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时间:2025-02-11 16:54:50 蔼媚 好文 我要投稿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通用10篇)

  规程是指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和20xx年安全工作意见,努力实现“三个不发生”目标,全面完成宜春公司一届七次职代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明确的“1235”工作目标,4月28日宜春公司生产单位:电力承装公司全体员工举行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工作总结《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本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是电力承装公司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的'重要活动内容之一,通过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落实狠抓“三基”(基储基层、基本功)和“四全”(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素质,为确保实现“三个不发生”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次考试公司电网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及其他人员的考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统一组织命题,闭卷考试和阅卷,考试以《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部分)为主要内容。考试不及格将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予以下岗培训,经重新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

  为了全面构建安全生产立体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形式主义和习惯性违章,为发电企业安全稳定发展保驾护航,资源发电分公司在本月举办一次全体员工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电力系统对安全生产管理从细节入手,实施“精细化管理”并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我认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决不能“走形式”,不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强化安全标准,规范安全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而且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抓末端、抓现场、抓标准”为根本,实现生产本质安全和长治久安为愿景,以创建安全生产优级秀班组为主线,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为重点,以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督查检查为手段,在实际现场作业中的电力操作人员要处理好作业环境、设备及设施、作业装备、危险点预控措施,使员工重视安全生产并灵活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通过培训学习,促使每个员工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每位员工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要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班前会把危险点进行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办理两票对应业务,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按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规定,电站班前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全面认真,要将隐患真实记录,及时归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杜绝习惯性违章,让广大员工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始终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预防和杜绝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

  安全工作的好坏是事关人身安全的大事,必须用严谨认真的态度来对待。不管发生什么安全事故,人们事后都会发现,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十分简单,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某个细小环节包括心存侥幸、责任不明、措施不力、讲形式走过场等等,不用心的.工作态度是安全事故发生真正的根源,只有广大员工从细小事情抓安全,增加责任心,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让全体员工完成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工作零违章、安全零事故 ”的目标。

  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感触也很多,重视自身安全工作的细节,是公司全体员工详细掌握相关知识、明确责任、进行安全工作的有效保证。本月的培训课程中, 借鉴相关事故案例以及前辈的工作经验,通过授课讲解、图片的方式传授给培训学员, 使生产班组作业人员印象深刻,强化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知识,而且加深了生产班组人员对危险性的认识,提高了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为了防止误操作,我们必须认真执行操作票制度,并严格遵守操作纪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是电力系统对安全生产管理从细节入手实施“精细化管理”并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通过学习活动的开展,促使自己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进一步提高自己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始终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作斗争,预防和杜绝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二落实责任,用心用情 安全工作的本质就是使人的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威胁,安全工作的好坏是事关人身安全 和健康的大事,必须用严谨、认真的态度来对待。每当发生安全事故,人们事后都会发现,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十分简单-----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某个细小环节。漠视痛苦、麻木不仁,心存侥幸,责任不明,措施不力,讲形式走过场等等不用心的工作态度才是安全事故发生真正的根源。只有带着感情抓安全,才能增加责任心,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一起事故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是几千分之一,几万分之一的不幸,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只有实现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工作零违章、安全零事故”的目标。

  三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事故是最大的浪费。于是,便有了那一本本规程,一条条标语。但是,安全不能仅仅只写在书上,贴在墙上,拿在手上,而更应该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让心海里飘扬着安全的风帆,有了她,我们就能顺利的抵达彼岸。有这么一句话,生产现场不是缺少缺陷,而是缺少发现。不要让那些事故的.萌芽,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溜走;更不要让我们的双手,成为滋生事故的温床。记在心里的安全,要用我们的眼睛和双手去实现。多写一条缺陷,就多一份安全;多摸一下设备,就多一份安全;多问几个为什么,同样也就多一份安全。

  《安规》要求在重视自身安全工作的细节同时,防止出现管理空间上的“盲区”,追求“零违章”,以杜绝“零错误”为目标,培养安全责任意识。因此,强化《安规》的学习,是作业人员详细掌握相关的知识、明确责任、进行安全工作的有效保证。这个月的培训课程中,线路分公司生产班组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借鉴相关事故案例以及前辈的工作经验,通过图片、录像的方式传授给学员,使生产班组作业人员印象深刻。不仅强化了作业技术知识和《安规》知识,而且加深了生产班工作人员对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提高了自身的保护意识。

  我认为,《安规》的学习决不能“走形式”,安规考试也不能是“记忆力”的考试,它是几代人用鲜血换来的经验和活生生的案例。现场作业中的电力操作人员要应用《安规》知识,处理好作业环境、设备及设施、作业装备、危险点预控措施及与同事间心理沟通,努力实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看着他人受伤害的安全目标。另外,《安规》培训必须将课堂延伸到作业现场,加强基础、培养能力,使员工重视安全生产并灵活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4

  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影响下,我国电力事业蒸蒸日上,为社会生产生活奠定基础。电力系统无论是电力生产还是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永远是第一要务。鉴于电力设备的高危性,做好电力安全管理不仅仅是对电力企业的保障,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强化电力安全管理的执行力,是提高电力安全管理的基本关键点,因此,在电力企业管理中应用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途径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确保电力企业管理质量的提升。

  1、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1.1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概念

  执行力在管理领域解释为,利用现有的资源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也就是指为实现预期目标可行的操作能力。而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是指为实现电力资源安全化管理,企业安全管理所具备的能力或可达到的程度。执行力是企业电力安全管理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保障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的前提,是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确保电力企业平稳发展的首要条件。高执行力在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低执行力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降低安全管理的效果。

  1.2加强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电力企业的电力设备具有高危性,给人们日常管理和生活都埋下安全隐患,所以,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执行力能够保障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设施布置到位,在电力安全管理中注重细节管理,是保障电力企业员工人身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确保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用电的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据相关报道显示:我国某月份因电力安全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达到6起,死亡人数达到9人。类似于此的报道近乎每年都有,因此,只有认识到加强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重要性,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才能真正地做到对电力工人生命的负责,对用电人员生命的负责。

  2、影响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因素分析

  2.1人员因素

  近些年,电力系统已经相继建立了许多电力安全管理规范,但在人员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因人员因素影响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人员安全意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主要是电力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电力安全管理意识,很多次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电力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意识失误形成的。其次,人员操作失误是影响电力安全的主要因素,主要是电力人员操作技术不娴熟或违规操作造成电力安全事故,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管理人员不精心检查等都会造成电力安全事故[1]。

  2.2制度因素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我国电力企业属于国有企业,虽然已经相继出台了很多电力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实际管理落实中,很多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执行制度只是一个摆设,特别是电力安全管理的很多操作细节规定都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所以工作人员也没有真正地按照执行制度条文进行实施,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失去了制度的约束意义[2]。另外,有些安全管理执行制度还是很多年前规定的,管理制度严重不符合当下电力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加强。

  2.3结构因素

  电力安全管理的整个人员结构不合理,让很多电力管理制度不能够真正落实,出现电力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者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流程缺乏规范性保障,不利于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开展的过程、对象和结果。明确的执行结构,可以让电力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人员清楚自己在整个结构体系中的位置,在电力管理中指导自己的工作内容,明确工作的目标。同时还能保证电力安全管理的各项执行命令能及时下达到下属机构,采取针对性的对策进行改进和管理[3]。

  2.4监督因素

  企业中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也是防范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策略。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也能够对电力安全管理监督提供保障,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力安全管理的高效执行。施行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监督是对电力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约束,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实行与贯彻,如果监督不力,就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3、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措施

  3.1强化安全管理思想

  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思想。加强电力企业内部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树立起安全管理思想,首先,让电力企业员工认识到只有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工作人员以及用电人员的生命安全,树立起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意识,为此企业需要开展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4]。其次,电力企业要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培训,有计划地完成安全管理知识和方法的培训工作,增强电力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最后,企业需要组织员工学习从事各项工作具体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管理预防工作,让员工进行安全管理经验的积累,从而加强电力安全管理的执行力。

  3.2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企I制定规章制度后,为了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就需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对电力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电力企业应该深入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了保证制度实施,企业管理层应做好宣传工作,在制度施行中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其次,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一味地沿用传统规章制度,而是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度的细化,在各个岗位上进行严格管理,制定工作人员操作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执行力。最后,落实每个员工的工作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管理理念,提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提高。

  3.3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电力企业的工作作风直接影响着电力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注重电力企业员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的树立与形成,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目的是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以精益求精的严谨态度,高标准、高要求约束自己,做好电力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并且严格细化管理,落实责任,精心工作,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每一项工作,使企业得以持续、安全、健康、稳定和快速发展,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企业较强的执行力[5]。只有养成好的安全管理习惯,才能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时时刻刻指导操作的精细化进行,确保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强化。

  3.4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制度

  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是加强安全管理执行力的重要手段。电力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是影响电力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方面,所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加强。一方面,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让员工日常工作在绩效考核监管下及时发现问题并能解决问题。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安排专人完成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一项绩效考核内容,对员工操作行为以及日常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融入企业安全管理中,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其晋升以及奖金待遇。同时,电力企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电力安全管理中的失职员工进行一定的惩戒,追究其责任,让企业管理与员工利益直接联系起来,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执行力[6]。

  4、结语

  执行力将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将是构成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电力企业只有认识到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重要性,从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升执行力,采取强化安全管理思想、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以及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在电力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管理等方面做好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强化,在管理工作中加大贯彻力度,一丝不苟地切实执行,那么电力企业一定会做大做强,为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xx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7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切实在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对公司全体员工及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更新安全知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意识、自觉的去落实到工作中。

  1、培训计划

  公司每年制定出一套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2)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新进场工人接受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6)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分别接受由公司安全监督部和其所在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7)加强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及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项目部每月要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召开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条文等应及时组织员工及施工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8)在对员工及施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条文学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事故案件的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9)利用板报、广播等简单易行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2、关于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安全科安全负责人负责第一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常识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本行业特点的教育,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第二级的安全教育,包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工地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技术要求。第三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人进行,包括本工种特点及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新工人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

  3、安全考试

  1)员工每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4、安全培训登记

  1)公司与项目部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分别建立公司安全培训登记台帐与项目部安全培训登记台帐登记存档,对所有管理及施工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从培训登记台帐能够一目了然的看出那些人经过培训,那些人还未接受培训,应该接受何种培训等等,避免漏掉或者进行重复的工作,即节约了时间和经费,又可达到预期的效果。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8

  1、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涉及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人人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制度,做到人人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讲安全生产。

  2、新职工进入本单位后必须100%的接受公司、支公司、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经考试合格后存档备案,才能安排生产岗位;

  1)公司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的安全监察部负责;主要使新工人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了解公司概况以及各项工作特点中共性的安全要求和规定。初步掌握防火、防人身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领导的安全指示,以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

  2)分子公司二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负责;主要使新工人了解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的过程、特点及企业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安全工作流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介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

  3)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或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进行教育,主要使新工人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及生产特点,了解本岗位中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了解本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发生事故的经验教训。

  3、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安监部监督,各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并进行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记录建档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按GB5306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阳泉供电分公司和市有关劳动安全培训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5、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中层以上干部是公司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每两年必须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其受教育人数和考试合格率都必须达到100%,由公司组织实施。

  6、班组长安全教育。班组长是企业最基层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他们必须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一切规章制度,熟知本班组的安全操作规程。班组长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核,其受教育人数和考试合格率均须达到100%,由安监部组织实施,登记表、试卷、成绩统计表由公司安监部建档保管。

  7、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生产单位按新职工进入企业“三级教育”要求的二、三级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8、复工安全教育。离岗叁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接受复工安全教育,使其对安全操作规程有个重新熟悉的过程,由生产单位参照“三级教育”的二、三级内容进行培训,复工教育结果由生产单位填写教育登记表,向公司安监部申报备案。

  9、复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虽经培训教育合格执证操作,但必须按国家规定2—4年内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复训,合格者方能继续上岗操作。由各单位向安监部提出复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建档。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9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40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工程部、安保部、物资部、稽查室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

  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

  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保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6员,每年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40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

  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24于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24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总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 、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0

  1、安全检查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检查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流于形式。

  2、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施工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检查,除普遍检查外,可根据施工和季节情况安排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3、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有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应填写“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的内容:项目部对施工队以“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项目部级)”,现场检查为主,班组则运用“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队级)”,加强日常检查。

  5、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查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查管理是否严格;查隐患是否存在并整改;查事故处理是否作到“三不放过”,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6、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发送事故隐患施工队、并交存项目部安全科;对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队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并填写“安全问题整改反馈单”上报整改情况;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责任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并报项目部安全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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