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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2)

时间:2018-04-28 18:10:35 补贴 我要投稿

广西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参加培训人员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的,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参加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3)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4)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500元。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已成功创业,参加“改善或扩大你的企业” 

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在岗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

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相同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培训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

[2017]1387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生活补贴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九条 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对人社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支付到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条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 

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当地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培训任务、近年培训人数、培训能力及财力可能等情况下,制定本地的就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既不能因为财政困难而不开展培训,又不能不顾财力可能和实际效果而盲目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地的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职业培训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开展职业培训的班次、种类及人数等计划和拟申请的培训补贴金额等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报告。

(三)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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