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资金管理制度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xx〕40号)文件精神,根据20xx 年秋季学期雷州市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校课后服务费收费管理和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收费管理
(一)服务收费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结合我市家长普遍经济承受能力,参考其它兄弟县市收费标准,本学期下午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收费,各校必须根据成本估算并与家委会商议标准,但是收费标准不超过 4 元/天/生(若发改部门或上级部门有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项管理账目,专款专用,学期结束后及时公布收支情况,不得擅自增加课后服务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挪用服务项目经费。
(二)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学校课后服务项目、对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认真落实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要求,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开学两周内学校向学生家长预先收取本学期的课后服务费,并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
(四)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缴入所在学校基本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开学通知中注明课后服务的内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信息,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对上述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第二章支出管理
(一)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补助标准暂定为:30-40 元/课时/人(如果上级有新规定,按照或参照规定执行)
(二)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耗材等支出。
(三)学校水电费及保安人员工资的支出。
第三章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性,把校内课后服务作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具体举措,作为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参与学校要成立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校内课后服务高质量开展。
(二)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情况、劳务费发放情况要在公示栏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并单独建立台帐,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详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提取;各单位、项目部安全专项经费按计划产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据公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针对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危险源监控点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一并编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别将安全专项资金计划和全年实施情况报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和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分别将计划和整个项目实施情况报公司。每月经费使用情况按月上报。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督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作为考评各单位、项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其经费报销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x政发[20xx]25号)精神,加强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良
性投入机制。
第四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第六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3、专家评估、评审及项目招投标费用。
4、经批准有利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省重点推广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可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对实施的专利拥有合法使用权;
3、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4、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第九条项目单位申报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椒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单位近3年来的财务状况;
6、专利合同备案证明;
7、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及支付利息的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各市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向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同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或招投标。
第十二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分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参与审查、确定重点支持的专利转化项目,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验收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负责报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各市财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年终决算。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经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后不再拨款,该项目剩余资金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资金收缴省财政;并停拨以后年度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
资金管理制度4
浅谈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来源:县财政局时间:20xx年04月01日作者:成建平郭健玲张远红
乡镇涉农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安排的,用于支持乡镇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分为工程项目类资金和补贴补助类资金。乡镇涉农财政资金在投入和使用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要求。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关注“三农”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一号文件,随着惠农强农政策不断出台,国家对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投入也不断增大,对推动乡镇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但是,在近年来的乡镇涉农财政资金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信息公开的时间与资金到位的时间不同步,公开的内容不全面,群众误解多。如信息公开的“时间差”导致群众猜疑,上级下拨乡镇涉农财政资金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布,群众知情快,但资金下拨的环节多、程序多,政策落实到乡、到村、到群众则需要较长时间,因而在群众中产生了误解。又如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资金的使用规划和计划、分配方案等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没有纳入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公开,也让群众产生了误解。
(二)乡镇涉农财政资金涉及的层级多,管理效率低。纵向层级,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县、到乡镇、到村组、到农户,经过若干层级;横向层级,系统部门多,职能重叠,权力交叉,环节也不少。由于层级多、战线长、时间跨度大,导致了资金的管理效率低下。如家电下乡补贴的发放,发放的程序多,手续较为繁琐,其流程是:在农民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后,要凭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在家电下乡备案经销网点上录入基础资料,再到乡镇财政所接受初审。由乡镇财政所初审合格后,再上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才能将家电补贴款划入农民直补卡上,前后需10天以上的时间。这样的操作流程,无疑影
响了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又如乡镇涉农财政资金项目缺乏统一管理调度,分配使用上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资金项目的安排随意性大,使一些乡镇攻关跑项目,难免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乡镇财政补贴资金分配体制欠公平欠合理。如乡镇涉农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政策中,一般都按分田分地的人口分配,而现实生活中,人口的变化是较大的,往往是以前分田人口多的,现在的人口少了,以前分田人口少的,现在却人口多,而国家的田地政策是长期不变的,因而同样是本地村民,有的可享受到多个人的优惠政策,而有的人却连公共财政的一丝一线“阳光”都享受不到。
(四)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监督法规建设滞后,问责难到位。由于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特别是由行政行为造成的问题。如决策失误,管理不到位等。要问责,说起来容易,落实起来难。又如资金匹配、前期费用等问题。导致基层政府财力紧张,基层“被迫”拆东墙补西墙保运行,这样的情况,定责容易吗?再如,对一些涉农财政资金的违纪违法的查处,可能影响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于担心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方面受到上级“制裁”,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在问责时,不得不从宽、从轻处理。
二、对加强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公示力度,健全公开机制,消除群众误解。公开是保证一切工作“阳光操作”的必要前提。创新乡镇涉农财政资金公开方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在深化现行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常规公开形式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形式。笔者认为,可在乡镇、村一级采取点题公开的形式,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直接公开群众点题关心的问题。推广电子网络公开形式,建立完整的中央、省、市、县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平台。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页等,实现从中央到乡、到村的自上而下的全节点公开,把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资金流程,分配过程和发放过程全面公开,把资金的安排、项目规划审批、政策规定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使乡镇涉农财政资金更加透明阳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这样,就能有效规范主管部门的权利动作,降低其工作的随意性。建议减少
资金下拨的环节、程序,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资金的下拨与资金信息公开结合起来,减少政策落实到位的时间差,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众对党对政府的误解。
(二)从源头治理,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建议各级政府科学合理决策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投放,对于情况不明,把握不大的项目要特别慎重,尽量避免决策失误,盘活资源,突出重点进行监管,突出监管效果,有效打压基层找关系、跑项目的时间和空间,多给乡镇在项目资金上的自主权。对于涉农财政项目资金的投放。建议减少和取消县乡政府的项目匹配资金,从而减轻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避免乡镇弄虚作假、东拉西扯、截留挪用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现象。对乡镇涉农财政资金项目,建议通过统一部门审批,避免多部门、多渠道审批和管理,对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少运作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安全。
(三)创新分配体制,探索公平机制。针对当前人地矛盾突出现象,建议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惠农资金分配体制,争取让每个农民都享受到党的富民政策,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向每个村民。
笔者认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群众意愿的情况下,采取按现有人口分配乡镇财政补助资金的办法是可行的。即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上,对乡镇分配到村的按田地分配的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采取以现有人口平均分配的.办法。实行这种分配办法后,就可以让没有分到田地的现有人口也享受到党的惠农政策,让全体村民共同享受党的富民政策带来的好处,有效地解决按照田地人口分配中存在的人地矛盾问题。
(四)强化工作问责,促进监督效果。建议国家加强对基层财政资金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问责办法,为执纪执法部门提供具体政策依据;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兑现工作目标的责任考核,实现现有的奖惩制度,强化现有制度、纪律的约束力;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纪执法,敢于碰硬,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建议开展对乡镇涉农财政资金分配的延伸监管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农业资金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只要存在乡镇涉农财政资金分配制约关系和涉农项目审批监督制约关系的,必须开展延伸监管。审计、财政部门要从乡镇涉农财政资金分配拨付的源头查起,逐级核查资金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监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查证,填补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监管的“空白”。
综上所述,各级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涉农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完善跟踪督查制、检查通报制和责任追究制三大制度,强化监督职能,使乡镇涉农财政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最大最好的作用。
资金管理制度5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资金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7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省残联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部门的支持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较快地发展。财务工作在省残联计财处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我会积极筹措并合理科学地运用好残疾人资金,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我会财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能、抓好财会核算、打好财务基础、抓好财会队伍建设,当好家、理好财、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了上级部门的表彰,主要表现在:
一、认真贯彻会计法规,夯实财务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市残联实际,结合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对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市残联财务管理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等一系列制度,以此来规范单位财会工作行为。今年下半年,我会财务部门利用省残联、省审计厅组织的财务执法检查的机会,印发了《黄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市残联财务原始凭证取得、审核、签批暂行规定》,极大地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是强化财务人员业务培训。财务部门要成为核算的高手,理财的能手,领导的助手,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是根本保障。二年来,通过内部强化培养和外部考核培训等办法,经常组织财务人员参加新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定点采购等业务培训,教育财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拼搏奉献”精神。针对财务工作知识更新快,要求高的特点,鼓励财会人员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后续培训。推荐财务人员到业务岗位和其他管理岗位进行定期锻炼,尽量将财务人员培养成既熟悉残疾人各个业务环节,又熟悉财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论及业务水平,不断适应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
三是创新体制,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因业务发展需要,从xxx年开始,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先后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等部门的财务工作收编,统一归并到市残联财务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劳保福利、项目经费、专项经费、事业发展资金等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统一预算、统一实施,确保全市残疾人各项经费的正常投入、确保残疾人专项经费的足额到位,确保残疾人各项经费用在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身上,有力制止了挪用、转借、变象、克扣等财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这样既保证了各项资金的集中控制和统一调度,也保证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了残疾人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了全市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的正常投入,有效促进全市残疾人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是做好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我市从20xx年开始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后,我会资金全部纳入全市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结合我市残疾人的业务,及时做好我会机关及事业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将残疾人事业各个专项挤进财政部门的整体“蛋糕”之中,做大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的“大块头”,做强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的“子项目”。三年时间,市本级机关及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实现了“三大步”,从原来的不足xxx万提高到现在的xxx多万元,实现了历史的大跨越。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实行规范化。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需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电脑、复印机、空调、数码像机等办公用品的购置工作全部实行了政府采购,对车辆保险也实行政府定点保险,有效地堵塞了漏洞,确保了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突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财务审计监督
为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市残联建立了内部审核制度。每季度将财务收支及车辆维修、用油情况在单位局域网中向职工进行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每年邀请财政相关科室对市残联机关财务及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通过局域网予以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对残疾人事业投入力度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加强,对残疾人方面的专项资金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是摆在各级残联财务部门的首要问题。为此,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行文,每二年组织一次县市区残联的财务大检查。将残保金、上级拔入的.专项资金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强调守法廉洁,按章办事的道理,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工作中的偏差,对检查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当地残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内部通报予以整改,确保日常审计工作及时监督到位。在抓好监督、管理的同时,做好服务,以服务促监督、促管理。如在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大量的开票工作给财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财务人员克服困难,给就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方便服务。对一些突发性事务,急需资金或是报帐心切的人员,财务部门充分理解他们的心情,对他们总是笑脸相迎,加班加点地为他们办理报销手续。对这些,职工们较为满意,财务工作也得到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近二年来,我会的财务工作受到了市纪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多次审计及稽查,没有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多次得到政府审计等部门的肯定。
近些年来,我市残疾人专项项目资金不断增加,投入面进一步扩大。20xx年,全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就达xxx多万元,较去年增加了200多万元。专项资金为我市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康复服务、扶贫托养、特困救助、就业服务、法制维权、无障碍环境、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为确保各专项资金用在残疾人身上,我们严格专项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各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刀刃上。在专项资金的投入中,做到年初有早预算、早安排,围绕工作中心,突出工作重点。
如20xx年专项资金安排时,突出残疾人托养中心开办、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贫困肢体残疾人免费假肢安装、残疾人培训、专门协会活动的开展等经费补助。为调动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加大对同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一定比例落实相应配套经费,充分发挥上级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我市县(市)区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高达xxx多万元,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残疾人项目上,从未出现过挪作它用现象。
三、加强日常财务审核,准确填报资金数据
残联的财务工作体现在多方面,既包括日常资金管理,也包括成本控制,涉及到市残联相联的各个部门,明确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如何,是做好财务工作的关健。为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会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规章制度办事。财务人员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填写是否规范、审批是否完善、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在坚持原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某些人产生摩擦与纠纷,财务人员及时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尽量消除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争取相关人员的支持与理解。比如招待费用的管理和报销,财务部门按工作需要及年初预算的限额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并按进度控制报销。个别部门因为缺乏计划性,指标突破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分管领导在签字时也不能随时掌握使用动态,这样使限额指标的动态管理责任落到了财务部门,造成一些人员因报帐问题与财务部门产生分歧。会主要领导都会出面支持财务部门按章办事,按年初财政制定、人大通过的预算项目执行。
残疾人事业资金报表是全面反映残联系统财务收支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权威性资料,是残疾人事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会领导及财务部门历来十分重视资金报表工作,将残疾人资金报表作为了解基层残联资金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使资金报表达到真实、准确,我会财务人员严格把关,要求每个县(市)区的财务人员分别将数据报到市残联财务室后,要求进行当面审核,反复进行修订数据,做到前后跨年度数据街接准确,数字精确无误,既要做到数字准确,又要做到按时上报。通过严把质量关,使得市残联的资金统计工作准时准确圆满完成,得到我市财政等部门的充分肯定。
虽然我会财务部门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上级残联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按本次财务会议精神要求,认真学习兄弟市州残联的先进经验和作法,有决心、有条件、有能力将我市的财务工作做得更好,更好地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
资金管理制度8
为了加强对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现阶段对我乡中小学而言专项资金指义务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一、义务教育项目工程和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管理
1、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将资金挪作它用。
2、项目工程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办法,项目规划外建设超支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规划内节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学校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全乡农村中小学改造办学条件。因此,学校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规划、预算,确保项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按教育局关于项目工程拨款要求办理,即由项目承建者提供正规、合法的税票,学校办理相关材料,经中心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会计到县教育局、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拨到承建者个人账户。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对学校项目资金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4、任何学校因不按规划,擅自更改项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并上报教育局严肃处理。
二、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1、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用。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县财政局下拨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4、贫困寄宿生生活资金发放,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发放的现金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5、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栏、标语、班会、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资金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的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整体的资金预算,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除应按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总经理,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十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每年末,各部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的《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每个财务的最后一月报送财务部由总经理审批。
(二)每月末,财务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个月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月末一天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回款情况,根据资金支出的用途,审批各部门及月度可使用资金的额度。
(四)对于投资类或生产经营类的资金支出,先审核业务的内容是否在投资计划或生产经营计划的范围内,再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五)在实际对外付款时,将参照本月的实际资金状况,批复用款。
第四章 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收入分为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以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三类。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各单位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账户。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四)财务部对公司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控,财务部门每月必须上报资金收支月报。
(五)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 融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编制财务资金计划需求,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公司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在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 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需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20%(含)至总资产30%(含)之间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然后报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投资事项。
(四)建立投资项目责任制,对于投资失误或资金无法收回的项目投资责任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资金收入管理,要根据投资合同及年终决算情况,准确计算投资收益,督促投资收益按时收回。
(六)财务部负责监督投资活动。要合理安排、监督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流动不影响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章 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分为:
(一)审批:主管领导、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该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批。
(二)审核:财务人员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审核经济事项的审批是否符合流程的规定,各级审批人是否符合审批权限,经办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批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结合公司实际,根据该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签字同意或拒签。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审批的基本程序:
见附件1。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调控整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指导资金调拨计划。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调拨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九条资金支出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层次的管理体系:事前控制主要通过资金计划的审批程序控制,事中控制主要通过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和审批,事后监督主要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和各种内外部审计完成。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付款时,应当要求收款人提供与该款项相关的手续,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已经签署的合同;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当提供监理公司认可的进度证明,工程管理公司对监理公司认可的工程进度及工程量进行现场审核的书面材料;
(三)经济合同中对结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已达到合同金额80%的,再付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竣工一次性付款的,应当办理结算手续后才能支付工程款;
(五)付款三次以上的,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对账单;
(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类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和入库单;
(七)在付款审批表中有权签字人已签字;
(八)收款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行业的正规发票;
(九)收款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时,应当要求合同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付款授权委托书;
(十)特殊情况的,还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十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事项的,应当有同对方单位达成的补充协议;
(十二)其他能够证明该项付款真实、准确或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原始证明或者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汇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出审批的其他特殊要求
(一)资金支出()万元或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支付;
(二)资金支出()万元或以上重大资金,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设计费用付款,应当要求提供相关部门设计会审认可的书面材料;
(四)工程进度付款,应当要求提供工程管理公司签署的工程进度证明,进度款付到80%时应当进行结算。同时提供工程管理公司进度款审核意见、施工单位进度报告、质量认证书、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结算付款应当提供结算书;
(五)甲方供料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合同、以及定标意见等材料;
(六)采购部采购物资的付款,应当提供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和工作成果验收报告;
(七)办公用品的付款,应当提供总经理批准的办公用品计划;
(八)其他特殊费用付款,应当提供总经理批准的一次性购买计划。
第六章 资金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
(一)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系统,监控下属单位资金收支情况。
(二)定期(月度)检查下属单位的现金库存状况。
(三)定期(月度)检查下属单位的结算情况。
(四)检查下属单位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
(五)定期对下属单位汇出的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财务印章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
(七)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做到专款专用。
(八)员工借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还款,须缴纳滞纳金或直接从工资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报送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第三十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设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三条 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xx]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
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 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资金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类为2。0%,也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安全劳动保护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我、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等全部按有关现行定额和国家有关规定投入使用。
3、以上所有专项资金只得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
二、安全生产劳保用品配备
1、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服务器配备及使用标准》规定供给施工人员适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按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2、对下列工种,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配备防护用品:
2。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超重吊装工:a、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b、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2电工:a、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b、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c、高压电器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2。3电焊工、气焊工:a、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b、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c、从事磨削钫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d、从事酸碱等腐蚀作业时,应配备反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性胶鞋,戴耐酸碱性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f、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2。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a、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b、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油漆工: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2。6普工:a、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b、从事找、抬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c、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d、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2。7混凝土工:a、应配备工作服、系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b、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才手套。c、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
2。8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2。9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
2。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产防尘口罩。
2。11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4防水工:a、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b、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15玻璃工:a、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b、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6司炉工:a、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践安全芏、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b、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2。17钳工、铆工、通风工:a、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b、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c、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2。18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2。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2。20其他人员:a、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b、从事蛙式打夯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c、从事可能飞溅屑渣的机械设备时,应配备防护眼镜。d、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
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1。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的应统一收回报废,并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3。分公司或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分公司或项目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志牌。
资金管理制度12
资金管理是对企业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工作。合理的进行资金管理,能够加强对企业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资金业务操作流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为企业经营和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资金管理的原则主要是:划清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界限,一般不能相互流用;实行计划管理,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既要适应国家计划任务的要求,又要按照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效地利用资金;统一集中与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使用资金的责任制,促使企业内部各单位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财务会计部门与使用资金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管好用好资金。包括了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预算收入管理条例、资金预算支出管理规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资金谈判管理制度、资金控制管理规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信托资金管理制度、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营运资金管理制度、担保资金管理方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资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按公司《关于财务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执行。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13
某工程项目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项目财务负责人及有关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6)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7)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8)安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制度14
第1条 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涉及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公司章程及制度。
第4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行为。
第5条 资金支付审批,在审批的单据中,用款人应详细列明主要或重要事项、金额与总额,并附有相关原始凭证、附带说明或其他补允资料,手续齐全完备。
第6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报销单→ 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主管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7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一次性或累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2人中任何一个签字有效);一次性或累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必须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0条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1条 分管领导、董事长或其授权人遇不在岗需要急需支付的资金,事前电话 请示相关负责人,征得其同意后,财务部方可支付,事后2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补签。没有特别情况,禁止越级审批或越权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越权审批支付的资金。
第12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15
资金中心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资金运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它涵盖了资金规划、预算管理、资金筹集、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多个层面,旨在实现企业财务健康和经营目标的达成。
内容概述:
1、资金规划:明确企业的资金需求,制定短期和长期的资金计划,预测现金流状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2、预算管理:设定和控制各部门的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防止超支现象。
3、资金筹集:规划并执行各种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4、资金运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包括投资决策、应收账款管理和存货控制。
5、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资金流动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确保资金安全。
6、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活动的透明度,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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