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设立监察机构发挥效能监察、廉政监察职能,负责对学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行政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九)实行院务公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学术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实行轮值制。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二级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如实、及时向学院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研究或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在有条件的二级部门成立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二条 二级部门在学院统一领导和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运行。
第五十三条 各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学院授权,对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设立产教学研理事会,推动专业、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企业与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科研工作的密切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学院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合理、合法、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
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二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魅力校园。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汇聚校友资源,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曾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曾被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深度开展校政企社合作,逐步建立学院、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集生产、教学和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院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助学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院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放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院精神为“卓越、唯是、协同、学习”。
第七十条 学院标识为长方形图案,采用仿古代欧洲羊皮卷的形式,以院名为主,辅以英文名称、网址和建院年份。
第七十一条 学院院旗以院名与标识为主图案,底色为红色。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公历10月17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网址为www.qt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地址:http://www.qtc.edu.cn/xygk/xyz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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