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7 18:19:58 好文

租赁管理制度(经典)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租赁管理制度(经典)

租赁管理制度1

  1、为规范租赁经营,提高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完好率和质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安全责任规定。

  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械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度)许可证,产品合格。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4、出租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书,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5、禁止国家明令淘汰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

  6、出租工作由物业管理科管理实施。

租赁管理制度2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本程序明确规定了管理处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对客户优质管理服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对住宅区商业网点及业主委托物业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与评审。

  二、各自职责

  1、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主委托房产及区内商业用户的租赁管理。负责与客户联系;特殊租赁合同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负责与客户签定和解除租赁合同。

  2、保安部:负责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户出入小区货物的检查与放行;客户二次装修方案的审批及地盘管理。

  3、管理处:负责住户入住手续的办理和退房的验收。

  4、财务人员:负责各项费用的核算、结算和收取。

  5、工程环保部:负责出租设施的日常维修。

  三、工作程序

  1、业主委托房产的租赁

  (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客户租赁信息(包括电话、面谈、实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对客户的.租赁信息及时登记,填写《租赁信息登记表》。

  (2)、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对前来求租的客户请其出示具体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

  (3)、负责解答客户的要求,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租赁合同,并留下客户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户,暂缓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租赁合同评审记录》表,必要时会同工程维修部、保安部进行评审。客户服务中心将我方评审意见通知客户,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办公室发出《开房通知单》,将客户的特殊要求填写附注事项栏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财务人员根据《开房通知单》和《租赁合同》,计收费用。

  (7)、财务人员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8)、管理处根据《开房通知单》为客户办理入住手续。

  2、客户的入住管理

  客户需要装修的,先提出书面装修方案,由保安部负责审批。按照《二次装修管理》程序进行。

  3、商业网点的租赁

  (1)、商业网点租赁价格的确定

  物业处按照政府颁发的指导价格及市场行情确定商业用户租赁基本价格。

  (2)、财务人员根据《租赁合同》计收费用,并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3)、客户服务中心对区内商业网点实施统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续签

  (1)、当管理处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时,客户服务中心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达成一致意见,取得租户的书面认可。

  (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客户服务中心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书在形式对租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3)、当租赁合同期满,租户在原有条件下提出续签合同时,由客户服务中心和租户在原合同书上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4)、更改过的合同和续签过的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各相关部门,亦作相应变更。

  5、退房手续的办理

  租户退房手续的办理按照《住户管理》程序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对外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二条、物资设备部是主管生产机械设备的职能部门,在公司主管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结合自身实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案;负责设备进出库清理与验收,运行中资料发放与收集;编写大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审核及资料整理。

  3、实施、协助、参与公司生产工程管理组织的设备对外租赁,对内承包工作。

  第四条、自有设备经核定划拨给项目部的在用、库存机械设备及配件属公司固定资产,所有权属公司,项目部有使用权,但不得自行调出、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经公司批准的设备调动、调剂,其上缴折旧费,由新使用方承担。

  第五条、机械设备档案是科学使用设备的依据。它主要有:随机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履历书。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填写设备档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自有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设备,属本规定所称谓的机械设备范畴。一般不同时具备上列两个条件的,视为易耗品,特殊情况下,单位价值低于标准,但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可不列入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折旧费提取标准依照其形成时间、类别确定。折旧比例新设备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内,运输机动车辆年折旧率为15%。

  第七条、机械设备因操作正确,精心保养,使设备性能完好,延长修理间隔时间,节省修理经费,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凡经保养和维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中小修由项目部管理部门验收,凡合格的,项目部出示报销修理费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租赁、出租和处置

  第九条、租赁的设备确实为公司、项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项目部暂时无力购置或从成本上考虑目前不宜购置的设备。

  第十条、欲租赁设备的项目部填写《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报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司批准的《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应有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积极联系设备租赁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一条、在设备到达项目部前,我方人员必需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该设备当前的实际状况。以避免在归还设备时的纠纷。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应含有以下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质量技术及当前的技术状况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根据施工项目需要协商确定时间。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赁物交付期限、时间、地点及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租赁物损坏后赔偿方式

  8、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租公司的`机械设备,必须事先向生产工程管理部申报,经分管经理审核,获得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如未经允许出租机械设备,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当事人需按相同机械设备的现行市场价赔偿,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严重损坏,技术上无条件修复,或虽可修复,但一次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50%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型号老旧,且无配件供来源的;

  3、技术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证安全的;

  4、由于工程项目停建或施工工艺变更,无法使用的专用机械设备。

  未经批准报废之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辅机等应加以利用,并折价入帐,作变价收入处理;报废部变现资金上交公司,作残值入帐。

  使用限期未满,而又不宜使用的设备,经批准后可以处理,其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用发展基金补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4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员工薪资、奖金、津贴等事项制定。第二条薪资给付原则薪资在给付原则上,应与公司委派的工作成正比。因此,非规定的休假及非公司委派的勤务,不支付薪资。

  二、薪资的分类、给付第三条薪资的分类薪资包括两大部分:

  (一)基准内薪资

  (二)基准外薪资

  1.提早上班、加班津贴; 2.深夜津贴;

  3.假日加班津贴;

  4.轮班制勤务津贴;

  5.休假日勤务津贴;

  6.警务津贴(比例分); 7.值班津贴;

  8.通宵津贴;

  9.调驻津贴;

  10.交通津贴;

  11.春节加班津贴;

  12.临时传呼津贴。第四条缺勤扣除基本额员工缺勤时,依基准内薪资×1176×缺勤时数,为缺勤扣除基本额。 第五条本薪本薪金给付原则,包括下列四项:

  (一)本薪依员工的职务及执行能力决定。

  (二)本薪包括基本薪资及年资两种。

  (三)新进员工的薪资计算方式,依表-1“初任基准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四)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依表-2“员工年龄最低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第六条职等津贴

  经公司试用期满的员工,由人事科评定员工的职等,依表-3“职等津贴表”的标准给付。

  第七条扶养津贴公司对于须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扶养眷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表-4“亲属津贴给付额表”的标准办理。

  第八条住宅津贴住宅津贴乃为贴补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依表-5“住宅津贴补助表”的标准办理。

  第九条调整津贴员工因调职居住公司宿舍时,可中止住宅津贴,另依表-6“调整津贴补助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轮班勤务津贴实行轮班制的.勤务人员,依表-7“轮班勤务津贴(定额分)表”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警务津贴凡任职警务勤务人员,依表-8“警务津贴(定率分)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福利津贴员工的福利津贴,依表-9“福利津贴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基准外薪资基准外薪资给付标准,依表-10,表-11,表-12,表-13的各项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薪资计算期间及支薪日

  (一)每月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16日到本月份15日止,为本月的勤务及薪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薪。

  (二)遇发薪日为假日时,则提早一日支付。若发薪日遇连续假日时,则于休假后第一天上班时支付;但不可延至27日以后支付。第十五条尾数计算薪资计算时,有未满一元的尾数产生时,以一元计算。

  第十六条支薪方法

  (一)薪资发放时,一律以现金直接支员工薪金。

  (二)员工死亡时,或因事无法直接交付员工时,可通知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委任代领。第十七条禁止抵消、冻结员工事先借支时,不得以薪资相抵,也不得以此作为债权担保,而予以冻结。第十八条紧急时的支薪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员工的请求,可不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数的薪资。

  (一)本人或扶养的眷属因生产、生病或灾害时。

  (二)本人或扶养的眷属结婚或葬礼时。

  (三)本人离职时。

  三、扣除、不支薪等

  第十九条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及其他法令规定须代扣的事项。

  (二)劳保费、团体意外保险费。

  (三)福利金。

  (四)工会协定的会费。

  第二十条假日、请假的薪资

  (一)员工缺勤时,每缺勤1天,扣除1天的缺勤薪资。

  (二)每一计薪期间,因私人事由请假时,缺勤日数超过16天以上者,以基本薪资的80%×出勤日数,作为该月的出勤薪资。

租赁管理制度5

  安全责任制:

  安全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条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

  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督促):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租赁管理制度6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营运车辆的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牌照、附加费牌照、购买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相关驾驶资料应提交公司建立车辆基本信息档案;

  2、车辆驾驶员每月25日前将车辆月里程、维修、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技术部登记,安全技术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如果车辆的重要部件或证书有任何变更,应上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驾驶员平时应检查驾驶前后。严禁带病操作。一旦发现,司机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公司将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车辆牌照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障碍物;

  (2)车灯、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其他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气缸工作正常,无异常噪音、漏油、漏水等。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不会过紧或过松,车辆不会高速偏离或摆动头部。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标准的要求。前后四个车轮定位准确。

  (6)车辆所有线路完好,连接安全牢固。

  (7)轮胎应保持良好状态,胎冠上的胎面深度不应小于3 .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驾驶标准。

  3、当公司运营部管理人员在路上检查车辆行驶状况时,驾驶员必须出示检查证书后停车配合。如果发现车辆状况不佳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管理人员有权停止车辆、返回现场检查。

  三、车辆维护和验证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度检查、年度检查。

  (1)车辆每季度进行一次二次保养,保养厂必须是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门认可资质的保养厂;

  (2)对车辆进行二次保养后,驾驶员将二次保养表交公司备案,然后到福州市金安区交通管理处签字。

  (3)严禁不进厂检查就弄二次维修单等欺骗手段。一旦发现并核实,公司将对司机处以罚款,并重新进行二次维护。

  (4)车辆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年度检验。

  2、参加交警组织的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年检、按规定进行年检。

  3、每行驶50,000公里,必须修理车辆。

  4、车辆必须每100,000公里大修一次。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任何技术和经济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都应报废。

  (1)车辆超过使用期限,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状况严重下降,无修理价值;

  (2)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因交通事故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

  (三)累计里程超过50万公里或者三次以上大修、零部件损坏严重的旧汽车;

  (4)长期使用后,车辆油耗超过国家标准车辆规定值的15%。

  (五)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的;

  (六)经修复调整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1)申请报废的驾驶员应报车管所批准,并从批准之日起列为报废汽车,停止其运行。

  (2)车辆报废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废车辆的相关证明返还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存档。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机械租赁事宜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I 、机械工作项目和机械进场位置,机械租赁工作项目详情请参见附表1。机械租赁工作项目工作地点的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机械租赁期满(年月日)止,以甲方最终实际使用的通知日期为准。

  2 、租赁机械标准及相关要求乙方的机械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设备的燃料和动力消耗在正常范围内,满足甲方的工程运行生产能力和施工技术要求。

  机械设备进场时,甲方应组织机械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的评估和鉴定。评估和鉴定合格。租赁双方应签署评估和鉴定记录。只有当机械和技术条件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且无安全隐患时,设备才能进入现场。

  如果租赁的机械是特种设备,乙方必须出具设备相应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安全检验证明。对于需要现场安装的设备,乙方必须选择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操作,甲方应将相关证书登记备案。

  3 、机械操作人员标准及相关要求乙方进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专业素质、操作技能符合相关施工岗位要求,持有市及以上劳动局颁发的操作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安全监察局,并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和证书。铁路自旋转设备操作证符合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人员的职责,积极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全过程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规定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安全工作。

  2.2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3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3.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2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或参与起草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督促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4、组织或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调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停止并纠正非法命令、强制危险操作、违反操作规则;

  7、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将安全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落实办公室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一岗两责”,组织办公室人员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公室人员的安全意识。

  3、负责提交和起草公司安全文件、通知、审查通知、准备文件编号和相关安全材料。

  4、督促、检查、确保有效交付公司安全文件、实施。

  5、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制度。

  负责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和员工劳动保险、失业保险、退休养老金等的全面管理。,并落实相关劳动就业政策和工资分配办法。

  6、负责考核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经济责任制。

  7、责任、督促、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8、负责公司介绍、员工考核、考核、签订劳动合同。

  9、享有安全否决权、上报权、安全生产紧急停止权和安全监管权。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4.4车辆管理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导精神。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具体的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起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类工作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安全应急预案。

  3、负责编制部门下一年度的.年度总结和计划,制定季节性安全预防措施,编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时完成。

  4、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标准,收集相关数据,准确掌握安全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准确汇报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落实、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落实安全检查工作,不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6、每月定期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如实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措施,积极配合分管总经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7、收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情况,为领导做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8、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9、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

  4.5财务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一岗双责”。

  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和上级要求,合理设置会计账簿,正确核算财务结果,及时并按规定结算各项款项。

  2、负责公司的会计和出纳账目,严格按规定控制成本,及时反馈成本控制中的问题。

  3、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和办理各种预算、决算手续。

  4、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督促清算,建立健全各项基础账簿,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各项费用的归集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负责证券和票据的管理,并做好各种票据的保管工作、收款、发行、使用和登记pin码。

  6、负责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并按期归档,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咨询登记。

  7、根据财务材料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应增加或减少,以确保国家固定资产不被损坏。

  8、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4.6员工安全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法规等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正确使用、爱护设备,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操作。

  3、积极参加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工作,保护工作现场的清洁卫生,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或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4、未经授权,请勿篡改或更改电气设备和电路。停电时或下班后必须关闭电源。

  5、不乱扔垃圾,不倾倒废渣、废油污染环境。

  6、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向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协助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认真履行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承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

  8、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4.7驾驶员安全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法规等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驾驶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检查,按时参加各种证件的年审,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3、开车前做好车辆检查、开车期间、接车后,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不允许在有疾病的道路上行驶;

  4、行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越线,不得将车开给未经审核的驾驶员;

  5、驾驶期间,司机不允许聊天、吃饭或抽烟。饮酒、疲劳、超速、超载严禁文明驾驶。

  6、按时保养车辆,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爱护车辆提供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整有效;

  7、严格执行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相关制度;

  8、造成交通事故,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公司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9、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安全检查和隐患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监督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和整改生产过程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减少和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和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该范围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

  3.内容

  3.1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每个人主要负责领导。

  每位员工负责本岗位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检查、考核。

  负责收集公司安全检查数据、汇总并归档。

  (3)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3.2工作程序(1)安全检查内容

  1)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其安全职责的履行。

  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执行公司的领导指示。

  3)设备、设施及其生产场所的安全状态。

  4)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

  5)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二次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

  6)驾驶员资格考试。

  7)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行驶,是否超速、过度拥挤。

租赁管理制度7

  为了保证xx太阳城的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为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打好基础,特对商铺租赁与经营做如下规定,敬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商铺的租赁管理

  商铺业主不论自行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双方必须一同将经营内容、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关资料交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承租人须根据其经营管理内容,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上墙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商铺的使用功能

  本小区的各商铺在设计上考虑到餐饮的油烟、娱乐的噪音、购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方便,在区位区域上有规划,原则上有实用功能必须符合商铺本身的'设计使用功能。即设计的百货副食品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和娱乐,但餐饮商铺可用于开设百货副食品店。

  三、商铺的环境管理

  小区商铺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如无可行措施则应改营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施工和违规。如发现其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方面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

  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公司统一划线位置,解决好出水问题。

  街沿上不得摆放货物(架)桌椅、招贴、清洁用具等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铺外经营、工作,所产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内。商铺玻璃、广告请各位业主定期清洁,以与大环境相统一。如各自清洁有难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铺广告灯箱钢架及走线将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标准,业主施工时按此标准制作,不得违规。业主可自行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亦可请物业管理中心聘请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费。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灯箱的统一和协调,使小区外观更整齐、美观。

  四、商铺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物业管理中心夜间有保安巡逻,但仍请商铺经营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夜间值守人员应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服物业管理中心备案)。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都设有消防设施,业主或承租方在装修时应对该商铺的消防方案及人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例。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对所有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篇(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租赁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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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xx, xx,xx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租赁管理制度9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认真查验承租人的驾驶资格,保证其准驾资格与租赁车辆相符。

  2、交接车辆前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3、提醒承租人按规定驾驶车辆,严禁酒后行车、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4、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对长期租赁的车辆,按照时间间隔提醒承租人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认真做好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6、承担接送车辆服务的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7、公司范围内严禁吸烟,车辆停放整齐,留有充分的安全通道,闲杂人员禁止入内。

  8、办公区域电线线路、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避免电源线超负荷使用引起火灾;洗车房要重点检查,防止发生漏电事故;下班后关闭电源。

  9、财务部门要做好日清月结工作,严禁大额现金在公司存放;重点库房和房间的门窗要定期检查;监控设备要保证完好。

  10、厨房要做好卫生管理工作,确保采购渠道正规、食物安全,餐具灶具要保持整洁卫生,把好“病从口入”关;合理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煤气罐开关、连接管,保证使用安全。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3、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6、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部门领导安全管理职责:

  1、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

  4、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6、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各分公司及门店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店的实际,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3、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4、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5、及时向公司汇报、反馈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运营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要求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4、驾驶员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6、维修整备人员要熟练安全使用各种设备,并按照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工作,保证本岗工作的安全顺利实施。

  7、业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承租人的驾驶资格和信用状况,避免出现骗租现象。

  8、业务人员要利用GPS系统对在租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重点监控车辆使用的异常现象,防止承租人抵押车辆。

  五、安全例会制度

  为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要按照里程要求,定期做好保养工作,对长期租赁的车辆,要定期提醒承租人进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业务结束收车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重点检查车辆的损伤及随车附属设备的完好齐全,同时根据封点标记,检查车辆重点部件,防止客户私自维修和更换部件的现象。

  3、维修人员对收回的车辆,要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7、维修和洗车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漏电、机械伤人等事故的出现。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公司成立事故应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且电话号码在业务操作中对客户明确告知。

  2、充分利用省内各分公司的资源,形成救援网络,保证救援工作的及时高效。

  3、承租人出现事故并电话通知公司后,负责人应通过询问准确了解事故的现实状况,通过电话指导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4、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5、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6、保护好自身的安全,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7、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发生地点,协助承租人和交管部门处理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租赁管理制度10

  1.0 目的:规范物业租赁工作,维护公司与客户利益。

  2.0 范围:物业管理处内部

  3.0 职责:客服部负责物业租赁的代办理

  4.0 程序:

  4.1 物业的租赁委托及出租洽谈:

  4.1.1客户若委托管理处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签署《物业租赁委托书》;

  4.1.2客服中心根据房屋委托的条件及数量进行刊登招租广告;

  4.1.3客服中心根据委托房屋的条件与来访的意向承租人洽谈;

  4.1.4尽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联系方式并作相关记录,客服中心负责跟踪直至租赁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赁;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现场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员陪同看房;

  4.1.6已委托租赁的'房屋锁匙需要作好标识妥善保管。

  4.2 达成协议

  4.2.1客服中心根据与意向承租人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租赁合同;

  4.2.2由房屋客户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户缴纳相关费用;

  4.2.4管理处向客户收取房屋租赁佣金。

  4.3 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锁匙,租户按入伙要求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

  续;

  4.3.2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存档保留。

  4.4 合同的变更、终止

  4.4.1合同的变更应由承租人与客户双方协商,并将结果知会管理处;

  4.4.2合同的终止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文进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若想搬迁,应要取

  得客户同意后,客服中心方可开具《放行条》。

  5.0参考资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记表》

  5.2 kh-09-r02《放行条》

  5.3 kh-09-r03《房屋租赁委托书》

  5.4《租赁合同》

租赁管理制度11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租赁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租赁管理制度13

  1、目的

  本程序明确规定了本公司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和退伙的有关事宜,以保证满足客户的需求。

  2、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营部关于物业租赁合同的签定和退房。

  3、相关标准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合同评审

  4、相关文件

  4.1cpm-op-006物业的供电管理

  4.2cpm-op-007物业的供水管理

  4.3cpm-op-009物业的消防管理

  4.4cpm-op-017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4.5cpm-op-038物业装修管理

  5、职责

  5.1经营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活动。

  5.2经营部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并协调客户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5.3消防治安部负责消防审批及处理消防事项。

  5.4物业管理部及管理处负责房产交接及日常服务。

  5.5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和退还押金。

  6、实施程序

  6.1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

  6.1.1经营部负责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分两种方式处理需求信息。

  6.1.2客户来电咨询房产情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接听并向客户介绍情况,对需预租房产的客户将情况登记在客户情况登记表中,及时跟踪。

  6.1.3客户上门咨询房产情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解答客户需了解的房产情况,对认为有必要的客户进行登记并跟踪处理。

  6.2住宅房产的租赁

  6.2.1经营部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2.2经营部负责了解客户情况,及其具体内容证明材料,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2.3其它实施程序参照6.1维修安装服务。各管理处负责带客户实地看房,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

  6.2.4根据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经营部负责核实本公司是否具备能力报经理批准。

  6.2.5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开具收费通知单。

  6.2.6财务部根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

  6.3住宅房产的入伙

  6.3.1客户在租赁合同签定后,经营部负责开具租房交接单。

  6.3.2管理处根据经营部开具的租房交接单逐项进行交接。

  6.3.3管理处各项交接完毕后,管理处负责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租赁通知单上签字。(各管理处应根据具体管理要求,向客户明确租房管理规定)

  6.3.4管理处交付房屋钥匙给客户,收取钥匙押金并把客户信息登记输入电脑,同时为客户办理住宿卡。

  6.3.5对需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4商业办公和工业房产的租赁

  6.4.1经营部认真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4.2经营部向客户了解其情况,并请其出示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4.3经营部会同管理处带客户实地看房,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并记录在客户情况登记表中。

  6.4.4经营部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并商谈大致意向。

  6.4.5经营部如认为必要,负责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 管理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作记录,同时将评审记录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6.4.6经营部将各部门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双方协商确定后,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6.4.7财务部根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6.4.8管理处根据经营部开具的房屋租赁通知单办理入伙手续。

  6.5商业客户的入伙

  6.5.1管理处按上述6.3.2、6.3.3、6.3.4办理有关手续。

  6.5.2对需求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5.3客户需租用电话时,由经营部与客户签订电话使用协议,并开具押金收费通知单由财务部收取押金。经理部负责办理电话的开通、过户、移机等手续。

  6.6合同修改

  6.6.1当公司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时,经营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并达成一致意见,得到客户书面确认。

  6.6.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经营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保证公司能力满足顾客提出的更改,并以书面形式对客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6.6.3合同的更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6.7房产的退伙交接

  6.7.1客户提出退房申请,经营部在退房客户情况登记表进行登记。

  6.7.2管理处负责房产验收交接

  6.7.2.1管理处在客户搬迁清理完毕后,按房屋交接单逐项验收,损坏的项目及时与客户提出修复事宜或费用补偿。进行费用补偿时,管理处应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单据。

  6.7.2.2在较大型的商业客户和工业客户退房时,由经营部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管理部或沙河管理部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至管理处,并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记录在房产退房交接单备注栏中。

  6.7.2.3租用电话的客户退房时,管理处除负责2.1项外,还应检查租赁的电话线路是否可用,并通知经营部。

  6.7.2.4经理部负责客户的长话登记信息及长话费用清单或结止费用多少将信息反馈给经营部。

  6.7.3管理处各项验收无误后,管理处验收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管理处应复写一份存档并通知经营部房屋验收完毕。

  6.7.4经营部负责计算客户的房屋交接单上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并开具通知单与发票,通知财务部办理费用的结算。

  6.7.5财务部负责客户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的收取与退还。

  7记录

  7.1租赁合同

  7.2客户情况登记表

  7.3房产租赁通知单

  7.4合同评审记录

  7.5房产退房交接单

  7.6退房客户情况登记表

租赁管理制度14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大宗型资源要向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4、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对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租赁管理制度15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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