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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如何注销税务登记证

时间:2023-02-06 14:25:21 税务知识 我要投稿

农村合作社如何注销税务登记证

  对于注销税务登记证的问题,像农村合作社这种,要怎么注销?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农村合作社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流程,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村合作社如何注销税务登记证

  农村合作社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流程

  按正常程序办理即可。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方法

  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先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然后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受理,最后领取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时有三种形式:

  其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其二,利用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其三:邮寄材料申请。

  合作社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以下部分: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需注意的是,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法律分析: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农村合作社如何注销税务登记证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从未获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且至始至终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是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专社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不纳入简易注销范围。农专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农专社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存在投资权益被冻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一并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文件或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提交材料齐全的,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材料并且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然后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且要说明理由。

  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各所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提示性公告。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依职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注销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可据此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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