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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高频考点
《经济法》高频考点1
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权依法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有( )。
A.人民法院
B.税务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海关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只是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单项选择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计息规则是( )。
A.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B.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D.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个人储蓄存款,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证券发行
多项选择题
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下列说法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的有( )。
A、最近3年公司运行良好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D、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项选择题
20xx年3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36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2400万元;该公司截至20xx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24000万元,计划于20xx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A.9600
B.6000
C.3600
D.300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本案中,设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最高为X,由于20xx年3月发行的1年期公司债券2400万元已经到期清偿,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3600+2400-2400+X﹦24000×40%,解上述方程可以得到X=6000(万元)。
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股票承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人发售股票,均应当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
B.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C.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D.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1)选项A: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行人发售的证券并非均须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2)选项C: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多项选择题
某上市公司因重大重组,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
A.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B.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C.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D.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但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 A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经济法》高频考点2
(一)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2.民事责任
非法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反垄断法和民法主张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2)我国对垄断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刑事规制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2)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3)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高频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多个经营者
3.《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时,通常通过间接方式变相进行。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
(4)强制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4.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二)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适用反垄断法。
2.专属性滥用行为
(1)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2)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
(3)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
(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
3.除专属性滥用行为外,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存在滥用知识产权从事一般性垄断行为,例如,滥用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知识产权从事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行为等。
【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两阶段审查
(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
(2)第二阶段审查(并非必然经过,90日+60日)
2.简易案件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
(1)决定的类型
①禁止集中决定;
②不予禁止集中决定;
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2)公示要求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
(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1.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简称业务剥离);
(2)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1)附条件建议——由申报方提出;
(2)商务部应与申报方协商,对附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
(3)备选方案
3.业务剥离的实施
(1)业务剥离的概念
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2)业务剥离的方式:自行剥离和受托剥离
(3)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
(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六)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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