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9 14:11:00 好文 我要投稿

学籍管理制度(精品)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籍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籍管理制度(精品)

学籍管理制度1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2

  一、入学

  1、重生入学,采纳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工夫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管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更改事情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求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管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存,研究成绩由借读学校依照有关管理规定查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研究成绩、在校施展阐发、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研究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查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准绳上不管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研究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研究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前提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元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存。学生休学期满,应定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准绳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研究。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逝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小我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研究。

  4、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若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实时向校长报告,并进里手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分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结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纳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准绳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前提跳级研究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答应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研究。

  六、毕业

  对受完国度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查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前提的,由学校发给经XXX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XXX初等学籍公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度做出凸起的进献,或在某一方面获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赐与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呼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研究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制度3

  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教委《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意见》。现就有关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

  1、新生录取严格按照年龄把关,个别特殊情况有校长同意方可录取入学,获得学籍成为我校正式学生。

  2、学籍档案有:学生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籍卡、健康卡、体育合格卡,学校建立1-11周岁少年儿童名册。义务教育登记号码册,小学生名册,学生流动情况登记表,(外学区就读名册、流生名册、留级生册、转学证书存根,休学证书存根)小学生毕业生名册及证书存根,6-11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师生奖惩登记等。

  3、一至五年级均实行不留级制度。

  4、休学。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有关证明,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即在次年与休学开始时间相应月份,前一月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5、转学:

  (1)学人因特殊原因须转出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教导处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2)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就读的(包括借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填好借读申请表)参加插班考试及格录取后,“一证四件”(转学证、义教卡、学籍卡、体育登记卡、健康卡)齐全才可办理插班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4

  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市、区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假审批。

  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医疗单位的证明),请假超过三天者,须持医院请假单和学生请假条向教导处汇报;学生请假超过三个月要求休学,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附医疗单位证明,并由班主任证明,报教导处查验后交教育局普教处审验批准,方可准其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学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三、小学生必须受完六年义务教育。

  发现学生辍学,就依法使其复学。因户籍变更要求转出本校的学生,须持班主任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未办理转学手续的,班主任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否则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因户籍变更须转入本校的学生,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和任课教师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五、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汇南小学教导处

xxxx年xx月xx日

学籍管理制度5

  总则: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学生接受教育权益,根据北京市学籍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学、注册、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结)业等相关管理条例。

  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接受西城区学籍办公室的统一管理,由学校教学处具体实施。

  第一章入学

  按照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我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由教学处、信息组负责对新生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进校报到前,凭学校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里,登陆二附中校园网,输入本人相关信息,学校负责确认其入学资格,并为其安排班级,布置暑期内容,提出入学要求。学生可适时上网查询以上内容,做好开学准备。

  报到注册:高中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学校凭新生当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确认北京市常住户口,为其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未按期到校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入学材料将退回上级行政部门。

  新生报到当日,班主任及时核对新生名单,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反馈教学处。

  新生入学2周内,需认真填写入学登记表,办理学生证和借书证。

  上报新生名册:开学2周内,教学处依据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册,将数据录入北京市电子学籍管理(Cmis)系统,同时补充计划外招生学生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学生信息库。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位学生分配学籍号,发放学籍卡,并将新生名册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学期注册

  注册是学校承认学生学籍资格的重要标志。新生入学和每学期开学,学生均需

  持电子学籍卡、学生证进行刷卡注册,以确认本学期在校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2周内,各班学生应以班为单位到教学处完成电子学籍卡和纸质学生证的学期刷卡注册或补卡手续。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班主任应及时核对返校学生,对未按期返学上课的`学生,需了解情况,上报教学处。

  第三章考勤

  学校学生处依据考勤制度负责学生考勤管。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

  学生因病、事假,请假超过整个学期的二分之一,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其他情况,需与学校协商。

  说明:以实际不到校病事假天数和旷课节数计算。

  第四章转入

  (一)学生转入需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学生转入需备材料:

  1、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学生本人页)。

  2、转学证明。

  3、高中统一招生报名表。

  4、高中生学籍卡(原件并盖校章)。

  5、模块成绩单(含电子版)

  6、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含电子版)

  7、团关系及入团材料。

  8、北京市高中会考成绩转入证明。(外省学生需开具原校省级部门的会考成绩证明,到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会考办办理转入成绩证明)

  9、学生电子学籍卡要在原校办理离校刷卡后,交本校刷卡注册。

  10、交二张一寸蓝底证件照2张(含电子版要求规格像素640x480)

  (二)转入特殊说明:

  1、办理转学一般在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高一的第二学期和高三的第二学期,考虑到学业成绩的完整性,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2、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3、学校不允许未办理转学手续或学籍登记手续的学生进班上课。

  第五章转出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转到本市或外省学校学习,需还清学校的图书、体育器材等一切物品,交齐购书费用,告知班主任后,方可到教学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一)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需出示接收学校所开具的接收证明(转学联系表),并填写转出申请表。经学校教学处核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教学处提供给学生的转出材料:

  1、转学证明。

  2、高中统一招生报名表。

  3、高中生学籍卡片。

  4、高中成绩表。

  5、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6、团关系。

  7、北京市会考成绩转出证明。

  8、学生电子学籍卡办理离校手续,并交回学生证件卡。

  (二)不予转学的条件

  1、初、高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和初、高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2、学生在校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3、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学校不能为其提供转学证明。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

  (一)休学:

  学生因病、外出学习等原因,需离校一段时间(一学期内连续请假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办理休学手续: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休学手续由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保留期限初中生一般保留到十八周岁。高中生一般保留到二十周岁。超过保留期限仍不能返校学习的,按退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又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需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学生家长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应提交区级以上医院病愈或认定可以正常上学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教学处负责跟据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编班,登记入册。

  第七章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帮助无效的,应酌情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仍未返校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应视自动退学。学校需与家长沟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生因出国学习超过一年以上,须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手续:应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校负责向上级学籍主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学校负责提供学生的高中学生档案材料。退学后的学生档案材料由学生家长送户口所在。

  第八章借读:

  (一)非本市户籍的学生来校就读,均为借读生。需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处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办理借读手续所需材料:

  1、提供学生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学生本人页)。

  2、原校开具的准许借读证明。或初中升学考试报名表。

  3、团关系及入团材料。

  4、交二张一寸蓝底证件照2张(含电子版要求规格像素640x480)

  (二)借读生在校学习期间,与本市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在参加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力和义务。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借读生中途离校只发给借读证明,提供借读期间的成绩证明;借读生离校后,学籍自然终止。借读期间,户口进京,将视为借读终止(停借),我校不再保留其借读身份。

  (三)外省借读学生在本校期满三年,会考成绩合格,学分达到要求,同样可拿到标有“借读”字样的《北京市高中毕业证书》。

  (四)北京市户口学生外出借读,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和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返校后,需向学校提供外出学习成绩证明。学校将其作为学分给予的依据。

  (五)学校接收借读生及借读生离校时间一般为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内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毕业:学生学业三年,成绩达到规定学分,会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印发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北京市高中毕业证》。

  借读生学业证书的制作及审批,均与正式学籍生一样。所不同的是学业证书字号中“字”的不同,学校在编排借读生学业证书“字”时,需增加“借”字样,外籍学生需增加“外籍”字样。

  结业:学生学业三年,学习期满,成绩达到规定学分但会考成绩未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准予结业。学校印发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北京市高中生结业证》。

  学生离校后两年内,经参加北京市会考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可以持结业证换取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为准。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三年,未达到学习期满,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将其高中档案材料密封后,由学生本人移交至高等院校,或移交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

  毕(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章电子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学籍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电子化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化档案和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

学籍管理制度6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七)自动放弃学籍情况。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学籍管理制度7

  1、幼儿园建立幼儿学籍档案,学籍管理由办公室、保健室负责管理。

  2、幼儿学籍管理包括报名登记表、新生家长需知、幼儿健康状况调查表、来园考勤表、幼儿体检卡,退学、转学等内容。

  3、新来园幼儿报名时应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包括幼儿姓名,出身年月,籍贯,身体状况,父母亲情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报名登记表由家长填写。

  4、幼儿园对录取幼儿,建立新生入学注册制度,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入学注册。

  5、幼儿园建立幼儿来园登记制度。建立幼儿名册,由班主任负责记录幼儿来园、缺席等情况。幼儿连续3天未来园,班主任应与家长进行联系,进行家访,了解情况,并做好情况记录。

  6、在学期内,幼儿家长要求退学或转学的,由园长室签字同意,办公室和保健室办好退学或转学手续、并记录。办理伙食费,管理费的退收工作。

学籍管理制度8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 入学注册

  1.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 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 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 转学

  1. 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 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 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 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 休学、复学

  1. 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 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 留级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 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籍管理制度9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一次点名,并认真填写点名簿(级部负责制定)。

  2、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向班主任递申请并开具四联假条,说明事由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返校时间,家长要在家长联上签名。班主任不在,须级部主任代开假条。

  3、学生患流行并传染病期间,必须回家休息、治疗,凭疾控部门的证明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应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学生处。

  4、如有未请假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立即与家长联系,弄清原因。一时与家长联系不上的,应向学校报告。

  5、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的,班主任应向学校报告。

  6、学生中途离校的',应凭假条出校门,假条由传达室收存。

  7、各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教育,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条、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研究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纵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生是否结业的依据。

  第七条、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八条、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

  第九条、补考后仍旧不合格,重修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学员操行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首要依据,操行评定每期进行一次,接纳写实性评语方式,结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员,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1、因病应退学而不退学者;

  2、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研究者;

  3、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退学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在管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可给退学学员核发退学证明。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学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一样平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奋研究,团结学员,正视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学员在学期间应做到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实验、实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员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工作、体育比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研究标兵”等荣誉称号,并赐与一定嘉奖,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员,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赐与批评教诲或严肃处理。对学员的规律处罚决定应存入学员档案。

  第二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员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员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学员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嘉奖与处罚应遵照职权制订有关规定,明白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发布。

  第六章 结业

  第二十四条、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操),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结业,并由学校颁发相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员在结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操)不合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学校一律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11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可以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学籍管理制度12

  总则:为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证金洲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金洲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有关小学生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事项的处理,暂依本办法执行。

  入学:

  第一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以就近入学为原则,不搞入学考试。

  第二条:凡符合入小学一年级条件的儿童,必须按当年招生规定时间,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簿到学校报名,然后凭录取通知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注册时,家长需填写《小学生学籍表》其中的家庭情况。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如开学后第一周内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者,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后,以第五天的学生人数为准,向学校汇报人数情况。每学期开学十五天内,学校教导处应整理好《学籍册》、《学龄前儿童名册》、《学龄儿童名册》、《流动生名册》、《毕业生名册》等,由学校存档。

  转学:

  第一条:凡外地迁入本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册”和转学证明向学校联系,经入学考试分班。

  第二条:本校学生因住家迁移或学生父母工作调动需要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向转入学校联系。

  第三条:凡要求转出学校的学生,需要有关说明转学理由的证明,经学校研究批准,才能发给转学证书。并且要求在开学前十天或学期结束前十天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办理转出学校手续时,教导处要在该生《学籍表》转学一栏写清楚转出学校日期和去向,转学生的《学籍表》由原校存档,并由原校复印一份《学籍表》交学生转入的'学校。

  休学:

  第一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有医院或家长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并在该生《学籍表》休学一栏注明休学日期及原因。

  第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班就读,并在该生《学籍表》复学一栏注明复学日期和编入就读班级。

  退学:学生因年纪大或学习不好及其他原因不上学的,教师及时家访,做家长和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反复做工作无效,作自动退学,视为非正常流动,学校不保留学籍,并在其《学籍表》退学一栏注明退学日期和原因。该生《学籍表》由学校存档。

  毕业:小学生读满小学年限,符合毕业资格,由学校编制毕业学生名册,报镇科教办审批,发给《毕业证书》。若小学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教育部有统一规定学籍管理办法时,此法自行废止,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学籍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三条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十五条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状况,确有正当理由务必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转学

  第十六条无特殊状况在本区内学生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贴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入学生档案保存。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到达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审核,校长批准公布,处分报主管学籍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制度14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学及经市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校中学学制、入学、转学;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六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60人。

  第四章转学

  第七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八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若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中途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中途转学。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中学生档案和学籍卡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申请表”,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同年级学生根据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江阳市一中学生成长手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毕业)

  1、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实施学分制年级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肄业,证书遗失)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七章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十一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章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填写学籍卡。

  第四十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学生成长手守》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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