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

时间:2026-01-16 15:52:01 好文

欠条优选【15篇】

欠条1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

  经过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履行: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甲方同意将此款借给乙方,借款期限从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乙方自愿用房源为甲方上述款项作抵押,乙方给甲方抵押的房源,如在协议内未将全部款项还清,如同违约,此房源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更名手续,费用归乙方负责。

  三、甲方享有上述楼房的所有权,乙方保证上述楼房没有任何单位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出卖或低押给第三方,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四、丙方为乙方的还款行为及第三条之中乙方的保证作担保,如乙方违约,丙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本金、利息)。

 五、如到期乙方偿还全部利息,此楼房的所有权由乙方收回。

  六、以上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反悔,无论法律与法规是否变化均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从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诉讼于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欠条2

  本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由于资金周转所需,亏欠(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现金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还清。特立此据!

  债务人(欠款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且按手印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欠条3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一、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2、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欠条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欠条从发文的角度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欠个人或其它单位的钱物时所出具的欠条,另 一类是个人欠他人或单位的钱物而写的欠条。

  从欠条的发文对象看,欠条也可分为写给单位的欠条和写给个人的欠条两种。

  从欠条的内容看,欠条还可以分为欠物条和欠款条两种。

  二、欠条写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1、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 章)或个人签名。

  4、钱款数字要大写。

  5、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三、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在内容构成方面比较简单,一般就是标题、正文以及落款。不少人就是因为觉得欠条简单而不将其当成一回事,导致书写出来的欠条是无效的,从而影响了彼此的权益。各位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小编带来的内容书写欠条,要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出具欠条说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在意思真实的基础上,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债权人是无权主张债权利息的,下列案例可以给大家予以一定的启示。

  典型案例

  20xx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xx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20xx年1月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争议观点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xx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20xx年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讨论欠款应否计算利息还有两个前提:一是欠款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二是债权人未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欠条诉讼时效的确定与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为债务人延迟付款了,债权人自然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若双方对欠款偿付时间作出延展约定,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所以欠条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着必然的联系。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借条诉讼时效

  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二、欠条诉讼时效

  欠条则不代表合同关系,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说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而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本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因无能力或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所以说应当认定债权人自出具欠条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书写欠条之次日起起算,当然这是针对欠条中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针对写下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日起计算。

  手里有他人借条或者欠条的亲,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不然损失的可就是自己哦。

  欠条的法律效力及诉讼时效

  欠条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欠条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针对这一些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欠条法律效力及其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希望以上有关欠条法律效力及诉讼时效的有关知识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对欠条的法律知识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案情】

  20xx年3月10日,王某从赵某处购买花岗石板材数车,总价款为16万元。货物交付当日,王某向赵某支付现金1万元,并以资金短缺为由请求对剩余价款15万元推迟支付,赵某表示同意推迟一个月。五个月后,赵某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15万元价款,王某遂向赵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赵某花岗石板材款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欠款人王某,20xx年8月10日”。20xx年1月21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支付花岗石板材款15万元及利息。

  【分歧】

  本案中,因王某迟延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其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价款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赵某造成的损失。对于王某逾期付款给赵某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利息应当自20xx年4月11日起算。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王某与赵某约定付款期限“推迟一个月”,即20xx年4月10日为付款期限,故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xx年4月11日为利息起算之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息应当自王某出具欠条之次日即20xx年8月11日起算。理由是,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后,违约金的起算点也应当随之变更。王某出具欠条即为承诺付款,其实质上是变更了付款期限,故应当自王某出具欠条之次日起算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利息应当自赵某起诉之次日即20xx年1月21日起算。理由是,王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支付期限,赵某向王某主张权利之日为应当付款之日,故自次日即20xx年1月21日起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

  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

  承担利息损失是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违约)的法律后果之一,买受人违约之日即为利息起算之日。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利息开始起算。

  二、因双方没有变更支付期限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将王某出具欠条之日视为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的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货物交付当日(20xx年3月10日),王某请求对剩余价款15万元推迟支付,赵某表示同意推迟一个月。“推迟一个月支付”是双方对支付期限的明确约定,故王某支付期限的届满之日为20xx年4月10日。

  支付期限届满后,买受人王某并未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后来(20xx年8月10日),赵某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15万元价款,王某向赵某出具了欠条,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对拖欠赵某合同价款的确认,但没有变更支付期限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将王某出具欠条之日视为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欠条的日期对利息计算无实际意义

  买卖合同中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结算结果,它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如合同价款、付款期限、出卖人、买受人等。结合出具欠条的时间及欠条是否约定付款期限,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的欠条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交付货物的同时出具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以下简称A1欠条),交付货物的同时出具且注明了付款期限(以下简称A2欠条),交付货物后的某一时间出具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以下简称B1欠条),交付货物后的某一时间出具且注明了付款期限(以下简称B2欠条)。

  对于A1欠条与B1欠条,因未注明付款期限,故应当根据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补充协议等确定付款期限,没有约定、补充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利息起算。此种情况下,欠条仅是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及价款数额的证据,除此再无其他法律意义。对于A2欠条与B2欠条,因买受人在出具的欠条上注明了付款期限,出卖人也收受了该欠条,其实质是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或变更,故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此时欠条出具的日期对利息计算亦毫无意义。

  总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欠条的情况相当普遍并且欠条的形式多样,在欠条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在欠条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确定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不能简单的以买受人出具欠条之次日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

  作者:许磊王友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业务员个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情】

  某药品贸易公司业务员周某持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xx年12月13日至20xx年3月17日期间与某制药公司发生药品买卖关系。20xx年5月6日,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某制药公司出具欠条,认可欠某制药公司药材款141178元,并承诺当年年底付清,周某个人在该欠条上署名。但周某到期并未付清欠款,某制药公司遂向某药品贸易公司追讨,某药品贸易公司以欠款金额不实,且欠条系周某个人出具,未得到公司授权为由拒付。

  【分歧】

  对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制药公司出具欠条,是否对某药品贸易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药品贸易公司只是授权周某去某制药公司购买药材,并未授权其进行结算,故该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制药公司的结算行为已构成表现代理,其出具的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某药品贸易公司出具给周某的授权委托书已载明周某的身份是购销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购销业务。虽然该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周某具有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的权利,但其中也并未就此问题有限制性的表述。且周某在向某制药公司采购药品及结算时,均提供了某药品贸易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全套证照,上述情况使某制药公司有理由相信周某是某药品贸易公司对外业务的全权代表,其不仅有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购销业务,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故周某出具给某制药公司的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亦发生法律效力。

欠条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xx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

  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

欠条5

  刘婕和封俭要离婚,到人事部开介绍信时,着实让领导吃了一惊,他俩从来没有吵过,也没有闹过,怎么就离婚呢?为慎重起见,领导关起房门,苦口婆心地讲了一通大道理,问他们还离吗?刘婕说:离。再看封俭面无表情,领导思前想后终于想明白了,肯定刘婕在外边有了人。唉,可怜的封俭,留住人留不住心,终于给开了介绍信。

  随着孩子的.长大,他们的感情也发生危机,分居半年了,她终于提出“咱们离吧”。他一听释然,表示同意,但心中也不免掠过一丝不快,原来她心里早有别人了,我怎么没有早点发现呢?

  来到婚姻登记处,才发现他们来早了,那里的大门还没有打开,于是两人想坐在门口等一等。封俭说:“孩子归你,房子归你,你还有什么要求吗?”刘婕愣了一下说:“我只有一个请求,你若是能把‘婚姻欠条’还清了,我也就没有什么遗憾了。”说着递上来一个小电话簿,封俭一页页翻看起来:

  19XX年10月1日,步入洞房,你对我讲:亲爱的,跟着我受苦了,但请你放心,有朝一日我会让你拥有女人所该拥有的一切……

  19XX年你评上副教授,回来后手舞足蹈,抱着儿子猛亲,还冲我讲:等儿子再大些咱们全家去旅游……

  19XX年我也评上了副教授,你听后笑了笑,连一句祝贺的话都没有,又去书房看书,让我愣了半晚上……

  20xx年我母亲生病住院,你说工作忙没有去过一次医院,而你母亲住院时我整整守了三天三夜……

  他看完欠条,脸顿时发烧起来,他收起小本子装在胸前的口袋里,对她讲:“让我兑现了自己的诺言,弥补自己的过失再来这里吧!”

  从这以后他们再也没有去那里。

欠条6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承包______装修总工程。后有把工程的______活分包给口头合同人______。工程款共计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工程已完工后分包人______已接受工程款人民币______元。还欠工程款______元,(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还款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准。利息从本欠条签订之日起按______计算。分包人的还款先用于偿还利息。如果预期不还口头合同人有权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总承包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合同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欠条7

  今借到________人民币。承诺于年月日之前还清,若逾期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为:____________所欠借款本息之和的_____%乘以违约天数及实现债权费用。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指印)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共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指印)

  借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借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欠条8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一样长吗

  不一样。

  借条与欠条在诉讼时效方面有无区别?

  1.借条

  借条分为“注明还款期限”和“未注明还款期限”两种。

  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的,它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期满后的两年内。

  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它的诉讼时效很长,为20年。

  2.欠条

  欠条分为“注明偿还期限”和“未注明偿还期限”两种。

  注明偿还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偿还期满后两年内。

  未注明偿还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两年内。

  相关案例分析:

  超过诉讼时效 59万元借款难讨回

  20xx年3月31日,做生意的王某向新密市一家农村信用社借款3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还,信用社于次年起诉,但到20xx年12月8日,王某主动要求还款后信用社撤诉。今年4月2日,信用社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未还的本息合计59万元。

  法庭上,王某律师“这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理应驳回原告起诉”的一席话,让信用社方始料未及、目瞪口呆。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信用社既委屈又无奈。庭审结束后,信用社觉得自身证据不足,主动与王某提出庭下和解,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请求。法院准许信用社撤诉。

欠条9

  借条的诉讼时效及书写注意事项

  借条的有效期,是诉讼的有效期,又叫“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按《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从借条载明的书写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不论那种情况借款,只要是债务人到应该还款而不还款时,如果债权人要走诉讼这条路,这才说得上“有效期”三个字。

  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两年内。民事诉讼的有效期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无期限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两年内提起诉讼,也就是还款时间计算两年。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欠款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权利人应当在欠款人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借条是借款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在于

  1、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备注:由于债权债务人是直系亲戚或很好的朋友,不约定借期(欠期),无返还期限。可以“约定:本借条(欠条)长期有效,此借款(欠款)到付清为止。”

  由上文可知,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两年内;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欠条10

  今因个人财务紧张,为此特向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利息为(年息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写清楚币种,人民币就写人民币的,美元就是美元的,预防借给人的是美元,到法院对方是说借的是人民币,那么法院只能按照人民币来判了。

  利息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本金的归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逾期还款,本人愿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本人并愿支付债权人由此所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风险提示:

  联系方式也很重要。

  ①能找到借款人,催回借款;

  ②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出借人可以利用电话录音,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有主张过债权,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所以一定要有效的联系方式。为以防万一,联系方式可以留两个以上。

欠条11

  欠款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本人(欠款人)确认: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中旬开始在我手下做工,从事暖气安装工作,后工程于____年____月中旬完工,现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无法支付________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上述款项,本人承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的方式向________一次性将工资支付完毕。

  若本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的,则除支付上述全部款项之外,还应向________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欠条确认工资金额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人确认以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时确认以上联系方式为本人有效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变动,本人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权人新的有效联系方式,若因本人未及时通知导致债权人无法进行债务履行的催告,本人承担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欠款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欠条12

  去春归,柳摇枝吹,长乡思,夜春回;夏暖秋凉,残叶凋零,遥思梦,望秋月……摇摆人,我道是谁?梦居别里,情何堪,意缠绵。有道是昨夜秋风亦相随……

  风吹处,叶飘落,飒飒秋风,断音玄……

  日历一页页被撕下,钟表滴答不停,却没发现时间走过的痕迹。日历之所以被撕下不是因为它只会被模仿,只是它需要被融化;滴答的钟表保持不变转动,不是因为它想得到肯定,也不是它想转世轮回,它还不想累。

  多少阴霾故里,问人世间又有多少沧海桑田?

  被遗忘的'昨天,谁相欠?

  丢失的记忆,问追谁?

  约定的地点,路不归。

  风吹散,梦不回,谈天地,遥遥期……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书自己,盼无悔,期别泪……。

  空白纸上,草草文字——欠条记事。

  不伤应无悔……

  问,写予谁?

欠条13

  今有_________________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向_____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归还,如到期不付,自愿承担以所借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所借金额每天1%计算给出借人。

  特注:如发生纠纷由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纠纷。借款人再次承诺该笔资金用于工程垫付周转正当所需而借款,同时借款时已征求配偶同意。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原、现):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欠条14

  最近爸爸的手头有点紧,想从我的“私人金库”中借一点钱,他怕我不借给他,猛拍我的马屁,说我是我们家的“大富翁”。最后我把钱借给了爸爸。

  我把钱给了爸爸以后,妈妈说:“俗话说亲‘父子’明算账,你应该让你爸爸给你写一张欠条。”于是我就让爸爸给我写了一张欠条。

  欠条写完以后,我看见爸爸一直在我旁边偷偷地笑,我觉得有点奇怪,这才开始把欠条认认真真地又看了一遍,发现了一些爸爸故意设得圈套,他把“张恒奕”的“奕”写成了“变”字,写数字也用的是小写,还在我干别的事情的时候把数字“7”改成了“2”。我十分生气地说:“老爸,你为什么要这样?”爸爸笑着说:“我只是为了告诉你写欠条的.常识,对方给你写完欠条以后,你一定要好好地看看有没有错别字,数字是不是大写,如果不是大写,有可能数字会被改,确定没有问题了以后再把钱借给对方。

  通过这回爸爸向我借钱的事,我知道了生活中写欠条时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欠条15

  (欠款人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_______工程款,(欠款来源),今欠_______(债权人)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_______%(百分之_______)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若提起诉讼,应当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立此为据。

  欠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欠条】相关文章:

欠条01-16

欠条格式11-25

欠条的模板07-25

正规欠条模板01-02

欠条的正规写法格式06-14

欠条格式精华[7篇]11-25

有法律效力的欠条12-30

[精选]有法律效力的欠条2篇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