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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全文」(2)

时间:2018-04-19 采购师 我要投稿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履约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各部门、各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条 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随部门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并管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项目采购的管理,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内部检查制度是内部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自查结果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每年确定对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以及台帐的建立等情况。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政府采购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组织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对常年性项目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及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整理、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具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确认,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发[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