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

集体企业薪酬管理办法(2)

时间:2018-02-26 18:12:17 薪酬 我要投稿

集体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员工因某种原因由单位决定下岗的,执行下岗工资标准,下岗员工重新上岗后,执行新岗位五档工资标准,其中,在试用期内岗位工资按80%支付。下岗员工随岗学习培训者,按所在岗位五档工资标准的60%支付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每年年底对符合进档年限的员工进行一次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晋升后的岗位工资从下年元月份执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一次晋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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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缓刑仍留集团公司工作者,因涉嫌违法犯罪曾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强制戒毒者。

第五章 员工辅助薪酬

第十九条 为了体现员工劳动贡献的积累,设立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按员工工龄(虚年)计算,一年工龄4元,按月支付。新增年功工资从每年元月份起执行。员工工龄计算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原标准工资在实行岗位工资时的剩余部分作为保留工资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原规定支付。

主要包括:

副食补贴15元/月,粮价补贴20元/月,物价补贴53元/月,生活用煤补贴3元/月,肉食补贴3.5元/月,洗理费10元/月,交通补贴10元/月,女工卫生费5.5元/月,冬季取暖补贴42元/年,冬菜补贴30元/年,知识分子补贴,边补,书报费。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设误餐补贴,误餐补贴每人每月60元,如有缺勤每天扣3元,全月缺勤,误餐补贴全部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调动车间主任、副主任的积极性,设立车间主任津贴。车间主任津贴数额为本人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与上一类别同档岗位工资之差。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化工五班三倒岗位工作,岗龄每满一年增发岗龄津贴5元/月,岗龄五年以上,每满一年增发岗龄津贴8元/月。员工当年在倒班岗位出勤不足180天不计算岗龄,岗龄津贴从每年1月份起增加。实行岗龄津贴后,员工当月在倒班岗位出勤不足15天停发岗龄津贴。员工离开化工倒班岗位,岗龄津贴取消,员工再回到化工倒班岗位,岗龄前后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夜班工作津贴

(一)车间五班三倒岗位夜班津贴:小夜班(16:00-24:00)5元/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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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夜班(0:00-8:00)10元/人.班;其他单位倒班人员(夜间12时交接-班,不允许睡觉)夜班津贴:小夜班2元/人.班,大夜班4元/人.班。

(二)电气车间、仪表车间岗位值班人员(16:00-8:00)津贴标准8元/人.班;其他单位岗位值班人员(18:00-8:00)津贴标准5元/人.班。

(三)车间夜间值班人员(每夜1人)津贴标准8元/人.班。

(四)集团公司安排的夜间值班人员津贴标准5元/人.班。

(五)车间员工因生产需要夜间加班者,连续加班到23:00时,可享受小夜班津贴5元/人;零时以后连续加班到5:00时,可享受大夜班津贴10元/人。临时安排的夜间值班人员,执行夜间值班人员的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按规定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为员工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之和。加班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加班工资总额由组织人事部核定。

第六章 员工薪酬支付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按集团公司下发的《多经单位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车间由集团公司按照《岗位工资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部门、单位制定内部《岗位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负责对员工个人的分配,岗位工资考核分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支付:

(一)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工伤假,岗位工资按天数减发10%。

(二)员工请事假按天数减发全部工资。

(三)员工休病假按休假天数和下列比例减发工资:

医疗期内按下列比例减发岗位工资:工龄不满5年减发50%;满5年不满15年,减发40%;满15年不满25年,减发30%;满25年减发20%。

医疗期满延长医疗期的,全部工资减发40%。

按上述办法减发的年功工资和保留工资可返还给员工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违法、违纪、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

(一)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收审或强制戒毒期间,停发工资及津贴。

(二)员工旷工按天数减发工资、津贴。

(三)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保留工资按40%支付,其他津贴照发。以上人员从处分期满的次月起按100%支付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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