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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时间:2022-02-26 15:33:48 好文 我要投稿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联络的法令准则和规矩,触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令各个范畴,是国家间进行往来的行为标准和保护国际社会正常次序的法令标准。只要做好国际法的研讨工作才干确保国家往来与协作的正常进行,非常好地保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保护与开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关键字:国际法 国内法 开展

  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专家们以为,国家主权作为今世国际联络的柱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遭到某些约束,这是为了解决国际各国所面临的共同疑问所必需的。但怎么约束,约束多少,专家们见地各不相同。有专家指出,国家主权包含经济主权。对主权的约束是根据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利行使的体现而不是剥夺。虽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遭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约束。有专家以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敌对,这也决议了主权行使的约束。还有的专家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用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习,使国际法令系统由强制性方法向管理性方法转化。多数专家附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柱石,但全球化带来的很多严峻影响值得细化研讨。

  2.国际法与国内法

  法的内涵特质的普遍性与方法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令系统交融调和的基本请求,决议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必要且只能在法令标准的统领下调和共生、调和一致。从标准上看,既可所以单个标准之间的一致,也可所以由个别标准构成的标准群的调适,还可所以标准性法令文件间的退让。从方法上讲,国际法令标准与国内法令的调和既可所以直接的,也可所以间接的。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自身是不是为良法,而公理与次序才是衡量法令之善的标准。

  有专家提出,传统法理以保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中心,因此国际法不能以约束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发作法令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约束下对缔约国发作必定程度的.责任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建立以来,缔约国在实行国际法的责任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彻底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范畴出现的新疑问作习惯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联络的新疑问有很多,独立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国际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络不能抽象地、无对于性地谈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作联络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差异证明。

  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在国内怎么适用的疑问,由于宪法没有明文规矩,专家议论纷纷。比较一致的定见是修正宪法或在宪法性法令如立法法、订立公约程序法等中参与有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联络的规矩,使国际公约具有高于一般国内法的位置,二者并用,在二者发作冲突时,优先适用前者。由于在我国同意参与的国际公约和拟定法令的两种方案要通过相同的批阅程序,并且经同一立法机关审议进行,二者不会发作敌对。

  有专家以为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一样的法令范畴,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国际公约不只将致使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并且也不利于国家实行公约的国际责任。我国应修正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许拟定新的法令法规,使其契合我国所订立的国际公约的请求,即要以执行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公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一样的法令系统,但由于国内法的拟定者和国际法的拟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别系之间有着亲近的联络,相互不得相互敌对而是相互紧密联络的,相互浸透和相互补偿的,国家在拟定国内法时,应思考国际法的准则和规矩,不该违反所承当的国际责任,国家在参与拟定国际法时应思考到国内法的态度不能干涉国内法,国际法的准则和规矩能够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偿和具体化,国内法能够从国际法的准则和规矩得到充实和开展。两者相互补偿、相互浸透、但不是相互搅扰和排挤的: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动国际法,两者的联络应该是调和一致的。

  3.国际法的将来开展与制约要素

  首先,科学技术的前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开展,不断为人类活动拓荒新范畴。国际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联络空前地亲近了。科学技术对国际联络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开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前进而不断改变。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今世国际法亦然。今天,科学技术的前进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显着,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联络的开展,推动了国际法各个分支的演进。

  回忆国际法的演进,咱们能够找到很多反映科学技术对国际法规矩的发作和开展有影响的例子。但是,国际法的开展常常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前进,不能极好地习惯国际社会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开展所带来的严峻的利益冲突所致使的。这简直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范畴。例如,开展我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外层空间的探究和使用、国际海底开发准则、知识产权以及怎么补偿南北经济开展的距离等疑问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学技术自身当然不能为自个拟定规矩,人类也相同不能变成科学技术的奴隶。唯一的选择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前进,不断拟定新的国际法标准以习惯国际社会的需求。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事实证明,公平、合理的国际联络有助于国际法的开展,而国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活力,由于它为国际法划定了一个非常狭隘的天地。大家从国际法的前史演进中能够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变形的从属性。中世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

  参考文献:

  [1]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五版)[J].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候新世纪的国际法学[J].法学谈论,2000年第二期.

  [3]黄世席.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J].国际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1期.

  [4]潘抱存.论国际法的开展趋势[J].我国法学,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