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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全文」

时间:2018-04-19 采购师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汉外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省直各部门。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网络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规则和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