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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车辆安全行驶规定1
一、目的:

加强风场的车辆行驶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车辆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风场项目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三、要求:
为了加强风场车辆行驶安全,项目执行指挥作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及维护工作负责。为了保障员工的行车安全,项目执行指挥设立专职的司乘驾驶人员(必须有驾驶证),司机绝不能饮酒和疲劳驾驶。项目执行指挥和司机每天要对所用车辆的轮胎、刹车系统、照明、油、水(防冻液)等进行例行的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修理的绝对修理,绝不允许车辆带病运行。必须严格按车辆使用手册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在进入风场以后规定行车速度不能高于30-40公里/小时。专职司机要充分了解风场周围的环境及路况情况,对所用车辆做到随停随检查,并要和当地的车辆维修点及保险公司保持充分的联系,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或是发生车辆故障时第一时间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所用车辆内必要配备灭火器装置和医药箱,车辆内外要做好清理整洁工作。由于风场的.风速较大,司机在风场停车时,要将车头面向迎风面停车,不允许将车尾对着迎风面停车(在开车门时,大风很容易将车门吹掉或是将车门别坏)。司机要熟练掌握雨、冰雪、风沙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车辆行驶操作技术,确保司乘人员的安全。
项目执行指挥要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情况,不允许无工作任务时让人私自驾车游玩,更要杜绝其它无驾驶证的人员进行驾驶车辆的行为,如果因此发生不必要的车辆交通事故,项目执行指挥要负全部的责任。每天下班后,项目执行指挥要将车辆钥匙收回保管,第二天工作时再交给司机。
以上规定风场项目部要严格遵守,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车辆安全行驶规定2
针对厂区内施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结合我公司厂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便于车辆安全行驶、安全施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生产区是甲级防火防爆区,严格控制火源,不许吸烟及一切可以产生火源的行为。
2、进入生产区时,持厂核发的通行证,人员经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阻火器后,方准进厂。
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出入厂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检查阻火器和物资出入厂证明,收缴、保管烟火等违禁品。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了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事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如车辆确需修理时原则上拖到厂外,不能移动的使用电气焊须按我厂规定办理动火证。
本规定发往各施工各单位,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指挥部
20xx年xx月xx日
车辆安全行驶规定3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理顺用车秩序,更好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费用,减少开支,根据“安全、便捷、降耗、增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安全方面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驾驶人及车辆交通安全负领导责任,坚决杜绝本部门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2、所有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礼貌行车,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杜绝行车责任事故。
3、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协助车管部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向车管人反馈所管辖范围驾驶人、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4、所有驾驶人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学习、年审等活动,因工不能按时参加者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任务,不违章,对于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指挥,应讲明道理坚决杜绝。
6、专职驾驶员继续实行“红旗车”驾驶员安全行驶奖励规定。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职工考领驾驶证后,应立即到公司车管负责人处登记备案。驾驶证更换或增驾后应及时重新登记。
2、严格执行公司准驾许可制度,未取得准驾资格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3、积极学习车辆知识,熟悉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状况,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努力降低消耗,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4、爱护车辆,保证设备完好和随车手续、工具灭火器齐全有效。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三检查”制度见附件一)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准自行选择和改变行车路线,更不准绕路办私事、出私车、谋私利。
6、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所有定车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均需按规定参加值班。值班时交接及时、清楚,按时值班。
7、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驾驶他人驾驶的车辆,也不准私自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8、提高服务意识,讲求服务质量,尽心尽力让用车单位满意,爱护客、货,不发生货差、货损和货物丢失等事故。
9、发生交通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员并向交警报案。同时尽快报告部门领导和车管负责人共同予以妥善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更不得肇事逃逸。
10、公司及各部室所属车辆,必须责任到人,实行专责人制度,专责人要对指定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技术性能及维护修理等负责,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11、专责人对指定车辆的保养、审验、各种费用的交纳、交管部门的处罚负责。
12、专责人必须按期将需要审验的车辆交汽修中心按审验要求作好审验,未按时审验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专责人负责。
13、专责人因病或工作调动、退休等不能驾驶负责车辆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车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因专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期间发生的责任纠纷由专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
三、机动车辆管理
1、车管负责人必须对公司所有车辆建立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护、修理、换件等进行登记,所有车辆所在部室必须服从车管负责人的管理。
2、公司所有车辆上路,必须牌证齐全、有效。专责人应每季度末到汽修中心对负责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检验并有检测人签字,不合格的.必须进行维修,否则不准上路行驶,公司也不下拨下一季度的车辆所需经费。对不按规定检测且告知无效者,车管负责人将收回其所驾车辆,待检修完毕后方准行驶。
3、公司属车辆的正常保养、维修必须到公司汽修中心进行,需要在外维修须请示车管负责人同意,并将结算单据交车管负责人存档。新购车辆尚在保修期内的可到维修站保养维护,保养维护后必须将结算单据交车管负责人存档。专责人须严格按车辆保养周期保养,保养后由汽修中心登记并在随车保养记录上签字方为一次有效保养,车管人不定时对保养状况进行抽查,未及时进行车辆保养、维修的或两次(含两次)以上未及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季度检测,大修费用自理。
4、公司车辆使用范围,一般只在指定部室使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自行调换。车辆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不得外借,外借时须由本公司该车驾驶员驾驶,不得单借车辆。
5、严格车辆派出手续,所有车辆均应建立派车、行驶记录,车辆驶离龙南或遇节假日需外出办公时,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事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行驶,公司领导结合查岗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公安科、办公室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公司车辆的购进、卖出、报废的相关手续,由车管负责人统一办理,凡卖出的车辆必须当时过户转走。
7、公司车辆实行燃油定量消耗制度,各部室应根据标准进行考核,做到节奖超罚。
8、公司所有车辆(含私家车)进出厂区必须减速行驶,在厂区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妨碍交通。所有公车驾驶员不准开车回家过夜,也不准在公司大院以外的地方过夜(因工出差应有分管领导批示并及时向公安科报告)。(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9、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必须到公司汽修中心实施。汽修中心应确保维修质量,并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收费。各部室的车辆维修工时单及更换配件明细表,应送交车管负责人登记,以便车管负责人掌握车辆技术状况。
10、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一、二级维护,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到95%以上。车辆大修、事故修理、更换轮胎、电瓶等200元以上的部件总成,须经车管负责人检验同意,否则,不准更换。
11、车辆维修出厂时,驾驶员应认真检验,确认维修质量合格方准接车出厂、结算。否则应予返修。
12、任何私车不准以供电公司户籍申领牌、证。公司职工购买车辆、申领牌证后,可到车管负责人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协助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车辆转卖后应过户并通知车管负责人注销登记。
13、吊车、叉车等特种车辆操作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操作规程,防止损坏设备和发生伤人事故。
14、任何人不准驾驶公车办私事,也不准驾驶私家车办公事,否则出现任何触及法律、法规等问题后果自负。
车辆安全行驶规定4
第一条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三条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六条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七条骑车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八条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出厂门下车推行。
第九条摩托车、助动两用车等应置放在厂区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厂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驶入厂防火防爆区域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熄火推入(出)生产区域。
车辆安全行驶规定5
为加强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遵章行驶,保证厂内设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入厂车辆进入生产区前,必须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司人员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及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防火罩后,方准进厂。
2、司人员进入厂区内不准携带香烟、火种,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3、驾驶车辆必须为持有路权、正式牌照、行车执照,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出厂、入厂机动车辆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接受检查,符合出、入厂要求的持物资出门证、车辆入厂证方可出入。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不得超载,通过管桥下方注意管桥限制高度,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通行。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不得在行驶时存在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9、进入生产装置或靠近管线、桥架行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缓慢行驶、确保安全。
10、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及外雇车辆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并对司乘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同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1、凡因违反本规定引发事故,除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对违章车辆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处1000~5000罚款,并在工程例会上通报批评。
12、指挥部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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