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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8-04-12 14:20:46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漳平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为帮助大家了解漳平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漳平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砂、砾、石、沥青、灰浆、水泥、煤炉渣等未使用容器装载或不能进行集束式包扎、密闭的散装建筑材料。

  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三条 建筑材料、废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四条 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可推行社会化服务,依法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筑废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待建场地的管理,按住建部门有关规定,修建统一美观的建筑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不得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废土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第六条 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主动拆除,并全部清除建筑废土。

  拆迁工地的建筑物拆除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完成建筑废土的处置。

  第二章 建筑材料、废土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漳平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专项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

  1.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废土处置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负责审核、制定城市规划区建筑废土处置计划。

  3.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材料运输及废土处置的监督管理。

  4.负责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监督管理;审查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发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卡。

  5.牵头市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1.牵头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建筑废土消纳场的选址和建设。

  2.牵头组织召开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安全管控平台建设推进会,督促各地建立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管控平台。

  3.牵头组织开展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安全整治专项督查。

  4.督促各地出台建筑材料运输及废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立废土处置核准等制度。

  5.负责制定建筑材料、废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标准并开展资格认证。

  6.督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监督管理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对围墙内工地安全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管;落实工地进出口硬化、沉泥沙池、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7.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巡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规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单位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8.牵头制定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在各工地安装监控设施开展建筑材料、废土运输信息收集;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

  9.负责建筑废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监督管理,核发《建筑废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10.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许可。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1.按照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废土运输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废土,乱倒建筑废土、未封闭运输或车容车貌不洁造成“滴、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2.协助交巡警部门做好建筑废土运输车辆途经城市道路行驶路线和时间的核准工作。

  (四)市公安部门

  1.加强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路面监管,依法查处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未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以及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开展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备案核查,建立“一车一人一档”。受理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核定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4.严厉打击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行业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恶违法行为。

  5.加强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工作,维护正常的行驶执法秩序。

  6.负责调派警力和警用车辆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7.对按要求进行改装的车辆进行合法认定。

  8.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对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9.组织警力与相关部门配合,对所有上路行驶的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督促其加盖封闭运输。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

  1.培育专业建筑材料、废土运输企业,依法对承运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的运输单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指导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

  3.督促建筑材料、废土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根据市交巡警、行政执法、住建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运输单位、车辆单位、车辆进行调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5.依法查处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材料、废土运输的单位及车辆,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6.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渣土管理制度,督促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落实

  净土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六)市安监部门

  1.把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纳入到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大范畴内并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

  2.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建筑材料、废土运输企业和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运行的安全进行监管。

  3.牵头组织调查组,对建筑材料及废土运输企业及车辆运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致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

  (七)市质监部门

  1.开展按照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加装密闭加盖装置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受理运输车辆密闭加盖装置质量的委托检验。

  2.负责对建筑材料、废土运输车辆有关标准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市水利部门

  1.建立健全河道采砂运输管理制度,督促砂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发包砂石运输业务。

  2.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渣土管理制度,督促水利工

  程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废土,落实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