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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的医患纠纷事件有哪些

时间:2021-12-03 16:07:11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有名的医患纠纷事件有哪些

  医患纠纷事件从古至今都有发生,所以我们要了解医患纠纷的一些处理方法。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有名的医患纠纷事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患纠纷事件

  公元前167年,临淄地方有个小姑娘名叫淳于缇萦(缇萦音tíyíng)。她的父亲淳于意,本来是个读书人,做过太仓令,因为喜欢医学,经常给人治病,出了名。

  有一次,有个大商人的妻子生了病,请淳于意医治。那病人吃了药,病没见好转,过了几天死了。大商人仗势向官府告了淳于意一状,说他是错治了病。当地的官吏判他"肉刑"(当时的肉刑有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要把他押解到长安去受刑。

  淳于意几个女儿都低着头伤心得直哭,只有最小的女儿缇萦又是悲伤,又是气愤。她提出要陪父亲一起上长安去,家里人再三劝阻她也没有用。

  缇萦到了长安,托人写了一封奏章,:"我叫缇萦,是太仓令淳于意的小女儿。我父亲做官的时候,齐地的人都说他是个清官。这回儿他犯了罪,被判处肉刑。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一个人砍去脚就成了残废;割去了鼻子,不能再按上去,以后就是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情愿给官府没收为奴婢,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这个小姑娘,又觉得她说的有道理,就召集大臣们,对大臣说:"犯了罪该受罚,这是没有话说的。可是受了罚,也该让他重新做人才是。现在惩办一个犯人,在他脸上刺字或者毁坏他的肢体,这样的刑罚怎么能劝人为善呢。你们商量一个代替肉刑的办法吧!"

  大臣们一商议,拟定一个办法,把肉刑改用打板子。缇萦就救了她的父亲。

  这起医患关系的著名事件直接导致了汉文帝废除肉刑。

  现代知名的医患纠纷事件

  广东省化州市,作为粤西地区的一个贫穷的县级市,因出现一桩离奇的医患纠纷案(医生将患者吓死),令到这个小地方声名在外。

  在 2008年6月的一天,当时患者彭XX因连续发高烧不退,到当地化州市人民医院就诊,接诊的外科苏医生第一日安排患者抽血检查,作了乙肝等常规检查后,在得知患者曾有过不洁性行为后,第二天又要求患者再次抽血检查,这次抽血后又说是常规检查,叫患者回家等消息。

  因为医生在第二次抽血检查时,没有说明是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更没有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检查同意书或书面授权,所以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知道第二次是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但是第二天在患者及家属毫无心理准备之下,却被该医生电话告知患者家属:患者感染HIV(艾滋病),并告知不能帮患者擦汗,要分开吃饭,汗液口水都可能传染等。而当时患者正好在电话旁,听到医生讲到自己感染HIV(艾滋病),吓得患者与其家属抱头痛哭,患者也因接受不了这个打击而于第三天离家出走,失踪至今杳无音迅,患者家属报警查找也无任何消息,

  事后患者家属按照该医生的吩咐,全家人到上一级疾控机构作HIV(艾滋病)抗体检查,全部都没事;患者家属为进一步核实患者是否真的感染了HIV(艾滋病),到该医院核查患者检验结果,出乎意料的是:该医院检验科无任何该患者的HIV(艾滋病)检验记录(包括电脑检验决录),甚至连检验科的患者登记资料都是由接诊的苏医生填写而不是检验科医生填写,更为离谱的是,检验科连患者的血液标本都没有保存,这些发现让患者家属感到震惊、愤怒,为此患者家属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

  按照规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一定要患者或其家属自愿同意并签署同意书或书面授权,检查为疑似病例时,要上报疾控机构并作进一步确诊,当地医院这些违法违规的过错行为竞被当地化州市人民法院以“经患者同意而作HIV(艾滋病)抗体检查”为由认定医院无过错,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求(医院不提交任何证据,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得到过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对于为何没有该患者的检验记录、为何不保存血液标本、为何不上报当地疾控机构等问题,判决书却是只字不提,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当中。

  医患纠纷解决方法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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