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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保胎假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2-08-04 14:50:15 劳动法规 我要投稿

劳动法对于保胎假的规定是什么

  有很多晚育的员工都会请保胎假,这时候就要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保胎假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保胎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62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者怀孕后,请保胎假属于事假是没有工资的。如果怀孕期间,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保胎假的情况

  第一是产前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种情况是女职工怀孕后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保胎。

  它的请假前提是,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对于这种保胎假,单位必须批准,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病假情况进行操作。

  第三种情况是,女职工关心胎儿发育情况,怀孕后要求在家休息保胎的。

  对于这种保胎假,单位拥有自主权,可批可不批。

  孕妇休保胎假,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给孕妇准许“保胎假”。

  劳动法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要求老师去学生家里家访,这都是正常工作之内的,不能算加班,中学老师上晚自习,还有上早操,这都是工作性质所定,算下来一天时间超过国家规定8小时了,但这都不能是加班来算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待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拓展:劳动法产假工资发放时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广东省关于产假工资的一个基本清晰的脉络:

  1、享受基本产假待遇的期间(即社保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包括顺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流产假)员工工资由社保部门支付,支付标准是员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若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高出部分无须退还或者用人单位少于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的部分必须补足;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

  3、原工资标准是指员工生育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里,本律师理解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注意,生育津贴单位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如何发放工资的问题,因为生育津贴是不包含这80天的奖励假和深圳15天的晚育假(据官方称也将取消)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可见,妈妈们享受这八十天的奖励假时,工资应该参照全勤时的标准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的发放。当然,本律师认为如果工资制度(该工资制度须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中规定了和工作业绩挂钩的工资或奖金项目,则奖励产假期间没有业绩的则可以无须发放这类项目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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