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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有哪些

时间:2022-01-25 15:27:19 薪酬福利 我要投稿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有哪些

  职工福利费如何管理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心病”,那职工福利费怎么管理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有哪些

  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费分配机制和逐步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性福利和非现金性福利。

  第四条 职工福利费的应纳入薪酬总额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福利费有二部分组成,即全员固定性福利费和非全员性福利费。

  第六条 全员固定性福利费,是指全体员工人人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1、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冬至七大节日过节费及物品。

  2、职工旅游补贴:为提高全行员工生活质量,鼓励员工休假,配置职工旅游补贴。

  3、午餐补贴,补贴由员工食堂统一实施,其中食堂员工工资应包含在补贴费用内。

  4、防暑降温费,按规定高温150元/月(计发入工资一并发放),发放月份为每年的6至10月共5个月。

  5、生日庆祝费:为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在员工生日的当月举办一次集体生日会,并发放小礼物。

  6、员工年度体检:为体现对员工健康的关心,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定标准的体检。

  7、各类庆典费,为庆贺公司各类有意义的节日、年会等,在庆典日为员工发放一定的物品或庆贺费用等。

  8、制装费:(暂无)。

  第七条 非全员性福利费,是指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费:我司职工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按相关规定发放补贴。

  2、特殊节日按有关规定对特殊人员实施慰问和补贴(如妇女节、青年节等)。

  第八条 福利的发放:

  1、保安、保洁、水电工等外包人员,分行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非现金性福利;

  2、驾驶员、食堂工作人员原则上现金性福利不超过标准的50%,非现金性福利全额发放;

  3、在见习期内的员工各项福利原则不超过标准的50%;

  4、对业绩情况不佳或存在重大失误,可视情况减少其福利标准,直至停发福利待遇;

  5、其它员工的福利按标准发放。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行政部负责在每年12月份编制次年福利费标准和预算。

  第十条 行政部根据公司管理层会议审定的福利标准和预算执行,财务会计部监督。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救济费;

  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

  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补贴。

  (10)丧葬补助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抚恤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

  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XX元,考取出国留学: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

  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基层分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6、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由学校工会负责。凡申请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的教职工,必须由个人申请(重大疾病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基层分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7、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按鄂职院字﹝XX﹞25号文件执行。

  8、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按鄂职院字﹝XX﹞2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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