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9 21:17:59 好文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锦集(15篇)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锦集(15篇)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1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2、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的有关要求;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

  4、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11、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示意图;

  1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也具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书;

  六、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西路100号)

  七、办理时间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联系电话

  xxxx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2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制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穿插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达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外表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贴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干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七)客用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

  (八)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

  (九)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

  (十)棉织品经晒干烘干后应在干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3

  一、操作加工间布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

  三、排烟、排气设施齐全有效,通风良好。保持下水道畅通,地沟内无积水、无污物。

  四、健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

  五、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所有食品用具或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六、各种食品加工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七、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八、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整齐、干燥、卫生。

  九、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十、操作间地面、墙壁、顶棚、炉灶、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十一、食品容器、食用工具、案板等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保持干燥。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十三、操作人员在厨房操作间内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十四、操作间的废弃物、垃圾等要及时扫除、处理。

  十五、操作间应保持沟道畅通,无积水。

  十六、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扫制度,实行厨房卫生分片包干等责任制。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4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吸烟是一种能够引发多种疾病的危险行为,为了保障大家、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文明卫生好习惯,学校特制定此制度,希望大家严格执行。

  1、校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

  2、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贴禁烟标志。

  3、公共场所不摆放烟具。

  4、不向来客敬烟。

  5、校内商店禁止出售香烟。

  6、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吸烟。

  7、教师要将吸烟与健康知识和本学科有机的结合在教学中。

  8、每学期要有一次“吸烟与健康知识”的主题班会课。

  9、定期出有关“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栏。

  10、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如健教课、政治课、化学课、心理咨询、同伴教育、参观展览、宣传栏、班会等﹚。

  11、有吸烟史的教职工在校园禁烟的基础上,制订戒烟计划,争取在一定期限内完全戒烟。

  12、学生如有违禁吸烟者,轻者教育,重者处罚,不得授予各种奖项,所在班级不得授予先进班级。

  13、教职工违禁吸烟情况严重者,取消其该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4、禁烟起始日为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5

  1、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建好工作台帐。

  3、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7、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8、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6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7

  一、采购的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采购的用品用具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卫生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卫生设施设备的使用要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实行维修和保养相结合的原则.

  二、卫生设施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三、要保持卫生设施、设备的卫生清洁,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更换,应做好详实的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自查制度

  一、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成立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三、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的检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洗消间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洗消间内布局必须严格遵守"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原则而设立,流程要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2、洗消间必须建在清洁,卫生,供水方便,远离厕所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源。防止有害昆虫的进入,洗消间面积应与洗消用品用具相适应。

  3、洗消间必须独立专用,通风换气良好。并按流程设立前置工作台,洗涤池,过水池,药物消毒池(或消毒柜),后置工作台,保洁柜。各池应有明显标志。各池容积应与洗消量相适应。工作台面和各池应采用不锈钢或瓷砖,要便于清洗,不易积垢。前置工作台用于存放未清洁杯具,后置工作台用于存放清洁后待消毒杯具。

  4、杯具保洁柜内壁必须采用瓷砖或易于清洗,不发霉的.材料,保洁柜必须带门,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容量应不小于日常用量的2倍。

  5、装载脏杯与干净的容器必须分开使用,且标注清晰,不得混用,并当天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为有效促进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由专(兼)职人员负责;

  二、制定各公共场所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四、负责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有记录及处理结果;

  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督促患有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七、接受和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2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3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4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11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进货索证、验收、登记台帐保管工作。

  2、负责公共卫生用品索证和登记台帐人员,应该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和公共卫生用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现场查验供货资质。

  3、批量采购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单、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件、营业证复印件。零行购买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与健康证件复印件。

  4、公共卫生用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验收,查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登记清楚台帐。

  5、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证件资料和台帐,不得涂改、伪造。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12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共场所,是指本校范围内向广大师生员工开放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商店、食堂等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维持本场所的正常秩序,做好安全“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保卫处要将公共场所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2、场所内部及建筑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张榜公布;

  5、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

  6、夜间开放的,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7、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核定人员容量。

  第五条、对使用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凡举办活动的部门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保卫处收到申请后,视其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被批准,应按要求填写《集体活动安全审批表》。

  第六条、举办临时性大型(三百人以上)活动,实行申报制度,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在五日前,将安全保障方案报保卫处审批,保卫处应在三日以内视其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七条、所有公共场所应根据举办活动规模及特点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立治安员,并配有明显标志,或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治保人员负责维护秩序。

  第八条、在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和治安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场所规章制度,扰乱本场所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纠正。对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扭送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公共场所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发展,保护现场救治受害人,捉拿违法犯罪分子,同时立即报告保卫处处理。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不得拖延。

  第十条、保卫处负责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如发现公共场所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法查处,并可令其立即整改。如到期不改的可限令其场所停止活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场所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均应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未办审批手续者,禁止举办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15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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