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安全建设指导意见

时间:2026-01-14 14:46:09 好文

班组安全建设指导意见

班组安全建设指导意见1

  为深化企业“三基”建设,进一步提高班组长队伍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奠定安全生产和改革发展的坚实基础,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各单位区队班组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集团公司各单位强化班组长队伍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在企业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保证了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但个别单位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班组长待遇落实不力,部分班组长自身创新能力不强、管理理念滞后、职责权限不清等。在加快推进企业创业发展新的形势下,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是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需要。煤炭生产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十分重大。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是集团公司一项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任务。加强基层班组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组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作用,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其次,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是提高基层战斗力的需要。班组长既是班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班组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又是区队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的效果。通过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基础保障作用。第三,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是推进企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当前,正值集团公司稳步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创业发展战略的有序实施,企业出现了产能规模扩张、经营区域扩大、投资主体多元、组织体制调整等新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一大批专业化、技能化的复合型技术职工队伍,班组长队伍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提高班组长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保证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班组长队伍整体素质,为企业实现持续安全生产、提高管理绩效、推进战略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上下共同关注和支持班组长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确保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绩效全面提升,基层执行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班组长管理能力明显提高,打造一支懂安全、善管理、能力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优秀班组长队伍。

  三、进一步明确班组长的.职责和权力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规定班组长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一)班组长的职责

  1、安全管理职责。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班组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安全理念,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抓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当班人员持证上岗,负责排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把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

  2、生产管理职责。负责领导本班组切实增强“精细、高效、文明”的生产意识,分解落实生产经营任务,科学安排劳动组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搞好现场精细化管理,狠抓节支降耗,提高生产效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质量管理职责。负责领导本班组牢固树立“质量就是安全、质量就是品牌、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效益”的质量理念,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工作质量水平。

  4、其他职责。负责领导本班组的团队建设,争创学习型班组,打造优强品牌团队;做好班组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管理工作,关心并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提高班组整体业务素质;落实区队绩效考核和分配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自身建设,注重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做到自身技能过硬,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班组树立榜样。

  (二)班组长的权力

  1、安全管理权。有权检查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遇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以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和安全生产。

  2、生产组织权。有权根据区队生产目标要求,制定计划,分配任务;有权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合理配置生产资料,科学调配劳动力。

  3、考核分配权。有权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和上级规定,对班组成员工作绩效设定考核指标,有权按照班委会研究意见提出本班组职工分配和奖励的主导建议,对违反工区或本班规定的职工提出处罚建议。

  4、其他工作权力。有权制定本班组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向区队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推荐或选拔副职管理人员、推荐本班组优秀职工参加上级组织的评先、疗(休)养、学习培训等。

  四、进一步明确班组长的任职条件、产生办法及聘任

  (一)任职条件

  班组长必须是思想道德好、工作作风正、管理能力强、技术业务精、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文化基础和身体素质好的管理或技术骨干。

  (二)产生办法

  1、公开招聘。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班组长选拔的程序和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德才兼备的管理或技术骨干到班组长岗位上来。班组长既可在本班组内产生,也可在外班组招聘。

  2、民主选举。由各单位区队组织,组织、劳资部门参与,经拟竞聘班组民意测评后,确定拟聘人选。

  (三)聘任

  对经公开招聘和民主选举确定的拟聘人员,由各单位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五、进一步提高井下班组长待遇,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一)提高待遇标准

  按照责任风险与享受待遇对等的原则,对各矿井井下生产及井下辅助单位的成建制班长、行使班长权力的工作组组长、工作性质等同于班组长的井下辅助单位车间主任,建井采掘及从事井下安装单位的成建制班(组)长适当提高待遇,具体待遇规定如下:

  1、班组长岗位津贴每班不低于10元。

  2、推行班组长月度安全质量绩效工资制度,标准不低于每人400元/月。

  3、实行班组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各单位自行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4、担任班长一年以上或连续担任副班长两年以上的在职劳务派遣工可优先转为全民合同制。

  5、班组长可优先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学历教育,优先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科(区)级干部。

  6、班组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不低于一周时间)由集团公司组织的脱产学习培训。

  7、班组长每两年至少享受一次外出疗(休)养。在以上基础上,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班组长相关待遇,矿井采掘、准备、巷修等区队班组长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健全考核机制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生产任务、班组文化建设等项目的考评权重,建立健全井下班组长工作业绩考评标准,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实行考评结果与收入、待遇紧密挂钩。

  1、对生产指标的考核。当月本班未完成生产任务的,不享受当月岗位津贴。

  2、对安全质量的考核。月度内每查出1人次一般“三违”,扣除当班班组长安全质量绩效工资的20;每查出1人次严重“三违”或发生轻伤事故扣减当班班组长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质量绩效工资的50%;发生重伤事故不享受当月岗位津贴及安全质量绩效工资;发生死亡事故除不享受岗位津贴、安全质量绩效工资外,按安全事故处理文件执行。季度安全评估低于A级或质量标准化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一级且不能认定责任的,每降低一等级减发当班班组长月度绩效工资的50;属直接责任的,扣除当月全部安全质量绩效工资。

  3、对班组建设的考核。班组文明创建氛围不浓,缺乏团队精神,班组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的,视影响程度给予班组长相应处罚。

  4、对工作能力的考核。工作能力不强,履职不到位,出现严重违章指挥及发生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解除班组长职务,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在以上考核基础上,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对考核办法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六、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班组长队伍建设是集团公司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战略任务,各级组织要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一规划、分层负责、共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领导

  集团公司成立班组长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王继承副总经理担任组长,李剑主席、赵从国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组织部、生产部、安监部、经管部、工资部、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班组长队伍建设进行统一领导,负责研究确定相关总体规划、目标及重要制度等。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班组长队伍建设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领导推进本单位班组长队伍建设工作。同时,要注重加强班组长编制管理,合理设置配备班组长,做到既要满足安全生产和劳动组织需要,又要保持队伍精干高效。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单位要组织班组长认真贯彻落实精细化、规范化、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充分调动班组长积极性,促进发挥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基层主体的作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各单位区队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指导所属班组长搞好班组建设。

班组安全建设指导意见2

  一、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㈠公司经理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⒉、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㈡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㈣项目经理(工地)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五)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⒉、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⒊、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⒋、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八)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模范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⒉、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⒊、参加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⒋、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⒌、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㈠生产技术: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积极配合安全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㈡材料设备:

  ⒈、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⒊、协同办公室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㈢财务:

  及时将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⒈、配合材料设备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⒉、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⒊、编制、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⒋、组织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⒍、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⒎、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⒏、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⒐、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班组安全建设指导意见3

  一、领导责任划分

  (一)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领导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对这项工作负总责、负全责。

  1、坚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把平安建设纳入全局工作规划,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的主要目标之一;

  2、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一个时期的平安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3、及时研究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各级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层层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4、严格实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党政领导干部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5、全面推行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平安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逐级落实到基层;

  6、督促、指导和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领导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平安建设工作汇报;

  2、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根据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对平安建设工作作出正确决策;

  3、对涉及平安建设的重大问题解决,重大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4、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地方、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

  (三)分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是平安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当好党政领导班子抓平安建设工作的参谋,协助党政一把手作出正确决策;

  2、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3、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4、组织、指挥平安建设工作的重大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平安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意见,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四)其他领导的'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所分管的部门、行业和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人。

  1、根据党政领导班子的总体部署,对所分管部门、行业和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督促落实;

  2、及时组织所分管的部门、行业和单位排查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并认真负责解决;

  3、所分管的部门、行业和单位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案)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各级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及工作能力和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在考核领导班子的领导干部、人劳部门在考核国家公务员时,要把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能力和绩效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考核主体。接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机构工作职能,由组织、纪检、监察、人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二)考核对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平安建设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责任人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能力和绩效。

  (四)考核方法。

  1、各级各部门应将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责任人在平安建设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法进行考核;

  2、在开展平安建设、维护稳定重大工作过程中,由纪检、监察、组织、人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共同对责任人进行专项考核,跟踪查效;

  3、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予以黄牌警告或行使一票否决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责任人进行查究。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同责任人政绩考核挂钩,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要将责任人抓平安建设工作能力与实绩的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作用依据之一,同其提拨使用挂钩。对平安建设工作被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社会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其责任人不得提拨重用。

  (二)同责任人年度考核桂钩。凡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称职;凡被黄牌警告的地方、部门和单他的责任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同责任人奖惩挂钩。对抓平安建设工作绩效突出的责任人予以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被评为全国、全省社会洽安综合治理或平安建设先进集体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或被评为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平安建设先进个人的责任人,要依据《公务员法》有关记功和嘉奖的规定予以奖励;被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模资格;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协调联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组织、纪检、人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施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的有关问题。

  (二)完善工作衔接制度。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制度,认真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杏决权,并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人劳部门通报情况;被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整改到期,组织部,人劳局在办理其责任人晋职晋称工作时,要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纪检委、监察局对责任人实施责任查究时,所作的处理意见要征求组织部,人劳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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