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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复习重点(2)

时间:2017-06-01 14:56:28 咨询工程师 我要投稿

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复习重点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 (6)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质量管理

  四、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四)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需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合同价款管理

  (一)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方式约定。可调整价格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二)工程预付款(30%、10%、7+7+7)

  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量的确认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进行计量: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算结果无效。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按月结算。这种结算方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较短或施工合同价较低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一)竣工验收工作程序(28+14)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3)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竣工结算(28+28+14,56)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