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30 11:46:58 好文

[经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4、建立施工现场防火档案,确立施工现场的防火重点部位。做到时时掌握火险动态。

  5、施工现场重点区域和部位要悬挂各种防火标志或警示牌,预留消防通道,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6、对员工要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对消防器材使用的进行培训。必要时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施工现场内消防器具必须按要求,在明显位置放置。

  8、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9、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用电机具和设备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0、班组的义务消防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部报报告。

  11、项目现场安全(防火)员要认真负责的工作,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火情隐患。

  12、项目部每周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自查,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并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由于职权范围无法处理的隐患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13、施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定要求。

  15、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移和损坏,确实因消防器材阻挡施工的,要及时报告。

  17、施工现场内具体落实地巡查制度,根据人口密度调查巡查频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8、要坚持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如黑板报,图片,录象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液化石油气公司是易燃、易爆的重点单位,因此“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标准。

  1、建立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组织和专门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

  2、液化石油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教育,实行岗位定责,持证上岗。

  3、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到位。

  4、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工作流程,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5、要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和车辆配套、完好,同时要具备各项设备的工艺操作规程。

  6、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到帐、册齐全。

  7、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图纸、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施工现场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领导现场防火保卫组,对现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小组和消防小分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微派建筑

  2、编制防火技术措施,现场用火严格执行申请和看火制度。

  3、按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合理布置(如消防高压水泵、消火栓、消防水龙头等)。消防器材要设明显标志,周围不能堆放物品,并且要经常检查,设专人负责,各种消防器材不准随便挪用,保持常备有效。

  4、按施工平面布置做好临时消防龙头和消防水池、防火砂池。并时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现场禁止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履行专职安全员审批制度。

  6、工作区和生活区的照明、动力电路皆由专业电工按规定架设,任何人不得乱拉电线,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器。

  7、材料保管:对储存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并分开存放,各种气瓶等危险品应单独设库存放。

  8、木工作业防火:采用阻燃材料搭设,电气设备应密封或采用防爆型,防止电线短路。用电设备过载运行,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生火;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9、电、气焊作业:电、焊机棚要有专人管理,焊割作业区与气瓶距离,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距离都应大于安全规定距离,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保证完整有效,作业前应有书面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燃物,切断电源、气源。

  10、涂喷漆作业防火:保证场所通风良好;禁止焊割作业同时或同部位上下交叉进行;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

  11、大型施工机械停放场、加油站远离生活区,设专人进行防火安全管理,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齐全。

  12、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明确任命各部门防火责任人,各司其职。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罚分明。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标本采集、给药、特殊饮食、治疗患者身份识别程序

  一、医务人员在给病人用药、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采集血液和其

  他标本、为病人提供其他的诊疗操作之前均应对患者身份进行识别,准确无误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二、至少同时使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

  三、患者身份识别采用患者姓名、住院号和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识U,另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特别注意在使用患者姓名进行识别时,不可以问病人“你是吗”,而是要询问病人“请问你叫什么名字”,让病人回答,然后将病人的`回答与手中的信息进行核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防止食物污染措施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工作。

  (二)彻底消灭厨仓库、配食间的老鼠、蟑螂、苍蝇和蚊子。

  (三)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烂的肉类、奶类、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类活物进入厨房。

  (四)必须对所有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的消防设施的检查。

  (五)禁止一切非厨房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二、食堂工作人员刀伤、烫伤、烧伤和机械伤害预防措施

  (一)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操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二)加强刀具管理,设置专用刀具柜和刀具架,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下班后集中存放保管。

  (三)炉灶操作人员在烹制、运送食品过程中,应避免直接接触高温炊具炉具,必要时,应戴上手套或用布巾隔热,以防烫伤灼伤。

  (四)员工如受到伤害,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在伤口未愈之前,伤员不应与食品再有接触。

  1、食品卫生应有专人负责,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情况,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儿童食品卫生的质量。

  2、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各年龄组儿童的食谱。

  3、食品由专人按实际需要采购,采购的食品应新鲜优质,每天由专人验收生、熟食品,并建立验收簿。

  4、生食品经验收后入库,库存不宜过多,各类食品应按需要量领取,每月底盘存。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帐目。库房保持整洁干燥,各种盛器须加盖。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食用。

  5、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作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品。

  6、各种膳食烹调后,由专人检查质量,合格后根据各班用膳人数发出,营养员应到各班了解儿童用膳情况,听取对膳食的意见。

  7、保健人员(或营养员)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的保质期严格把关。做到过期不用,生熟分开。

  8、建立严格的消毒卫生制度。规范操作。定期检查。

  1、要求全体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学校食堂的消防安全制度。 2、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忠于职守,严格检查食堂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潮、防爆、防腐蚀、防污染),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注意定点存放,过期及时更换,使其常处于有效状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4、食堂操作间“闲人免进”。

  5、严格遵守液化气的使用规定,液化气使用时不得离人。

  6、食堂燃气灶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7、保育员及后勤人员进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若造成后果将负一切责任。

  8、食堂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常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每次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负责区域的水、电、气开关情况,方可离开。

  9、消防器材应放在安全可见处,要求入室人员能熟练操作。

  第一条 为贯彻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针对食堂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堂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为安全分管园长,负责食堂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三条 食堂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批。

  第四条 食堂内要留有足够的通道,并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第五条 对操作间内易燃气罐、管路、接头、阀门必须经常检查,防止泄漏。发现泄漏时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出现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

  第六条 使用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

  第七条 保证电源电路处干燥,防止因受潮而短路。

  第八条 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操作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炉灶是否有明火,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烟道要每半年清扫一次。

  第十条 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 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向保安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园长负责对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

  2.定期检查电线、开关、插座等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禁止超负荷用电;灯泡和电热器不要靠近易燃物。

  3.要经常检查和更新消防器材设备。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专人统一负责。

  4.人人重视防火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一旦有火情,人人都要自觉参与扑火。全园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各自使用的场所、房屋,谁用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5.食堂应谨慎用火,做到火不离人,每天下班应检查封闭炉灶;定期检查厨房电源并做好记录工作。

  6.教育幼儿不玩火,教育教职员工节假日按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幼儿园内不得吸烟,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7.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并组织消防疏散演习活动。

  8.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观察,发现隐患,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发现者视情节给予罚款等处理,因擅自动用造成严重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 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

  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灾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条商场的电工、 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 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 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 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针对岗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对员工进行消防设备实地演示和培训。

  4、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每日对全场进行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部门经理日巡查制度,发现超市存在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全面推进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着力提升基层火灾预防水平,真正实现社会消防管理“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盲区”,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条块融合,全网覆盖

  实行街道网格块状管理和各领域线状管理相互融合,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以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将其划分为以街道行政辖区为“大网格”、以居委会为“中网格”、以属地区域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明确各级网格消防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服务及时的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网络。

  (一)大网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大网格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牵头,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玉川消防大队责任人、玉泉警务队负责人、安委办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负责对辖区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导中、小网格消防工作。

  (二)中网格,以各居委会为主体。居委会主任为中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中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集中专项整治、日常消防宣传,督导“小网格”消防工作落实。

  (三)小网格,以居委会安全员为主体。安全员为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建立以安全员、协管员、监督员、联络员为成员的居民小组消防机构,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日常消防宣传和初起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四)街道安委办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对各网格消防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一般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消防管理信息的汇总、建档;对安全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单位报请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打击查处等。

  二、消防安全网格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消防网格责任人职责任务

  1.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2.每月联合玉川消防大队、玉泉警务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根据上级部署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和各类专项治理行动;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政府挂牌督办并协调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3.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居容整治内容,合理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抗御火灾能力;落实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

  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居委会消防安全网格责任人职责任务

  1.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2.每月组织“三委”成员,对居民小区、辖区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报送街道安委办。

  3.依托居委会办公场所、社区警务室等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4.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宣传消防知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常识。

  5.建立居民志愿消防队,配置消防器材装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6.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消防水源和消防装备器材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居民小组、责任片区消防网格责任人职责任务

  1.组织志愿消防队、小组长等力量,开展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结合例行防火巡查工作,深入居民家庭、楼院,“九小”场所面对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普及消防常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工作目标

  (一)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部门按照分管行业领域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系统的消防监管,切实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

  (二)各有侧重、差别监管。二级、三级网格承担基础性消防安全监管任务,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处置,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确保监管全覆盖。

  (三)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突出加强社区、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人员保障。各级网格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组织机构、有管理人员、有专门力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各级网络责任人备案制度,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街道办事处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把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加快推进街道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

  (三)加强督导奖惩。各部门、各居委会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内容,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网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网格责任人晋职晋级及参与评选评优的资格,按规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1严格按照《河南省消防条例》遵照执行。

  2消防领导小组切实负责做好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并带领职工每天对消防安全巡检一次。

  3班前、班后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本车间职工必须按照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去工作。

  5本车间职工必须彻底学会消防的“四懂”“四会”。

  6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厂区。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厂区。

  8电源线、润滑油必须按规定规范进行。

  9动火检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具备安全防火设施,方可进行。

  10人人爱护消防设施,敢于向违犯消防条例的`人、事做斗争。

  11对违犯消防安全条例的,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制定业主消防安全手册的目的在于指导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使各入住业主了解与掌握入住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大厦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物业大厦情况对编制内容予以说明。

  一、总承包及分包公司须知

  1.在大厦内办公的各公司的办公室必须每l00m2摆放两个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办公室内抽烟必须备有烟灰缸,不得将烟头、烟灰弹进废纸篓,以免引起火灾。

  3.下班后应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是否已关闭,以防止电源短路引起火灾。

  4.各公司必须将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名单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联系。

  5.加强对下属员工的安全、防火教育,以免员工在施工中出现意外。

  6.管理处有权检查各公司办公室的安全防火情况。

  二、入住装修须知

  1.业主入住时应向管理部门介绍所聘装修公司的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事项。

  2.管理部门应向装修公司派发一份《装修守则》,要求各装修公司在大厦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装修守则中的各项条款。

  3.装修公司在大厦内装修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8:30—18:30,因工程需要加班,应到安全管理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加班施工。

  4.每天的装修垃圾必须由各施工单位在18:00—20:00运送到垃圾站,各施工单位不得将每天的装修垃圾遗留到第二天处理,否则管理部门将自行清理,其一切费用由施工队负责。

  5.进出大厦的装修材料和垃圾必须全部从货运电梯运载,任何装修材料和垃圾不得从客梯运载。

  6.施工用的临时电线和电源开关应布置有序,不得乱敷乱设,以免遗留隐患。

  7.施工用的香蕉水、油漆等易燃物应指派专人加强管理,防止易燃物品发生意外。

  8.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三、业主须知

  1.物业大厦的各主要出入口均应由安全管理员24小时值守,若大厦内面积较大,管理部门应指派人员巡逻,以确保安全。

  2.业主在正常工作中如受外界人员干扰,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大厦安全管理部门。

  3.物业大厦每天上班时间为8:00—17:00。各业主因为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请填写好加班表报送大厦管理部门备案。

  4.节假日(白天)需加班的单位员工凭本单位的工作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大厦。

  5.因工作需要向大厦外搬运大型物品时,应填写物品放行条,待大厦管理处或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放行。需要向大厦内搬运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向大厦安全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搬入大厦,并指派专人保管。

  四、安全管理部门职能

  1.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为业主解决在大厦内遇到的各类消防安全防范问题,是业主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可靠后盾。

  2.业主因工作需要增加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管理部门应具体指导安装。

  3.安全管理部门对所属员工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业主因管理公司下属员工以各种形式做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向公司管理部门投诉,管理公司应尽快处理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大厦的'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和对员工进行严格的救护培训,以较全面的专业素质为业主服务。

  五、火警应变措施

  1.听到火警警报声时:

  (1)当听到火警钟声响起时,表示附近可能发生火警。

  (2)迅速检查自己的工作地点及周围是否有火灾发生。

  (3)消防责任人应尽快检查其所在地方及附近是否有危险发生。

  (4)消防责任人发现有危险,应组织员工有秩序地撤离大厦。

  2.所在区域未发出火警报警时:

  (1)所在楼层警报没有响,则表示火警并非在自己附近地点发生,不会有现时的危险。

  (2)保持镇定,即使没通知疏散,自己也可自行决定是否离开大厦。

  (3)做好疏散准备工作,当接到通知或听到所在楼层的火警警报声响后,立即离开大厦。

  (4)无任何火警迹象,请勿随便按动所在楼层的报警按钮。

  3.发现着火时:

  (1)按动附近的火警报警按钮,告知其他住户并通知大厦消防中心。

  (2)利用附近的灭火设备灭火,切勿用水扑救电源引起的火灾。

  (3)如果火势仍无法得到控制,请立即离开大厦,待大厦消防人员前来扑救。

  4.疏散与逃生

  (1)保持镇定,依照消防指挥员或大厦消防广播的指令有秩序地从消防楼梯疏散。

  (2)除照明灯光外,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

  (3)消防责任人须在疏散后清点所有公司职员及到访的人数,以便协助在场消防工作的开展,如发现有职员或到访者失踪,请立即通知在场消防指挥员。

  (4)应从消防通道离开大厦,并关闭所有防火门,切勿将防火门固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人员均需离开大厦,到外面开阔地带集合,切勿留在大厦内。

  (5)切勿使用电梯逃生,所有电梯在火警警报声响起时会自动停止运行。

  (6)各单位必须负责安排疏散伤残职员和到访者,如果需要协助,请通知大厦管理处。

  (7)未经消防指挥员或大厦管理部门人员的允许,切勿再度进入大厦。

  六、大厦资料

  1.消防指挥

  在公安消防队未到达之前由大厦管理部门的最高领导任消防指挥员,待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现场总指挥由公安消防队最高指挥官负责。

  2.消防管理人

  物业公司任命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人担负现场指挥的责任。

  3.火灾报警按钮

  大厦的火灾报警按钮均附有清楚的标志,火灾报警按钮一经按动,火警钟立即鸣响,信号即时传送到大厦消防控制中心。

  4.自动灭火报警系统

  大厦如装有先进的自动灭火报警系统,一旦有烟雾产生,该系统立即发出警报,如果温度达到摄氏60度以上,自动喷淋系统将会喷水,将火扑灭。

  5.太平门出口

  大厦每层设有多个太平门出口以方便人员逃生。出口通道的灯光照明全部接通大厦的应急电源,在火灾发生时疏散通道的所有照明系统均能正常工作,以确保人员疏散时有秩序地进行。

  6.防火门

  防火门能自动关闭,可以阻止火势及浓烟蔓延至疏散通道,因此防火门应经常性地关闭,不能随意将防火门打开固定。

  7.逃生途径

  在紧急情况下逃生时,切勿使用电梯,请使用最近的疏散楼梯,迅速撤离大厦,到地面较安全的地方集合。

  8.大厦消防广播系统

  大厦各楼层均装有公共广播系统,如遇火警发生,该广播系统以播放录音带的方式引导人

  员安全疏散,所有录音带的信息将分别以英语、普通话、本地方言播放。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一、总则

  1、安全消防管理是铁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提高全员安全消防素质、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类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消防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解决现场消防问题和应急救援及火灾逃生自救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短、平、快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综合素质。

  二、安全消防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针政策)、安全消防知识、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消防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消防知识教育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消防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况及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等生产概况;消防报警电话、危险部位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安全消防注意事项;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等相关安全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和岗位专业等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火灾的扑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消防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三、安全消防管理的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经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消防管理。

  (1)新任职的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

  (2)在职人员的安全消防轮训工作,按年度教育计划安排进行。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或建设单位消防专门培训。

  四、安全消防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1、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安全消防教育”。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

  2、在职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教育”

  3、消防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我项目部管段的工程概况,安全消防状况及特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等。

  (3)安全消防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安全标志标识讲解;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如何抢救伤员、排险、报告及保护现场等。

  4、监督检查各架子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各架子队的生产、安全消防特点及状况;

  应具备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等。

  (2)安全消防要求、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

  安全和防火灭火措施;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等。

  (3)紧急情况的处置,以疏散逃生救护知识为重点;

  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4)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

  (1)施工现场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消防安全知识管理制度12

  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办公室、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教室、会议室机房等处严禁使用明火。

  3、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4、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各处室、教室、办公室等公共用电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5、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6、树立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走关水、关气。发现水、电、气设施出现故障及时报告总务处及维修人员。

  7、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接电、接水作生活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所有电源线路上使用电炉等大用电量电器。

  8、学校电路由专业人员管理,严禁任何人拉闸断电。如需停电,先报告学校有关领导。由专业人员实施拉闸、断电、送电。

  10、外单位在学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决算时一次结清电费,大型建筑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11、除本学校出租或经营的门市外,任何人不得从学校接电源用于营业、生产活动,如发现违反规定者,立即截断电源,并追究接电源处所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举报者,学校予以奖励。特殊情况必须接电源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12、经学校同意用电的门市、工厂不得给别人转接电源,否则,立即停止该门市用电,造成的损失,由转接者自己承担。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

  一、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工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管理监控员交接班制度》,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设备的完好无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严格遵守声控、音响和监视设备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熟悉各种信号、标识和讯号。处理每一次火警讯号不得超过五秒。

  3.坚守岗位,严密注视监视屏及各类控制柜的工作状态,认真接警、处警和解警。做到准确记录火警讯号,快速传报,正确传达领导处置火情的指示。

  4.严密监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发现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类似情况时,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员主管前往调查处理,并做好记录。

  5.当发出火警报警信号时,立即通过对讲机或电话通知当值安全管理巡逻员前去报警位置核查信号真伪情况。

  6.发生火灾时,迅速按消防预案紧急处理,并尽快向消防主管及物业值班经理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越级直接报告总物业经理。

  7.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各类信号检查,确认正常与否,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上报主管或通知工程维修人员。

  8.各操作开关在正常情况下应处于“自动”位置。每月第一周做一次手动、自动实际操作检查,以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9.当物业电梯监视系统收到故障报警时,应立即通知当值经理和工程维修人员前去处理。

  10.配合机电人员等进行报警系统每季度一次的检查,以及每季度一次的消防系统有关试压测验。

  11.为保证消防安全管理中心专线报警信息畅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专线报警电话。

  12.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睡岗、脱岗,不准岗上会见亲友,不准吸烟,不准岗前、岗上饮酒,不准代人存入物品,不准搞娱乐活动)。

  13.保持室内卫生,经常清洁控制柜及闭电监控系统,做到设备无灰尘、积垢。

  14.宣传消防规章制度,报告防火隐患,提出消防合理化建议。

  15.当值人员必须准确、真实、清晰地填写值班记录。

  16.谢绝非工作人员进入消防安全管理中心,严禁非值班人员触动各种设备。

  17.对各种值班用簿、资料、工具、装备要做到数目清楚,摆放有序。

  18.严禁收录、播放电台节目及与工作无关的音乐、录像带。

  二、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1.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消防监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物业的安全。

  2.消防保安中心实行专人轮班制度,值班员要严格履行其岗位职责。

  3.维护消防主机联动系统和音响广播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与有关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养及维修,管理好全部设备、资料,及时调配补充消防及灭火器材。

  4.消防保安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工程管理部或负责维护管理的专业部门,严禁擅自拆装、移动。

  5.定期检查物业各个部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及各种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及客户进行整改。

  6.认真处理每一次火警讯号,反应时间不得超过五秒,做到快速传报,准确记录,有警必查,查必有果。

  7.必须备有《火灾疏散预案》和火警传报程序,以及消防监控保护部位示意图和相关部门及客户电话、寻呼机和手机号码。

  8.在物业管理公司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定期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进行消防演习,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9.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以免影响消防联络。

  10.谢绝非值班人员进入消防保安中心,严禁非值班人员触动各种设备。

  11.一旦发生火灾或各种突发事件,必须听从物业防火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全力以赴,做好灭火抢险的救灾工作。

  12.全体消防监控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本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工作做出贡献。

  三、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监控员交接班制度

  1.接班者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交班者相应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

  2.交班者应将设备运行情况及故障火警处理情况、资料工具数目、领导指示、待办事宜等,准确记录在值班簿上,并向接班人加以说明交代。

  3.接班者与交班者应共同查看各种设备有无损坏及运行情况,交换对火警处理意见,弄清领导指示和未尽事宜的'续办内容,点清交接物品。

  4.当交接班遇有紧急情况发生时,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能进行交接班,可在交班人员主持下,接班人员协助下完成工作。待事件处理得出结论,或上级主管作出决定后,交接班方可进行。涉及设备失灵,处警失误等情况,必须当即报告有关领导裁定责任。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应坚守岗位。如接班人因故无法到岗工作,交班人应报告主管领导给予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6.交班人交班前必须清扫室内卫生,接班人如发现交班人无故未清扫室内卫生,可不接班,直至交班人清扫完毕。

  7.禁止交班给有病、情绪不正常或醉酒的接班人员,并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上级主管。

  8.交接班双方须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值班记录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实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须分别经公司(一级)、部门(二级)、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一级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全管理部负责实施;二级由部门主管经理负责;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时间各不少于半天、两小时、一小时,公司内调动由二、三级负责。

  3.内容为“三懂三会”消防法规、制度、火灾原因教训等,班组可用讲演与表演相结合的方式。

  4.随技术工种和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和消防培训,考核同步进行。

  5.未经三级消防安全教育或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操作服务,否则由此发生火灾事故由分配及接收具体工作的领导负主要责任。

  6.对民工、外委托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由主管部门负责。

  五、动火审批制度

  1.根据用火部位和危险程度,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动火时,必须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施工,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在楼层闷顶、车库、制冷机房等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管线、设备处动火属一级;由主管部门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员到场监督,方可动火,疑难危险问题报请公司领导,召集有关员工采取可靠措施,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3.非属一级动火管理之处的使用电焊、气焊、烧烤、煨管、熬沥青和批准使用的电炉及炉火取暖的管理属二级;由主管部门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执行防火管理规定,并责成专人落实。

  4.属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炉灶,烤炉及吸烟管理属三级,由班长负责检查,落实岗位员工消防责任制。

  六、新建、扩建、临建工程报批制度

  1.工程管理部对工程的消防设计和安全施工负责,并对外包工程中的消防安全实施现场监督,自建和外委托工程事先均须按规定报请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2.凡外委托工程,主管部门按国家《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督促落实,设计单位的设计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3.公司内临建工程由改建或维修部门按规定报批,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七、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各部门的各种电器的安装、增减、拆修、检修、更新均由专业电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非专业人员不准私自拆改、增加用电设备、器具。

  3.禁止员工和客户私自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等电加热用具。

  八、消防器材、设备维护、检修更新制度

  1.各岗位配置的灭火器、消防栓、水带、水枪及消防设施等,由各岗位负责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并列入交接内容之一。

  2.灭火器材检修和更新,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室内外消防栓检修、修理、更新,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3.室外消防栓维护保养和冬季保温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4.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由所在岗位维护保养,由工程管理部维修。

  5.各种灭火设备、器具不准擅自挪作他用,压盖、围占,如违反或丢损,追究违者的责任。

  九、逐级消防检查制度

  1.坚持班组岗位日查、部门周查、公司月查制度,各级管理员工坚持日常检查,节假日开展逐级自查活动。

  2.检查内容包括查领导、查制度、查消防设备、查隐患,结合实际和不同季节应有重点。

  3.器、机动车辆和消防设备分别进行专业性的全面检查,公司进行抽查考核。

  4.各级和各种形式的消防检查所发现的隐患问题,都应有文字记录并逐级落实整改措施。

  十、隐患整改制度

  1.火险隐患包括:现实的火灾危险和可以导致火灾发生的违章行为。

  2.隐患整改坚持:班组、岗位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上交上级。

  3.按上级规定:实行隐患立案,整改销案制度,对重大火险隐患有“三定”整改方案(即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隐患未消除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因历史遗留的疑难隐患,由公司在今后改造和发展中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有关部门配合公司采取安全措施。

  5.对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提出和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应整改,公司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复函。

  6.对公司检查出的火险隐患,通知后不及时整改的实行“处罚通知单”,由该部门主管经理签收的“负责办法”、“通知单”存档备查。

  十一、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使用规定

  1.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按照通知书上的期限要求整改。

  2.任何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不准拒收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如拒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收到安全管理部下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不执行整改的部门及施工单位,消防专管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罚。

  4.对不执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如出现意外情况一切后果自负。

  5.过期整改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6.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通过主管消防工作的部门领导和消防主管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十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1.消防宣传是消防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育发动群众自觉同火灾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安全。

  2.防火宣传教育要纳入部门宣传教育中,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3.新职工、临时工(包括代培、借用人员和施工人员)工作前必须对其进行防火教育。

  4.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消防常识及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5.对用火、用电、用油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人员特殊工种等要采取短期培训、讲座、参观等方法进行消防专业知识教育。

  6.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活动,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和训练,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

  7.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警惕性,增强防火责任感。

  8.要经常对广大员工和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广大员工群众都能达到“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能扑救初起火灾)。

  9.通过系统地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群众不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安全观念,在工作中、生活中自觉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时刻不忘防火,就会杜绝减少火灾发生。

  10.贯彻实施消防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表彰在消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好人、好事,揭露、批评违章、违法乱纪行为等等,要运用宣传舆论,扩大影响,推动消防工作。

  十三、义务消防组织制度

  1.义务消防组织是群众性的组织,是做好防火工作、扑救初起火灾、保障正常营业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领导都要带头积极支持义务消防组织的各项活动。

  2.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本部门防火负责人具体组织、培训、教育、演练,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

  3.义务消防队伍训练教育内容: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报刊、指示和消防法规、条例及物业消防规定。

  (2)学习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其性能及维修保养等,监督他人不准乱动和损坏,发现后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负责人。

  (3)根据各部门营业性质进行实际演练。

  (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火警原因。

  (5)对本单位的消防事宜有权监督检查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四、火灾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火灾扑救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确定责任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火灾查处由公司组织,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协助。如事故情况需要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管理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3.按上级规定,火灾应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五、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1.对于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先进部门、班组、个人,由公司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2.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部门、班组、个人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批评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六、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1.总则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中,每季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总结。对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先进的集体、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重视,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认真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义务消防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记录、有措施、有成绩。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未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成绩突出。

  (5)同违反消防管理的现象斗争,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成绩显著者。

  (6)能够坚持经常性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为扑救火灾,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一定贡献者。

  3.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资金和开除的处分:

  (1)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

  (2)用火、用电不慎或储存保管危险品不当的。

  (3)火灾情况下随意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扰乱火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5)阻碍消防车辆通过,影响灭火任务的。

  (6)违章吸烟、动火的。

  (7)安全管理员、消防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8)未经批准埋压、占用、改用消防设施的。

  (9)违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阻碍消防检查工作的。

  (10)报火警或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挠火灾调查处理的。

  (11)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进行打击报复的。

  (12)对有关部门已提出火险隐患整改意见而拖延解决或造成火灾者。

  (13)违反消防规定,经消防监督员提出改进意见而拒绝执行者。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

  1 目的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 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 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 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 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5 各级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5.2 安环科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专项管理,并根据生产环境危险性、设备或燃料的特点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并对公司内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台帐。消防设施是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 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 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 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 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 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 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 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 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 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 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 职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 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 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 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 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 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 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 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 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 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 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 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 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 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 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 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 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 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 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 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 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 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 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 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 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 10.3 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 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 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身体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

  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9.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4.9.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货物装卸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商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商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控制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订商场安全经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

  4、检查部门负责人将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及时整改,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并定期检测。

  (2)相关消防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1)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3)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需拉线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有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严禁在商场内使用明火,一旦发现将给予责任人严厉考核。

  (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

  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车间课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四、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五、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临时需要,需报安全生产小组批准,由机电课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六、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七、各机械设备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八、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九、车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征得安全生产小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十、公司安管员按时对各生产车间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壁挂整改。

  十一、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并填写点检表,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十二、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三、发现火灾险情按《消防应急预案》操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义务消防队及时、有效的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公司报告。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6

  一、公司对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队长具体组织实施。

  二、重点季节公司领导小组应对全公司消防实施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公司应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组织必要的消防演练,发生火灾能及时扑救。

  五、公司应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公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消防违法违章案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调查。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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