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监理细则

时间:2026-01-16 17:00:01 好文

消防工程监理细则

消防工程监理细则1

  一、提拔消防车通道治理的思想看法

消防工程监理细则

  消防车通道是消防车在施行救火时可以顺畅通行的道路,是公共消防系统的主要构成局部,是包管灭火救援力气可以第一工夫抵达现场执行作战任务的应急通道,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平安的生命通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疾速发展,我区灵活车数目敏捷添加,给公共根底设备带来了宏大压力,泊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还因为消防司法认识淡漠、工作机制不完美、责任不落实等缘由,包罗车辆停放、摆摊设点和乱搭乱建等各类占用、梗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景象日趋突出,单个当地已处于掉控形态,对公共平安组成了严厉要挟。因而,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事关广阔人民生命财富平安,是优化我区平安情况、构建调和社会的主要行动,是势在必行的民生工程。

  二、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的组织指导

  为保证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顺畅推进,区县政府成立由分担副区长任组长,公安仁和分局分担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街办分担指导和区财务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广电局、区城管局、区委区县政府目的督查办、公安仁和分局消防大队、公安仁和分局交警大队等部分担任报酬成员的消防车通道治理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元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指导小组担任统筹协调停决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中的严重问题,合时召开指导小构成员大会,每年对工作开展状况进行审核。指导小组办公室担任详细协调、催促和落实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各项工作,并担任相关数据的计算、剖析和总结。各乡镇、街办要成立响应指导机构,研讨制订本辖区施行意见并落实详细办法。

  三、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的工作重点

  工作重点是城市次干道、居民小区周边和小区内占用、梗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详细为: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雕栏等限宽限高妨碍的行为;建立修建物、修建物等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的行为;在消防车通道上摆摊设点的行为;其他占用、梗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四、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的`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办要依照“属地治理”准则,具体组织指导本辖区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宣传部分要担任组织新闻媒体抵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开展状况进行宣传报道;公安部分要担任依法实行消防车通道治理监管法律工作;住建部分要担任抵消防车通道、泊车设备的规划、建立治理以及增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监视和指点;城管部分要担任管治消防车通道上摆摊设点的行为;安监部分要担任将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归入平安生产年度目的审核内容;财务部分要担任保证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相关经费的落实;区县政府目的办要担任对各乡镇、街办和区级相关部分落实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状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的工作机制

  (一)工作责任机制。依照“属地治理”准则,树立各乡镇、街办详细担任施行,公安、消防、住建、城管部分详细监管,其他相关部分协管的权责明白、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责任机制。

  (二)工作联念头制。公安、消防、住建、城管、街道(乡镇)等部分和单元要分片区确定专人担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碰头会,实时协调停决治理问题,对治理中呈现的矛盾和胶葛,要敏捷联动、构成合力、妥帖处置。

  (三)工作保证机制。区财务局要布置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消费车通道治理工作的硬件设置、宣传、奖励等。

  (四)社会监视机制。经过消防车通道治理热线德律风,鼓舞群众告发占用、梗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对治理中呈现的重点、难点(包罗治理路段、治理对象等),经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属于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元人员的可函告相关单元赐与协助。

  (五)市场化治理机制。在有前提的区域试点引入专业泊车治理公司,对该区域消防车通道、泊车设备进行市场化治理,标准泊车次序,保证消防车通道疏通。

  六、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的工作办法

  (一)增强指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办、区级有关部分要站在贯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调和建立的高度,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摆上主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增强组织指导,严厉执行首要指导负总责、分担指导详细担任和平安监管任期责任追查制;要结合当地区、本部分实践制订工作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白工作目的,树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办法,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到达预期目标。

  (二)摸清底数,稳步推进。各乡镇、街办要认真实行职责,环绕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注销造册,做究竟数清、状况明,要将检查和隐患状况报指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行业主管部分或企事业单元。公安、住建、城管部分要采纳强有力办法,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强力整治占用、梗塞消防通道的行为;要增强动态放哨监管,实时发现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妥帖措置治理进程中发作的胶葛和抵触。其他相关部分要积极共同,自动履职,加大工作力度,为重点、难点问题问诊切脉、出谋献策,保证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三)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增强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必需严厉执行有关司法、律例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法律必严、违法必究。要认真结合实践,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公安、城管部分要合理、规划调整现有消防车通道和提车区域,在相关区域设置分明的标记,在保证消防车通道疏通的前提下,尽量知足群众泊车及其他生涯需求;住建部分要依据需求增强泊车设备规划,共同相关部分加速泊车设备建立,从泉源不时知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其他相关部分要依法保证已建泊车设备严禁调用他用。

  (四)普遍宣传,发起群众。各乡镇、街办、区级有关部分要经过新闻媒体普遍宣传,发起群众盲目维护消防车通道疏通,监视物业效劳企业消防治理行为,构成言论和社会监视的优越气氛。新闻媒体要充沛应用本身优势,共同各乡镇、街办和相关部分,采纳系列报送、以案说法、公益告白等方法鼎力开展宣传。要重点增强抵消防车通道主要性的宣布道育,进步全民平安认识,推进此项工作向纵深偏向发展。

消防工程监理细则2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认证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目前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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