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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时间:2018-04-29 10:58:04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2016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是基于控制融资回购的结算风险、降低回购杠杆的目的而制定的,对风险控制有更高的要求。现本所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一)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禁止参与债券回购

  根据《指引》第七条,目前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且《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不得再继续参与融资回购交易;与9月9日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相比,合格投资者范围删除了QFII与RQFII,意味着这两者也不能参与上述融资回购交易。

  过渡安排:个人投资者应当自《指引》发布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且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二)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指引》明确要求参与机构在办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前,应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同时要求办理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保持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二、风险控制指标

   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90%,与原规则相同。

   杠杆率:未到期金额不得高于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80%。

  其中:

  1、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全部债券类资产(包括利率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及符合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2、调整系数:

  利率债——按面值直接计算托管量;

  信用债——按面值*0.85计算托管量;

  债券型基金——按份额面值*0.85计算托管量。

  3、杠杆倍数:

  利率债——最高可融入4倍资金;

  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最高可融入3.4倍资金。

  过渡安排: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融资回购主体,应当在《指引》发布后6个月内改正,且在此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

   集中度: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即单个融资回购主体在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单边申报提交入库的前述单只质押券总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全部已发行尚未偿还总量的10%。

  过渡安排:对于已提交入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质押券,回购融资主体应当自《指引》发布之日起8个月内,将其入库集中度占比调整至15%以内;并在12个月内,将其入库集中度占比调整至10%以内。在调整至符合规定前,回购融资主体不得以该债券新增入库。

  三、回购融资主体的认定

  根据《指引》的界定,回购融资主体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认定。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原则,认定同一回购融资主体(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对于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考虑到可能分属不同的产品管理人,因此以证券账户认定回购融资主体,不进行合并计算。

  对于证券公司经纪客户,按照投资者在单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合并计算,认定同一回购融资主体。

  四、风险管理要求

  开展经纪业务的券商、托管结算业务的托管人,以及开展自营融资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证券、信托、保险、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且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回购规模、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占比、标准券使用率、入库集中度占比、流动性情况等因素进行监测并控制。

  信息报送要求:《指引》规定参与机构应当加强对回购融资主体信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定期将相关数据指标报送中登公司、证券交易所。

  参与机构应当报送的数据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业务的规模、杠杆、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以及流动性管理手段等。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参与机构还应当报送产品要素、合同要素、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数据指标。报送要求和时间由中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五、总结

  本次《指引》按照经纪、托管、自营三种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对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以及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业务,提出了明确的风控管理要求,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降杠杆,控风险。《指引》发布后,除上述特别提及的外,对于不符合《指引》其他规定的,参与机构、回购融资主体需要在3个月内(即2017年3月9日之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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