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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18-04-19 采购师 我要投稿

  第二十三条 电商应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及时维护商品价格信息;

  (三)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电商提供商品必须与采购人采购订单上的物品一致;

  (五)销售的商品必须有生产厂商正式授权;

  (六)商品配件必须为原厂正品;

  (七)计算机类产品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八)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外的商品;

  (九)电商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电商租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参与网上商城交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使用的电商不能超过10家。

  第二十五条 电商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河南省财政厅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提供无厂商授权商品,或者供货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责令改正,给予书面通报;

  (二)受到采购人投诉(包括商品及供货服务,但不包括运维服务)累计三次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书面通报;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电商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电商资格;

  (五)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同一品牌商品,或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超过45日只有一家电商提供的,河南省财政厅将对该品牌或该型号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可对成交电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向电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不得向电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九条 有关厂商应当协助河南省财政厅做好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网上商城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具有独立的网上商城平台或第三方网上商城的使用权。具有第三方网上商城使用权时,需提供网上商城的具体信息,并且由商城主体书面承诺入围商可使用商城并按要求进行数据对接;

  六、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且有ICP许可备案。提供网上商城的名称、域名及其标识;

  七、电商入围后与“河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系统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进行商品信息推送,推送的商品不能无货可供。

  八、电商推送商品为电商自营商品,即有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商(授权代理商须提供原厂授权文件)授权销售的授权函。

  九、网上商城的商品为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货到7天无条件退换货;

  十、电商推送到网上商城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价格,同时协助建设政府采购产品价格库;

  十一、资金支付方式符合财政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务卡、转账、银行支票等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日;

  十二、入围电商在网上商城平台交易须出具正规发票;如入围电商无法开具发票时,由其指定发票开具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与入围商应具有母子关系;

  十三、入围电商要具备河南范围内的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能力;

  十四、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问题的,入围电商须在服务承诺及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入围电商须承担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十五、入围电商应在河南政府采购网站进行注册及认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