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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

时间:2020-08-23 09:36:04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以下就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民法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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