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守则

时间:2025-10-14 16:04:00 好文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守则

安全生产守则1

  1总则

  1.1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本实施办法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工程》(JGJ33-xxxx)、《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xx)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配套使用,凡本实施办法中未提及的均见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条文。

  由建设单位(业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未达到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施工现场各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者,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施工工地,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工(凡开挖动工就是开工),无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即为违法施工工程。凡先开工,后补领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工地。

  1.3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1.4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1.5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安全管理

  2.1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1.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并挂在墙的醒目处,便于班前班后重温学习。

  2.1.4施工现场凡施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备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5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并有书面记录。企业各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2目标管理

  2.2.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预控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分解。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月严格考核并记录在册。

  2.2.3项目经理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的内容。

  2.2.4向上级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2.3施工组织设计

  2.3.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事故予控措施针对性强,落实有效等内容)。

  2.3.2工程专业较强的项目,例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项均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3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3.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2.3.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2.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4.1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再上岗。

  2.4.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明扼要。

  2.4.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5安全检查

  2.5.1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在上班前、下班后自检,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5.2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天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2.5.3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2.6安全教育

  2.6.1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的责任、教育人员和教育的内容。

  2.6.2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20学时)、项目经理部(20学时)、班组(25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6.3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针对性要强。

  2.6.4企业的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5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可由企业注册地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

  2.6.6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7班前安全活动

  2.7.1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7.2生产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检查、上岗安全教育)和班后下岗安全检查,每月末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2.7.3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安全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7.4班组间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并定期开展总结评比。

  2.8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2.8.1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8.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8.3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或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2.8.4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9工伤事故处理

  2.9.1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上报市安全监督站。

  2.9.2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9.3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0安全标志

  2.10.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布置平面图。

  2.10.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图挂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10.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10.4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2.11安全保证体系

  2.11.1全面落实JGJ59-99行业性强制性标准,安全保证体系有效发挥作用。

  3文明施工

  3.1现场围档

  3.1.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如用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不得兼做挡土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3.1.2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3.2封闭管理

  3.2.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

  3.2.2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易损、易破材料。

  3.2.3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工作卡,对入场人员建立劳务登记卡,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3.2.4施工单位牌子要清晰规范,制作精细美观。

  3.3施工场地

  3.3.1施工现场应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120厚C20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3.3.2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无泥浆。

  3.3.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

  3.3.4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3.5施工现场应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作业区内严禁吸烟。

  3.3.6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

  3.3.7全市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用砼必须是予拌砼(商品砼),不允许现场搅拌砼。

  3.3.8运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从施工现场运出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严实,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任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不良行为;运垃圾车辆行驶出施工工地以前,必须对车帮、轮胎等易附着垃圾的部位进行清扫,经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4材料堆放

  3.4.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4.2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分类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楼面堆料不超标。

  3.4.3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储藏安全。

  3.4.4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搬运出场。

  3.5现场办公、住宿

  3.5.1施工现场根据施工作业需要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3.5.2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如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5.3办公、宿舍内应有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

  3.5.4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彩条帘、多层胶合板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并符合临建标准。

  3.5.5宿舍建立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宿舍内宜设置统一单人床铺(一人一床,面积不小于人/1.6m2,不得设通铺)和个人物品储放柜,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禁止存放生产作业工具。

  3.5.6办公、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气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调、风扇、暖气等设施。

  3.5.7办公场所和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采光、通风、照明应符合标准要求。

  3.5.8生活用电的安全问题,电褥、电炉、电扇等。

  3.6现场防火

  3.6.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6.2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6.3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备,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6.4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3.6.5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足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7治安综合治理

  3.7.1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7.2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3.8施工现场标牌

  3.8.1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六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8.3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健康安全生产气氛。娱乐室内有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功能齐全。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9生活食堂设施

  3.9.1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并应符合建筑标准。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清洁卫生措施,保持卫生整洁,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品间生熟案板应分开。夏季应有保鲜措施。炊事机具要安全,有防止食物中毒措施。食堂应配备冷藏柜或冰箱。积极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灶具,不宜用煤灶、柴灶。食堂管理制度健全。

  3.9.2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选址合理,并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并符合建筑标准。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铺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内有照明,蹲坑设隔离,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卫生达标。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尽量做到文明适用。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9.3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

  3.9.4浴室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洗浴位置达5个/100人标准,浴室管理制度齐全,能正常开放。

  3.10保健急救

  3.10.1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医务室、保健急救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的药品)和急救器材,配置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茶水等均可)。

  3.10.2施工现场配备的医务室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急救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社区服务

  3.11.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有关单位签订治安、防火、环保等协议并认真执行。

  3.11.2一般情况下,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制定落实治安措施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

  3.11.3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11.4开展做文明职工活动(文明职工公约),对职工进行文明教育和规范职工文明行为(现场不得赤脚、赤上身、穿拖鞋等)。

  4职责

  4.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2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光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4.3建筑企业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则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守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xx〕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四)高瓦斯矿井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煤层群开采,临近层瓦斯未进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在区域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一)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二)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三)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层越界开采的;

  (十五)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八)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十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不明确,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或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对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地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挂牌领导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二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守则3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公司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

  2.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守则,树立安全生产的高度责任感,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主管部门

  1.公司各级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部门主管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等方面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三条 安全教育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新员工进公司未经安全教育,不准上岗工作;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条 安全防护

  公司全体员工应爱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使用劳防用品,不准私拆和损坏防护装置。

  第五条 规范操作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得擅自动用本岗位以外的机器设备、装置等。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制度,发生事故时,有关员工应在____小时内以____形式向____汇报,不得隐瞒;事后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吸取教训,加强预防措施。

  第七条 安全宣传活动

  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宣传活动,开展无事故、无违章、无隐患竞赛,接受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有关同事遵守安全生产守则。

  第八条 责任承担

  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防用品等造成事故的,均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补充与解释

  1.本守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____部另行制订。

  2.本守则的解释权属公司____部。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守则自公司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守则4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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