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2)

时间:2017-06-03 编辑:陈平 手机版

  第十二条 在考场违纪或考试作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在攻读学位期间,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或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或者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蓄意制作、传播和利用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或者有其他破坏公共信息系统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集体宿舍两性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旷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每学期旷课累积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积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积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积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该学年奖学金、各种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时,其所在学院(所)应当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并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院(所)应当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

  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相关规定给予违纪研究生适当的处分。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将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对受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的研究生,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获得学院(所)、学校奖励者,毕业前,本人可向学院(所)提出降级直至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所)讨论决定后,书面报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后,可降级或撤销处分。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归入学生人事档案;所有违纪事实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的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第二十五条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凡此前有关规定未列举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原文地址:http://gschool.ecust.edu.cn/2016/1207/c7900a59002/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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