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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

时间:2022-02-23 13:55:45 好文 我要投稿

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二)具体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和

  工伤

  保险等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

  定期

  通过

  银行

  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 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二)具体政策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

  保险等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备案资料

  A.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申请退还增值税时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五)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不得享受优惠的情形

  1、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

  2、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未达到50%的纳税人,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4、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七)退税限额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八)不能累加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个人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