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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内退员工会不会成立劳动关系

时间:2021-12-03 09:33:38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聘用内退员工会不会成立劳动关系

  有很多的企业都会任用内退员工,但是有些企业不了解任用内退员工之间能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内退员工能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聘用内退员工会不会成立劳动关系

  内退员工能成立劳动关系吗

  1、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然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活费,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需要。

  2、为保护下岗、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3、但这类职工往往年龄偏大,为促进他们重新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他们,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4、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综上,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要件,那么虽然办理了“内退”的手续,但是与公司在建立用工关系即成立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内退”的员工,原公司又聘用了,符合劳动关系城里的要件,那么其还是会成立“劳动关系”的。

  内退员工的劳动关系

  内退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支付生活费的权利。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由原企业或改制后的新企业按月发放,但在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费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以后不再追加。

  2、请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的内退人员,企业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可见,内退职工并不同于退休职工,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社会保险也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实际上是企业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企业与内退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积极、规范、有序地完成推进工作,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全市所辖乡镇街。

  2.实施对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董慧中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第四条成立乡镇街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街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乡镇街的领导。

  第五条劳动关系协调职能进社区,实施载体是各乡镇街。各乡镇街党委和政府是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机构建设与职能

  第六条在乡镇街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七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下设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劳动关系协调员、各村(社区)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条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职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办法,要建立调解工作台帐。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关系协调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负责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全面掌握辖区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类别、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负责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法,帮助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直接指导下,积极主动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工作,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指导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五条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负责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进行调查,协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法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领导村(社区)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落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第六章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一节信息采集及处理

  第十九条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员,要逐一调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所采集信息类别,分别记入劳动保障各类台帐,录入软件系统。

  第二十条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员根据社区上报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记入乡镇街劳动保障各类台帐,适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劳动关系协调员在采集本辖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时,对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登记辖区违法用人单位管理台帐,填写违法用人单位报告单,并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科报告。

  第二十二条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违法用人单位报告单的内容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要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填写违法用人单位处理意见单,并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违法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节劳动关系调解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可采用口头调解和书面调解两种方式,并以口头调解为主,做到方式简单、处理及时、权责明确,当日事、当日毕。对不能口头和当日调解的争议,则采用书面调解方式解决。

  口头调解也要做好记录,记入劳动争议调解台帐。

  第二十四条书面调解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自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或《不受理申请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自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各一份,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调小组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并指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要做好调解的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负责指导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章监察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推进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推进工作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推进工作中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监督检查、隐瞒违法事实真相、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总工会、市经济局、市工商局等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劳动保障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八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于6月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推进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各种台帐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建立率达到100%,做到办公有地点,工作有职责,调解有程序办法,并有劳动关系调解台帐。

  第三十五条推进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50%,企业用工备案率达到90%,乡镇街和社区各类劳动保障台帐达标率100%;年底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0%,企业用工备案率达到95%。

  第三十六条以乡镇街为考核单位,要创建10个"六达标一和谐"企业。"六达标一和谐"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签订、企业劳动规章、劳动管理台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达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和谐。10个企业分别包括驻舒"三权"在上企业、市属企业、乡镇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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