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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教材:代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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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教材: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教材: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广西之上,如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合伙合同关系。

  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授权行为法律||教育网是不要式行为、单方行为、委托授权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委托授权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都存在血关系、婚姻关系或组织关系等。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二、一般代理与特殊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又称独立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共同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再代理的主要特征:(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法律||教育网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代理的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不是先归原代理人,再转归被代理人;(4)再代理权要以原代理权为限。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转委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2)转委托前被代理人同意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4)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关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成损失的。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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