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5、对店面承租人由被拆迁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并处理好经济合同关系,拆迁人给予承租人三个月租金补助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6、其他附属建筑及设施等补偿标准见附表。
五、拆迁期限、过渡期限、安臵地点及奖励
1、拆迁期限:原则上为4个月(以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计算)。
2、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从搬迁弃房当月起,至房屋分配,交钥匙月止。如因拆迁人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按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增加临时安臵补助费。
3、安臵地点:XXX返迁安臵点。
4、安臵面积:约110、130㎡,含公摊面积。
5、安臵原则: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户,住宅按证载或测绘面积“拆一还一”的办法进行安臵;
(2)按签订协议顺序,在规定时间搬迁或弃房的,“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
6、奖励措施:
(1)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均可按其原拆迁面积,给予框架结构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的奖励。
(2)凡在公告第一个月内完成搬迁的,第1~10天每户另增加3000元的奖励金,第11~20天每户另增加2000元的奖励金,第21~30天每户另增加1000元的奖励金,以后的不另增加奖励。
奖励金待完成搬迁后,凭搬迁弃房验收单领取。
六、其它事项
1、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按有关规定确定。
2、本办法所指的“私产房”是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包括自建、继承、购买、赠予等。
3、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和过渡费起算日期的确定,以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实际完成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认定
为准。交房前原房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拆迁人的奖励金。
4、返迁安臵房的交房标准:框混结构,内墙为水泥混合砂浆,普通水泥砂浆楼地面,外墙为普通涂料或磁砖,室外门窗为铝合金,进户为防盗门,室内为木门,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到位,每自然间保持一灯一插座标准。
5、对于达不成补偿安臵协议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拆迁方式: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拆迁。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所属区域(单位)拆迁对象的动迁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团场小城镇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镇品位,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团场小城镇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兵团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指导意见及及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小城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征收与补偿人是指小城镇场,被征收与补偿人是指被拆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 被征收与补偿人可以自行组织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物的残值归被征收与补偿人所有。
第五条 小城镇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团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具体工作。
第二章 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报团场本级。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包括:
1、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2、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结果;
3、补偿费用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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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及监管措施;
5、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情况;
6、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7、对被征收人及时搬迁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8、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明确的其他事项。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列》规定的,团场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七条 征收补偿与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也可进行产权置换的方式。
(一)住宅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按照当地房屋市场参考价执行。
(二)地价与土地市场价不予考虑。
第八条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团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及相应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团场有关部门在认定未经登记的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时,应考虑团场的历史原因,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建设的房屋,如自建成之日期两年内未予查处的,征收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补偿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性质和分类
被征收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准,房产证和土地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与土地地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与土地地籍档案未载明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土地使用性质(出让、划拔) 2
必须以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为准。
第十条 抵押的被拆迁房屋
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一)认定抵押的有效性。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视为无效抵押,征收补偿时不应按以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三)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征收补偿人,付款前须经抵押权人认可;(四)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公证与提存
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征收补偿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团场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
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对被征收补偿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区位、配套设施、装修、附属物、质量成新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补偿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可优先选择团部新建住宅楼的未登记的房屋,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拆迁公告期内签订协议后5日内拆除完毕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10日内拆除完毕的,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安置费补助标准
每户2000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安置补贴1500元,搬迁费补贴500元)。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当事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持相关证件领取征收补偿费或办理产权置换等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拆的,由团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团场成立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团场主要领导任总组长,主管基建的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由工交建商科牵头,财务科、纪委办、土管分局、司法所、社政科、社区等相关部门为组员成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团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第四师小城镇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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