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精华15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档案管理制度[精华15篇]](/pic/00/d6c6b6c802_6136d9e1d9c01.jpg)
档案管理制度1
河套水务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暂行)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对集团公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珍贵资料进行科学保存和管理,以便于在工作过程中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档案的指导作用和记查作用,根据目前集团公司的办公条件,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一、公司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即公司文书档案由行政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业务档案(已交行政部的除外)分别由部门自行管理,以便于及时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原始与安全。公司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主办人负责将其中已办完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二、公司档案的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会谈纪要、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申报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司档案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部门的档案管理员暂由各部门工作人员兼职,所属单位设专(兼)职管理员,要明确具体责任人。管理员职责:
1、要维护好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工作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
2、要负责及时整理好部门工作资料,按月、按年并分类汇编成册,要有明确对应的目录,以便于工作需要时索引查找;
3、档案管理员要有良好的保密习惯,借阅资料要有翔实记录手册并负责收回;
4、要树立高度的法制意识和观念。
四、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平时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归档资料应为电子版和打印件各一份。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整理好的档案要明确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十五年以上)、短期(十五年以下)三种。
4、各部门以公司名义收、发文必须交行政部档案管理员留存一份,以部门名义收、发文件资料,则自行留存。
五、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借阅公司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以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由部门负责人办理档案借阅申请,并送分管副总经理核批。
3、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六、档案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
集团公司在半年和年底对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没有设置档案管理人员岗位,扣1分;
2、没有按月、按年并分类整理成册的档案资料,扣0.5分;
3、重要工作没有档案记录和原始资料,一项扣0.5分;
4、发生因档案泄密造成的公司损失,视情况扣分;
5、没有电子版本或纸质版本污损严重,扣0.5分
七、档案的销毁
1、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档案保存到期时,由档案管理员提出档案资料销毁申请,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申请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档案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计
第二条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三条制造与安装:
(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
(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
(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产品合格证
(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
(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8)渗透检测报告
(9)磁粉检测报告
(10)热处理检验报告
(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
(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
(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
(15)产品监检证书
(16)产品竣工图
(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使用与维护
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2)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时;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5)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第五章检修与修理
第五条检修与修理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
(三)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
(四)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
第六章安全附件
第六条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
(二)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
(三)压力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铅封。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XXXX。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4
档案保管权限、期限与类型
1档案保管权限
1.1 财务部档案由财务部保存;
1.2 人事部档案由人事部保存;
1.3 医院证、章、信由院长指定负责人保存;
1.4 其它各类档案由办公室保存。
2档案保管期限
2.1 财务档案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执行。
2.2 医院证、章、信及相关文件资料属永久保存档案。
2.3 政府职能部门授予、发放的各种许可证书、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奖状、奖章、奖杯、锦旗等原件属永久保存档案。
2.4 本医院的历史沿革、重要事项记载及反映本医院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属永久保存档案。
2.5 普通文档保管期限为 3 年至 5 年。
2.6 保密文档须于失效当日即刻销毁。
3文档的保存形式:
3.1 文字性普通文档分为文字与电子两种方式保存。
3.2 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应采取加密保护措施,文件密码由指定的
文件保管人设定,并须将该文件路径及密码报院办公室备存,并保证其真实性。
3.3 机密文档以书面或实物形式保存。
4档案类型
4.1 行政档案,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对内、对外收、发的《通知》、《决定》、《函》、《总结》、《报告》等各类正式公文;各项重要活动的组织流程、领导讲话稿、声像图片等相关资料;各部门(含财务、医务科室)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流程等;院级会议的会议纪要、决议;医院年度(季、月、周)工作计划汇总表;《办公房屋租赁合同》、或自置房屋产权证等固定资产档案;购置车辆所有权证、购置税证、保险、行驶证(复印件)等车辆管理档案;对外签订的各类购买(租赁、服务)性质的合同文件;其它应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
4.2 人事档案,包括: 全院员工个人信息资料(花名册);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勤打卡数据;工资、社保等薪酬相关资料;招聘表格、人才库等相关资料;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其它应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
4.3 财务会计档案,包括:各类审计帐册及报表;各类会计帐册及报表;固定资产资料;其它须保存文档。
4.4 药械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台帐;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及维修联系方式;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设备管理制度;其它应保存的设备资料。
4.5 医疗档案,包括:档案内容由医疗管理部门提供。
档案查阅与复制
1院长有权查阅医院所有档案。
2病区、科室负责人有权查阅本科室所有档案。
3其他员工因工作需要应经过审批后可借阅有关档案。
4文档查(借)阅应在办公室进行登记,机密文档及权限外查借(阅)须办理审批手续。
5查(借)阅或复制除财务类、人事类以外的档案须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并进行相关登记。
6查(借)阅或复制财务档案、人事档案须由院长审批。
档案的销毁
1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依据档案保管期限每年 3 月前编制销毁计划及清单,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报院长
审批。 2院长审批同意销毁计划后,必须指派两名(含)以上监销人员监督档案销毁过程,并进行签字确认。
3销毁档案清册要妥善保管,并将所销毁档案在有关目录中注销。
档案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中心及各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形成,具有参考利用价值、进行分类集中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规范中心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中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四条中心档案分为以下几种:
(一)中心级证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会员证等其他证件。
(二)企业治理结构
1.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理、各部门决议及会议材料;
2.高管人员资料档案;
3.合伙人情况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中心文书档案
1.外发文件:外发红头文件等
2.外收文件:
(1)监管部门的批文、批复、通知等;
(2)上级管理部门、股东单位颁发的需要中心执行的指示、决定、命令、条例、规定、办法和通知等;
(3)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
(4)社会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材料和公函;
(5)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外来文件。
3.内部文件:各部分告诉、转达、请示、报告、制度及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等。
(四)基金交易及基金清算
包括不限于:合伙人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彔、监察委员会会议记彔、清算指令等。
(五)合规档案
各种风控合规报告及提示函等。
(六)行政物业
1.办公楼相关文档:办公物业租赁文档,财产保险相关文档等;
2.办公家具类文档;
3.电话、安保、音视频相关文档;
4.物业管理相关文档;
5.空调、电梯相关资料;
6.办公楼消防、水系统图纸等等;
7.购置各类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
8.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七)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等资料。
(八)合同类
中心对外签订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九)基金业务
1.基金发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如申报材料、宣传资料等;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3.基金年度报告等;
4.其他。
(十)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包括: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
2.帐簿包括:会计总帐、明细帐、辅劣帐,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涉及外事活动的会计帐簿;
3.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及附注,会计月报表及附注;
4.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十一)人事档案
1.经验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材料
4.考核材料
5.劳动合同
6.参加党团组织的材料
7.英雄模范先进古迹材料
8.处分、取消处分以及复查材料
9.反映职务、职称、工资等方面的材料
10.其他材料
(十二)声像档案
1.本单位各种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2.重要的合同、协议签字仪式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3.重大节日、晚会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4.本单位历届主要领导的照片
5.其他重要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6.各类纨念品、荣誉证书、奖杯、奖牉、奖品、出版刊物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分工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是卖力中央档案管理工作的部分,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中心的档案资料
(二)督促指导中心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正确整理立卷,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幵检查其落实情况;
(三)办理档案的借阅,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中心应该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集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五)各部门要配备兼职档案(文书)管理员,负责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按规定时间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六)中央财务会计档案和统计档案由财务部卖力保管。
(七)基金交易及基金清算的材料属与项机密档案,机密材料采用密封归档方式。
第四章整理归档方法和要求
第六条文书档案的分类可采用多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五章保管和查阅
第七条负责集中保管档案的部门应明确与人进行管理,与柜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发现因信息载体而影响档案寿命时,要及时抢救复制,有条件时应划出与用房间存放档案。
第八条严格档案调阅的管理
(一)外单位查阅、摘抄、复印档案资料,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中心领导批准,按查阅规定办理。
(二)本中央人员因工作需要,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调阅档案材料。
1.查阅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2.查阅中心的档案资料,由各线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查阅档案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指定地址查阅。查阅时,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标记、涂改、折叠和拆散。清偿档案时,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清点,发现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6
为了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调度室建立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薄。下井记录薄的内容为:下井人员班次、姓名、职务、带班时间及地点、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等。
2、带班领导带班上岗后,要到调度室认真填写《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表》。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天由安监站负责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
4、带班领导下井记录及交接班情况、隐患处理落实情况等,由矿调度室每月汇总并存档。
档案管理制度7
为了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培训文档资料,加强培训文档管理工作,使培训文档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1、日常培训档案
(1)日常培训档案应包括《培训学员签到表》、培训讲义、《培训考核成绩单》、《培训评估表》、《培训评估报告》。
(2)其中的培训讲义应是授课教师的授课内容。
(3)根据《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无论笔试、口试及实操都应用《培训考核成绩单》记录成绩。
(4)在培训要求中注明“了解”的培训课程,不需要进行考核,则应在培训记录表中进行记录,不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记录。
2.培训教材档案存档目录
培训教材档案的存档应包括《培训教材工作单》及培训教材(即授课教师讲义、文字资料、录象或光盘等)。
3、培训往来文件存档目录
(1)有关于培训方面通知、请示、报告、总结等文件文件进行存档。
(2)培训办公室负责人每月根据培训课程安排实施表按时进行存档。
4、培训档案存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要求为A4纸大小,文件格式需按照公司的标准文本。
(2)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3)归档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用原件。
(4)归档的文件必须保持归档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5)对于可进行输入电脑的资料及时输入电脑。
(6)各种文件资料收集、分类后,需在一个月内归档完毕。
5、借阅使用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管理制度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档案管理制度9
1.目的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加强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3.职责
公司管理部门为本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4.程序
4.1 员工人事档案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载体保存、纸质档案统一归入每位员工的.个人
档案袋,电子档案以HR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保密员工的信息资料。
4.2 档案建立:新员工经考核合格,入职之日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起始档案材料包括:
身份证和学历职称证件的复印件、个人简历、个人信息表、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4.3 员工个人档案不经过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归档,而是通过档案代保管服务机构进行代保管
本单位员工档案。如公司对员工档案材料(如鉴定、考核材料、离职、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的材料,奖惩材料等)的收集、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档案材料交至档案代保管服务机构由档案代保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放入员工的档案。
4.4 档案资料收录:员工在职期间,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员工的动态变动材料收录入个人的纸
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如:奖罚记录、职位调动、任命、借用、离职申请、考核管理等。
4.5 本部门职工的人事档案调阅需经部门主管、管理部经理批准。
4.6 调阅档案原则上在管理部门内部并在指定人员陪同下调阅。如需借出管理部门、需管理
部经理批准。
4.7 所有调阅档案,均需登记备案。
4.8 离职员工的人事档案,应在妥善保管一年以后销毁,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档案应妥善保管三年以上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10
1、员工原始档案是指员工的正式人事资料。凡本企业录用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其原始资料由本企业调入、保管。
2、凡本企业录用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按本企业调档要求,将本人档案调至人资行政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再指定期限内完成调档手续的,本人须向人资行政部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未经批准不调档者或逾期未调档者企业有权与期解除劳动合同。
3、原始人事档案资料的验收、补充、鉴别、归档和保管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办理。
4、查阅原始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查阅员工原始人事档案前必须填写《查阅员工人事档案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资行政部统一办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查阅员工原始档案。
(2)查阅员工原始人事档案所获资料,由人资行政部统一保存或使用后统一销毁。
(3)员工存档卡由人资行政部负责统一保管,员工离职办理完毕各种手续后,退回本人或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办理原始档案调出手续。
(4)非本企业人员查阅原始档案,原则上不予办理,政府职能部门如查阅员工原始人事的档案,按原始人事档案查阅审批程序,人资行政部协调办理。
(5)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如有些情况需存入其原始人事档案中,需填写《员工原始人事档案补充资料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资行政部办理。
5、员工业绩、培训档案:
员工业绩、培训档案是自员工上岗之日起建立的档案资料,包括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各种培训及对员工评价、考核等。
(1)人资行政部负责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的整理归档及日常管理。
(2)员工培训、业绩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部门主管级以上的员工档案单由人资行政部部长或其指定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主管级以下(不含主管级)培训、业绩档由人事文员管理。
(3)部门部长可以调阅本部门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
(4)员工培训、业绩档案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记入员工的人事档案。
(5)员工离职后,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由人资行政部留存作为备查。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人事档案的内容。
员工人事档案是关于员工个人及有关方面历史情况的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1、记载和叙述员工本人经历、基本情况、成长历史及思想发展变化进程的履历,自传材料;
2、员工以往工作或学习单位对员工本人优缺点进行的鉴别和评价,对其学历、专长、业务及有关能力的评定和考核材料;
3、对员工的有关历史问题进行审查、甄别与复查的人事材料;
4、记录关于员工在所工作或学习单位内加入党派组织的材料;
5、记载员工违反组织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分及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人事材料。
第二条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公司人事部对接收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人事档案材料内容,一概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第三条员工个人情况变更规定。
1、员工进入公司后,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目、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经历、特长及专业技能、奖惩记录等项目。
2、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员工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人事部报告,以便使员工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确保人事部掌握正确无误的资料。
第四条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
员工人事档案为公司管理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公司人事决策人员可以通过对有效数据的分析,了解公司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为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公司要认真做好员工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员工档案材料的作用,为公司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档案管理制度11
1、项目设兼职资料员,负责文件的接收、发放、登记、回收等工作。由资料员负责建立项目的收文、发文登记。
2、部门使用的资料由各部门专人发放并负责保管;长期保管的文件应需交由资料员统一保管。
3、全部文件必需依照档案管理及项目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发放、整理、编目和保管。
4、档案、资料要保持乾净,不允许在档案和文件上乱涂乱写。
5、存档资料必需为原件。
6、涉及到经济方面的'设计更改其它形式的文件,必需向经营部门供应一份原件进行保管。
7、合同文件由经营部门掌控、保管和发放。
8、不得私自借阅或让他人任意查看,不得任意携带外出。对档案文件内容不得任意向外泄露。
9、对已归档的文件借阅时,必需办借阅手续,限期归还。如超过借阅时间,须重新办理手续。
10、作废文件不统一收回,但应在替换文件里指明,或以通知形式告知文件持有者。
11、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在项目工作时,应有职能部门资料员收回其持有的全部文件。
12、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应适时将工程交工资料整理、汇总,交由武汉项目工程部归档。
档案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提高公司文件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在筹备、成立、生产、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列入归档范围。
3.内容
3.1公司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应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人员资格证;安全评价报告等。
3.2公司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行政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3.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签署完备。
3.4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基建和生产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貌。
3.5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保持同一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
3.6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3.7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为正本,本企业编制的文件应附发文底稿。
3.8归档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3.9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3.10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3.11为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材料用的纸张必须优良,纸面清洁,书写文件材料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禁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等不牢固的书写材料。书写工整、图像、字迹清晰。
3.12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3.13归档时间:
(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第1季度连同收发簿一同移交行政部归档。
(2)凡专项工程、专题项目等由发生部门将文件材料整理后经部门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行政部移交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接收归档。
(5)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由行政部及有关部门保存一年,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行政部移交归档。
(6)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荣誉档案由给合办收集整理后于次年统一归档。
(8)声像档案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整理归档。
(9)相关会议(技术会议、专题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归档。
(10)外出、出差考察材料由当事人在回来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1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随进归档。
(12)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13)公司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3.14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借阅是行政部的日常业务工作,是档案更好地为生产提供利用服务的基本形式,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1)凡本公司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者,一般只允许在行政部阅档室查阅。查阅内容根据档案密级程度,取得相关领导签字,同时做登记。
(2)本公司有关人员如有实际情况必须借出者,须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两天以上归还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但要如期归还。
(3)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反映给主管领导。
(4)外单位借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且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只限在本室查阅,一律不外借,且抄摘内容也须经总经理同意审核后方能带出。
(5)凡属不成熟的现行技术资料及保密文件一律不外借。
3.15档案的保密制度
(1)凡属密级档案,必须正确地标明密级,并妥善存放。
(2)非综合行政部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行政部,行政部门窗及箱柜应及时关锁。
(3)全体职工对密级档案、文件、资料均须严格执行企业保密规定,不失密。否则应追究责任。
(4)凡查阅密级档案,均须办理审批和借阅手续,一般只允许在阅档室查阅,不得带出或复制,确属需要者须办理相关手续。
(5)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必须追究责任。
(6)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7)定期对保密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6行政部管理制度
(1)档案存入检查:
1)档案出入行政部要清点、登记。
2)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2)行政部管理:
1)行政部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档案柜、卷排列科学、合理、整齐、美观,便于调卷。
3)行政部门窗须安装窗帘,行政部内采用白炽灯且照度不超过100lx。
4)避免光线直射档案,更不能在烈日下曝晒档案。防止有害生物对档案的危害。
5)行政部严禁堆放食品和易燃易爆物,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禁止吸烟,定期检查,杜绝一切发生火灾的可能。
8)行政部须做到八防: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防湿、防虫、防尘。
9)做好档案接收、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各档案构成情况的准确、及时、科学的统计工作。
10)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移交、库藏、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统计台帐。
3.17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根据《档案法》中的`相关规定,编制本企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会计档案见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表。
(2)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长。
(3)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监别档案的价值。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保管期准确,案卷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如果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报总经理审批。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鉴定小组指定人员会同保密、保卫人员销毁或监销,防止失密。档案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3.18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法治档,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本部门各项工作做好服务。
(2)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做好各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接收、收集、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借阅。
(3)积极做好档案的服务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4)做好档案的“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借阅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保密内容。
(6)负责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档案管理制度13
目的:
为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项目档案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项目档案的`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1、公司领导确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编写任务,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编写制度。
2、编写者需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3、编写者向公司领导提交初稿,经过审批后,考虑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订。
4、修订后,公司领导签署,并进行公告发布。
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档案管理制度14
一、认真学习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文件和基本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认真接受上级领导检查,不断改进工作。
二、做好收文、发文登记工作,健全业务档案,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和归类整理工作。
三、管理好档案,切实做好防潮、防湿、防蛀、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和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严禁外单位复印与借出,防止人为散失、泄密和缺损,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档案管理制度15
人事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是了解和掌握档案形成、管理、利用情况和档案发展的重要手段,档案人员要慎重对待,认真抓好。
2、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情况的统计工作,提交档案质量。
3、做好档案收进、移出工作,定期进行清理登记,做到随时归档,便于查找。
4、按照上级要求,报送本局档案情况。
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如有特殊情况外借时,应按要求限其归还。
2、查阅借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查(借)阅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拆卷、涂改、勾划、剪裁,如违反上述要求,将追究责任。
3、查(借)阅档案人员,对确需要摘录的材料,须经局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审阅后,才能带离档案室。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为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保密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禁在闲谈和私人通讯中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
2、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朋好友面前谈论有关档案的机密。
3、忠于职守,加强保密观念。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4、凡查阅不宜公开的秘密以上的档案材料,要严格履行手续,不准随便摘抄,复制和补传。
5、严守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法”,对违犯“保密法”及保密纪律,玩忽职守,造成大失泄密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要追究其责任。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准随便出入库房。
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提供利用是档案工作重要环节。档案人员要树立档案为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档案的利用工作。
2、提供利用要坚持用原件或复制件提供利用。提供利用时,均应按查、借阅档案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应手续。
3、档案人员要熟悉本机关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程序,提供档案材料要准确、及时,积极、主动为领导和各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的管理要有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手续和经常性的工作。
2、档案进出库要有登记和交接手续,不能“账目不清”以免造成档案泄密,丢失的漏洞。
3、管理人员变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不能只交钥匙不交“账”。
4、严格保密和保卫制度,除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档案柜的。排列要科学有序、便于通风和避光。
6、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和柜内整洁,干净防止灰尘对档案材料的损害。
7、库房设备应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做好保密,杜绝文件材料丢失、损坏和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学习“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宣传上级档案部门有关档案工作政策,规定,及时处理本局存在的问题。
2、组织协调本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经常监督检查本机关的档案工作,督促档案人员做好平时档案工作收档和移交工作。
3、重视并加强档案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经常了解干部的思想和业务情况,开展两个文明和民族团结,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抓好专业学习,使他们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上不断的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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