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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适用范围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词定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2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特种设备及作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4 职责
4.1 监理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4.2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特种设备管理
5.1.1 进场申报:凡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种设备完善以下内容申报:
5.1.1.1 设备名称、型号、额定能力、其他重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出厂日期、申请入场日期、对应施工项目及作业内容。
5.1.1.2 产品制造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该机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前的上一个工地名称、工地地点及原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发《**使用证书》及《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
5.1.1.3 即将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投入安装使用机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5.1.1.4 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5.1.2 施工设备如需外调,应提前15天上报设备退场报告,监理批复后退场。
5.2 管理规章及制度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设备说明书和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施工特点建立如下规章制度,报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5.2.1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规程并每月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自查月报》。
5.2.2 设备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及交接班制度。
5.2.3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检修制度和故障异常记录。
5.2.4 特种行业作业规程及培训学习制度。
5.2.5 施工区内设备拆除及安装作业指导书报批制度。
5.2.6 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5.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进行起重机械管理、起重机械操作、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上岗人员,必须完善以下手续:
5.3.1 取得国家法规指定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件。
5.3.2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在持证人员监督下满半年以上的受训学徒工。
5.3.3 在用人单位申报监理部审批备案的上岗人员名册表中。
5.4特种设备作业要求
5.4.1 设备、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规章已满足前面所列监管要求。
5.4.2 施工设备各种限位、保护经校验完好、可靠。
5.4.3 作业环境、相关设备、人员及场地已做好避让、防护等安全措施,制定了现场安全作业规定。
5.4.4 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及监理批复的安全作业指导书进行设备拆卸、安装,吊装作业。
5.5监理监管程序
5.5.1 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及相关补充件。
5.5.2 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5.5.3 随机对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上岗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抽查。
5.5.4 对承包人违反本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考核。
5.5.5 对整改项目按时验收“闭合”。
5.6 特种设备监管制度
5.6.1 特种设备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进行运行监管,按日常巡检、周检、月检和月报制度四个层次实施。对设备突发故障的监管则视情处置。
5.6.2 日常巡检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负责,巡检情况按规定记录在《监理工程师日志》上。
5.6.3 专职监理工程师每周对主要特种施工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必要时组织施工单位主管共同进行。检查内容主要是:
1)设备结构、安全装置状况;
2)交接班及运行、故障记录,故障检修与排除情况;
3)定期维护、保养情况;上岗人员资质;
4)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等。
5.6.4 月检时间在每月22日上午9:00进行,采取现场的方式。由监理主持,业主及施工单位的设备主管(含安全)及重要施工设备的司机参加,对检查结果下发通报。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3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4
1. 总 则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2.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2.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3.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3.1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2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3.3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3.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 特种设备的使用
4.1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安环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3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4.4安环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4.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公司设备工程处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5. 特种作业人员
5.1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
5. 2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4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安环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安环处同意。
6.管理
安环处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6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7
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8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划分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审批程序与条件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2
1、每年年初,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3
一、基本定义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
(1)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不合格者要没收特殊工种资格证,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4
1 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 职责
(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2)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维修工);
(2)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上岗证;
④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3培训
①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②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办(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行办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保部管理人员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5.4考核和发证
①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5复审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保部和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各公司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③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1) 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④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6管理和监督
①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③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⑤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要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
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⑧安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 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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