次运输任务的驾驶员签署联单,受纳场所应当指派办理受纳手续的当事值班人员签署联单。各联单签署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管理实际和技术条件,建设部门可以会同城管等部门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并按程序制定电子联单管理具体办法,电子联单应当附注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及车辆、受纳场所等必要的相关管理信息。

  第二章排放管理

  第十一条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管理,要求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管理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本市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后,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建设部门备案。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处置场地等事项;

  (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三)合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同意受纳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建工程需回填受纳土方的证明材料(含异地填埋、中转、回填、综合利用);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废弃物排放备案凭证时,应当一并向建设单位核发联单格式文本,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确定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核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路线,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等情况,在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应当符合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车辆通行时间。

  确需变更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新签订的运输合同、运输车辆基本信息资料到建设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

  (一)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按标准设置冲水槽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

  (三)设置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泥浆、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四)工地泥浆应当经过沉淀、晾干或者采取固化措施后方可运送至指定受纳场所。

  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的,必须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并及时运输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应当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受纳场所。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建筑废弃物装载、保洁的监管员,并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1个月。

  未经监管员签署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运出工地。监管员签署联单并经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核对签字后,监管员留存施工单位一联,将剩余联单交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

  施工单位应当将监管员记载的联单情况纳入施工日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对监管员履行建筑废弃物装载、保洁的监管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运输。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单位和项目经理分别记录;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尽监理职责的,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单位和项目总监分别记录。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在3次及以上,或者因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黄色警示2次及以上、红色警示1次及以上的,建设部门可以派员或者委托安监机构驻场监管。

  第十七条房屋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的建设活动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实施袋装,在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且不得超过48小时,运输至合法的受纳场所进行处置。

  运输前款规定零星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具有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证件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准运证。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并到交通部门办理运输单位及车辆的管理档案备案,取得备案凭证。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车辆管理档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取得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综合性能、环保排放、密闭性能等集中统一检测程序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办法施行起12个月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道路行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洒,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依法确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建筑废弃物应当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场所,进入受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六)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

  第二十一条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市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有非本市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本市驾驶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人员,应当到市交通部门备案,换领本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核对施工单位监管员签署、移交的联单,确认无误后签字;在建筑废弃物运至受纳场所并办理受纳手续后,应当交由受纳场所当事值班人员签字,并留存运输单位一联后,将剩余联单移交受纳场所当事值班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处理方案中确定的运输单位,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管理范畴。

  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建设、交通、公安交警、城管部门等政府网站、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开警示。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处以行政处罚等措施。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受纳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立受纳场所的,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

  工地内部或者工地之间进行土石方平衡回填的,无需办理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由建设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明确市、区城管部门办理受纳许可的职责分工,经规定程序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管部门应当核发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

  (一)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水土保持方案等资料;

  (三)受纳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计量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符合本市规定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规范要求;

  (四)受纳场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取保洁措施,并经城管部门验收合格。

  市城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公布经许可的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相关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在出入口设置相应的冲洗设施、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对出场车辆采取除泥、冲洗等保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规范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七条受纳场所当事值班人员在办理建筑废弃物受纳手续时,应当与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核对联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接收剩余联单。

  填埋、中转、综合利用等受纳场所应当将联单留存一联,剩余联单在次月5日前经统计制表后送城管部门。

  回填受纳场所应当将联单留存一联,剩余联单在次月5日前经统计制表后送建设部门。

  异地填埋、中转、回填、综合利用的,受纳场所留存一联,剩余联单由运输单位在次月5日前经统计制表后送建设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未经批准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受纳场停止受纳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第二十九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